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精選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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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精選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餐廳樓面部長鬍瑜是考勤管理者。各部門要實事求是,認真執行。

2、各部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以及現行的點名制度。

3、各位員工必須嚴格按照餐廳規定的時間上下班、

4、各部門員工不得私自倒班,換休,如有特殊情況需向負責考勤的管理人員提出申請,否則按曠工一天處理,如換休造成工作脫節或重大過失者視情況予以嚴肅處理。

二、點名及考勤統計規定:

所有員工出勤均須點名,忘記點名者,須當日向經理說明理由,由經理核實後,且接受每次扣罰50元處罰,未履行相應手續者按曠工處罰;

1、餐廳考勤管理員,每月25日須將次月排班表交餐廳總經理,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更換班次的,須向總經理說明。一律按核對的考勤計算員工工資。

2、考勤記錄統計時間為每月1日至5日,每月4日前需將前月員工考勤表核對後連同《請假單》一併交總經理稽核。

3、考勤記錄和考勤報表將作為工資表製作的依據,一經交到總經理辦公室,各部門無權更改或補充。

4、如因病事假、公差、外勤等特殊原因未能點名,應向餐廳經理和考勤負責人說明情況。

三、考勤的計算:

1、全勤:正常工休外沒有請假,遲到,早退,曠工的,全勤獎100元,工休沒休的加發當天基本工資。

2、休班:本店員工每月有4天休班,遇國家法定假期當月補一天公休。

3、遲到:工作時間開始30分鐘內未簽到;

4、早退:工作時間結束前30分鐘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5、曠工:

a.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

b.請假未經批准或不服從工作分配,擅自不到崗;

c.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d.凡各種假期逾期,未向有關部門辦理續假手續;

e.上班時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60分鐘以上;

f.弄虛作假出具假證明,請假事由與休假事實不相符;

g.利用病、事假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有關贏利性業務;

四、請假規定:

1、月度工休假:

a.員工每月享受帶薪公休假為4天,由部門負責人按工作需要於每月28日前做好員工排班表報至餐廳總經理稽核、

b.工休不得累計至下月,公休不得連續使用。申請連續公休手續同請假。

c.新入職員工工作未滿月,當月沒有公休(當月五日前入職,可適當根據餐廳員工編制情況給予2天公休)。

2、病假:

員工病假一般須經鎮級以上醫院開具證明,可向考勤管理員請假,但不可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或代他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無醫院的病假無效、員工請病假在2天以內則經理批准,2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員工如患急病立即通知部門經理請假,並儘快補辦有關手續,以便部門統籌安排工作,非工傷的病假需按餐廳規定扣除相應工資,工傷按有關政策執行。

3、事假:

員工因私事不能上班,可以提前一天申請事假。事假在2天以內由考勤負責管理員批准,2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事假按曠工處理,假期內按餐廳規定扣除相應的工資。

4、特別休假:

a.法定假日:

全年法定假期為9天、元旦(公曆一月一日)1天;

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3天;清明節1天;

國際勞動節(公曆五月一日)1天;端午節(農曆五月初五)1天;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1天;國慶節(公曆十月一日)1天。

假日服務行業不允許休假,但可在節前和節後進行補假。

b.婚假:

①工齡滿一年的員工,本人結婚按國家法定婚齡(男滿26週歲,女滿24週歲)結婚。享有7天的待薪婚假;請假時間超過法定婚假按事假處理。

②申請婚假需在一個月前向餐廳經理提出,並須出示結婚證,婚假必須於結婚半年內使用,不能保留其他方式使用。

③婚假必須連續使用。如遇有雙休日和法定假日,不累計使用。

④子女結婚,休假1天、

c.喪假:

①配偶、父母(含養父母、繼父母)、子女的葬禮,休假2天;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葬禮,休假1天;

d.生日假:

員工生日當天,可根據餐廳經營情況給予半天公休、

五、缺勤及請假期間工資待遇:

1、遲到(早退):按扣罰5元計算

2、病假:病假只取消當天基本工資

3、事假:

a.事假1天,取消當天基本工資+扣0、5天基本工資

b.事假2天,取消當天基本工資+扣1天基本工資

c.事假3天,取消當天基本工資+扣2天基本工資如此類推,直至當月工資扣完為止。

4、曠工:

a.曠工60分鐘以下考勤記遲到+罰款5元

b.曠工2小時以下的考勤記遲到+罰半天工資款

c.曠工半天,取消當日半天基本工資+扣1天基本工資;

d.曠工1天,取消當日基本工資+扣2天基本工資;

e.曠工2天,取消當日基本工資+扣4天基本工資;

f.連續曠工3天自動離職。

六、離職的處理辦法

1、辭職:到工資發放日發放未發放的工資,工作滿半年的押金全額退還,不滿半年的扣除服裝摺舊費。

2、自動離職或開除:沒收所以未發放的工資及獎金,押金。

七、請假批准許可權

1、請假,必須經批准。

2、餐廳基層員工請假1-2天先由部門管理人員同意後,再報餐廳考勤管理員批准,2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2

第1條 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

病假:員工因病休假,需持有醫院出具的醫院診斷(三天以上),基層人員有事打電話請假、方可休息。因急診,不能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應用電話向有許可權批假者請假,並在24小時內持急診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事假:員工確因有事需休假,應以不影響工作為前提,須提前向部門負責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確因特殊情況來不及提前請假時,應用電話向有許可權批假者請假,經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工傷:凡在工作中因發生事故而受到的傷害,經由所在部門寫出事故報告並附醫療鑑定,經勞動部門認定方可確認為工傷。

喪假:只限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

婚假: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結婚登記手續者,給予帶薪婚假。

產假:為了保護懷孕女員工的身心健康,可享受3個月的假期。

第2條 相關規定

病假:員工休病假時,應提前提出請假申請,假期結束附(旗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如需續假應提前申請,病假每發生一人次(天)扣款30元。如超出請假天數,未辦理請假手續,視為曠工,處罰標準按曠工處罰標準執行。

事假:員工請事假時,每發生一人次(天)扣款50元。

工傷:經行政管理中心鑑定後確認屬於工傷的,福利待遇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含配偶父母)、按請假手續辦理申請,可給予3個工作日喪假(不含旅途時間),喪假期間享受100%基本工資,超出假期按事假進行計算。

婚假:婚假須提前一週提出申請,可享受10天帶薪婚假,一次連續休完。超出的假期按事假進行計算。

產假:在本公司工作滿1年以上,女員工享有90天產假,產假期間不享受工資。女職工產假結束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給予授乳假,一日兩次,上下午各一次,每次1個小時。男員工在配偶生育期間享有3個工作日帶薪假期。

第3條 請假方式

員工及部門主管請假,全部採用OA系統進行請假申請,按照審批流程審批批准後方可休假。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3

、請假制度

前廳經理負責前廳全體員工的請銷假。

廚師長負責廚房全體員工的請銷假。

請假要求及批准:

1、事假。必須提前1天,向直接上級請假,並遞交請假條。請假條要求寫明,請假原因,請假時間,復崗時間,本人簽名並註明請假時間。經上級批准後,方能離崗。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視同曠工。事假復崗應向批准人銷假。

2、病假。病假(含意外傷害)應本人向上級領導請假。不準電話請假,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除外。病假必須出示本人醫院病歷證明

和醫藥費單據。

3、正常公休假。本人提前向上一級領導遞交公休假書面申請,按領導制定的公休假排班表安排的時間休假。

二、請假批准許可權

1、一般員工病事假1天以內,由分管主管批准;

2、一般員工病事假超過1天,3天以內,由前廳員工由經理批准;廚房員工由廚師長批准;員工病事假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3、前廳主管病事假,由前廳經理批准;廚房主管病事假,由廚師長批准;

4、前廳經理、行政總廚、廚師長病事假直接由總經理批准,休假前指定代理人,代行崗位職責。

5、事假連續30天以上,勸其離職。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4

(一)請假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處理,可請事假。最小記錄單位為一小時。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宣告,回單位後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2天以內(含2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填寫事假條;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主管副主任簽字後方可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或外出離京)一律報“中心”主任審批。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並扣除年底核算的相應月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半天,2天以內(含2天)病假只須填寫單位請假條,向部門負責人報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並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則按事假處理。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因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若存在在家辦公者,需經該部門負責人同意。

(二)關於各種假別

1、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

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期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給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週歲、女23週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則增加獎勵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節假日。

4、生育假

女職工的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18週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50%。

5、工傷假

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

6、路程假

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給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齡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准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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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審批程式及批准許可權

第一條 科級幹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為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條 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並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縣人大、縣政協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幹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 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報組織部備案;3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後,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後,向州委副書記通報,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條 各鄉鎮、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四條 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後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五條 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

第六條 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假期結束後向審批人銷假。

第二章 請假手續及相關要求

第一條 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檔案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許可權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二條 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許可權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三條 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 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後補。

第五條 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 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三章 考勤管理及稽核

第一條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稽核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考勤情況。

第二條 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彙總一次領導幹部考勤情況,並將科級領導幹部考勤情況彙總後報備案。

第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彙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並進行公佈。

第四章 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第一條 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於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 號)、《關於青海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號)等檔案精神執行。

第二條 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一條 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後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並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條 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幹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條 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6

1、請假時間、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請假時間——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半天——主管主任

半天以上、三天以內——主管主任——>主管校長

三天以上,一個月之內——主管主任——>主管校長——>校長

一個月以上——主管主任——>主管校長——>校長——>隸屬教育局領導

2、請假程式。

1)非教學人員請假審批程式為主管主任至校長。

2)請假人到辦公室領取統一的校制的教職工請假申請表。

3)逐級審批後,請假人須向審批人銷假。

4)假期期滿後,請假人須向審批人銷假(請開門見山假的須持有醫院證明)。不經銷假而造成考勤統計失誤等,由請假人自行負責。

請假人假期間的相關待遇按請假制度執行。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7

(一)病事假的審批許可權

1、職工請假,需本人書面申請(請假條),按管理許可權逐級審批。

2、職工請假,連續事假在10天以內或病假在15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事假超過10天或病假超過15天的,由單位審查、主管部門稽核登記,加註意見後,按職工管理許可權,分別報組織部、人事局審批。

3、各級領導幹部請假審批許可權

縣級領導幹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部門黨委書記請假,由縣委書記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請假,由縣長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人大、政協、法檢兩院科級幹部請假,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

各鄉鎮、各部門副職和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請假,10天以內由本鄉鎮、部門(主管部門)、本單位的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10天以上的,經本鄉鎮、本部門(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稽核並簽註意見後,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4、所有幹部職工連續請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報人事局備案。

(二)產假、哺乳假、婚假、喪假審批許可權

1、職工請產假,由單位稽核,主管部門登記批准,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請哺乳假必須按病假程式辦理。

2、探親假、婚假、喪假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審批。

(三)年休假審批許可權

1、各鄉鎮、部門副職和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一般幹部職工的年休假,由單位審批,報主管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縣級四大班子領導和各鄉鎮、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的年休假,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四)請、銷假程式

1、幹部職工請假,應辦好完整的請假手續。請假期滿後,請假人應向批准單位銷假。病假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或醫療機構康復證明(患傳染病者須證明已無傳染性)向單位提出銷假申請,辦理銷假手續。

2、若遇特殊情況超假的,應辦理續假手續。對於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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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對局機關作息時間、請假銷假、帶薪休假、考勤獎懲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特重新修訂全域性幹部職工考勤請假制度。

一、考勤的範圍

局機關全體幹部職工。

二、考勤的內容及方法

考勤內容包括上下班考勤、會議和重大活動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簽到時間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後(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未在規定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或早退,未簽到又未事前履行請假或報告手續的視為曠工。具體工作由局人事科、監察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2、會議和重大活動考勤

實行簽到制度,如有請假者,由科室負責人將請假者名單及請假事由範文就來交考勤人員,由考勤人員彙總定期向局領導彙報。

3、因公外出和請假的考勤

工作時間科室、單位人員不得隨意關門,外出時,要在辦公室門上公務活動告知牌上明確去向。

因公外出和請假,按管理許可權逐級報批。

科室人員請假:1天內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員經本科室負責人批准;科室負責人經分管局長批准。5天內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員依次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批准;科室負責人依次報分管局長、局長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員依次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局長批准;科室負責人依次報分管局長、局長批准。

副局長、紀檢組長及縣級非領導職務人員請假:1天及以上的報局長批准。

凡請假人員均須履行請假手續,按照審批許可權批准後報人事科,作為考勤依據。

4、請假的考勤

產假、護理假、婚假、探親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寫《休假審批表》,在人事科稽核休假期限後,休假人按管理許可權簽字報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費醫療醫院的診斷書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辦理手續,事後補辦的無效。喪假,允許休假人口頭請假(事後補填事假審批表)。

因公出差、檢查、執法等不能簽到、簽退的,要填寫《牡丹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幹部職工外出簽報表》,工作人員5日內的由主管局長審批,5日以上的由局長審批。審批表報人事科備案。因執法、檢查等工作原因,臨時外出來不及辦理手續的,必須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長,由人事科登記備案。外出歸來2日內,補辦《牡丹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幹部職工外出簽報表》,報人事科備案。

三、各種假期時間

(一)產假: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

(2)結紮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喪假: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假期一至三天。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職工晚婚的(男25歲,女23歲),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親假:根據xx《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新招錄試用期未滿的職工不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據xx《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獎懲

每個月,遲到或早退的累計6—9次的,一次扣發年度考核獎金(含年度各種獎勵,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全年累計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評先爭優資格並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

當月累計曠工1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10%,當月累計曠工2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

全年病假超過30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病假累計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並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

全年事假累計7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全年事假累計15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含20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

工作人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考勤紀律

1、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嚴格遵守機關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隨意脫崗;工作時間不準幹私活,不準大聲喧譁,不準帶孩子到辦公場所;嚴禁下棋、打牌,嚴禁無故串崗,嚴禁利用微機聊天、玩遊戲、炒股票等。

2、未在規定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或早退,未簽到又未事前履行請假或報告

手續的視為曠工。

3、原則上要求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人事科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

4、到外地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在上班後2日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經批准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

5、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人事科)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6、考勤情況由人事科每月公佈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和評先、優、模依據。

7、外縣(市)局局長離開本地區需向市局領導請假。

8、各事業單位按照此規定執行。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9

1、請假程式:

員工各種假期申請,無論時間長短,一律填寫《員工休假審批表》,經批准後生效,《員工休假審批表》一式兩份,部門留存一份,行政人事部一份。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酒店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酒店員工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請假審批許可權:

員工請假,假期3天內(含3天)部門負責人核准報行政人事部核准,3天以上由行政人事部報總經理審批。

部門經理級人員,假期2天(含2天)內由行政人事部核准,2天以上由總經理核准。

所有請假必須根據請假程式填寫《員工休假審批表》,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員工請事假必須於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否則不予請假。

員工一律不享受帶薪事假。

若因特殊情況,未能於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應電話向所在部門上級報告,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3、休假需知:

病假:員工請病假,三天以上的必須附有醫院開出的診斷證明書申請病假,方為有效(急症除外),病假單須及時交所在部門稽核。

員工一律不享受帶薪病假。

請假逾期:員工假期屆滿未續假或雖續假但未核准而不到崗者,除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曠工三天即作除名處理。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10

1、請假程式

1)員工各種假期申請,無論時間長短,一律填寫請假申請表經批准後生效,請假申請表一式兩份,部門留存一份,人事部一份;無重大事項以電話請假屬無效。

2)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3)員工正當請假理由:如"子女、兄弟姊妹結婚"、"親屬喪亡"等,應予以准假;員工請假理由的正當與否具體由各部門負責人靈活掌握。

4)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5)酒店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6)酒店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7)酒店員工請假如發現有虛報不屬實情形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審批許可權

1)所有請假必須根據請假程式填寫申請表,並報人事部備案。

2)所有請假人員請假期滿須到人事部消假。

3、各種假期

1)事假

a)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半年累計以6天為限。

b)員工請事假必須於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否則不予請假。

c)事假待遇規定:事假扣除當天崗位基本工資;若超過半年累計6天時間,每天將扣除兩天崗位基本工資;由人事部進行具體核算。

d)若因特殊情況,未能於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應電話向所在部門上級報告,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2)病假

a)員工請病假,一律應出具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病假單、醫藥發票須及時交部門稽核。

b)單次病假不得超過6天;否則以事假論處。

3)婚假

a)員工在酒店工作可享受婚假。

b)員工本人結婚,須提供結婚證書等有效證明,提前10天向所在部門申請,並經人事部及總經理批准,方可生效。

c)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員工(男28週歲,女25週歲)可享受婚假7天。

d)員工婚假屬有薪假。

4)喪假

a)員工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逝世,可獲批准3天帶薪喪假。員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逝世,可獲批准1天帶薪喪假。

b)員工休喪假按請假審批手續辦理。

c)員工請喪假屬有薪假,必須出具相關證明交人事部核實方為有效。

5)工傷假

a)由酒店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工傷假享受帶薪休假。

b)凡在工作時間內因違反安全條例和操作規程自我造成傷病,按病假待遇處理。

6)請假逾期

1)酒店員工請假期屆滿須行續假或雖行續假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2)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a)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10天者免職或解僱。

b)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董事長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7)放行條的使用

a)員工臨時離館在兩小時以內可使用放行條,不需填寫請假單;超過兩小時則需填寫請假單。

b)員工非正常下班時間離館需憑部門負責人籤批的放行條或者憑請假單交人事部後由人事部負責人所開據的放行條方可到後崗門衛處予以放行。

c)員工無論以任何形式帶物品離館均需部門負責人或總經辦籤批的放行條後崗門衛方可放行。

d)個人日常用品不需開據放行條。

e)個人因特殊原因帶物品進公司一律由後崗門衛代為保管並作登記,不得帶入營業區內。

f)因緊急特殊原因或深夜下班人員可從大門離店,其他情形任何人不得從大門崗離店;從大門崗離店人員須經車場崗保安檢查隨身攜帶物品後方可離店,帶非個人日常用品外之物品一律要求出據放行條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