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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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制度

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掌握本縣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工作質量,確保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工作有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工作是指: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及相關附件資料進行核查、登記、備案和建檔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工作。

第四條安監局指導、監管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危險源備案、核銷等工作,負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資訊的更新與管理,依法開展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送重大危險源檔案資料及有關資訊。

街道、鄉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協助安監局開展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備案等工作,瞭解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分佈情況,督促重大危險源單位及時如實申報。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辨識和確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措施。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並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險源申報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含事業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必須申報登記。申報工作由重大危險源所在的法人單位負責。

第八條中央駐本市企業、省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報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備案;其下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報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備案。

溫州市市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報市安監局登記備案;其下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報安監局備案。

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報安監局登記備案。

第九條依據國家標準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的申報、登記範圍包括:

(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規

定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二)煤礦(井工開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煤礦礦井:

1、高瓦斯礦井;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3、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

4、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

5、煤層自然發火期≤6個月的礦井;

6、煤層衝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

(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屬非金屬礦井:

1、瓦斯礦井;

2、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

3、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

4、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

(四)尾礦庫

全庫容≥100萬m或者壩高≥30m的尾礦庫。

第十條登記備案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重大危險源有關資訊表,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詳細情況表、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基本情況表;

(三)營業執照影印件;

(四)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操作手冊文字及電子文件;

(五)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清單文字及電子文件;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文字及電子文件,如企業已做安全評價,且安全評價報告覆蓋了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的有關內容,也可用安全評價報告代替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七)與重大危險源相關的企業廠區平面圖(標註重大危險源分佈、應急救援裝備、物資等分佈情況)、重大危險源關鍵設施、裝置及場所圖片、反映重大危險源周邊主要狀況的照片等有關圖紙和圖片電子文件。

第十一條重大危險源申報採用網上申報和紙質材料報送相結合的方式。重大危險源單位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資訊錄入重大危險源資訊系統,同時,上報書面登記備案材料。

第三章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安監局在收到重大危險源單位提交的書面登記備案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備案內容進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申報單位修改、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對登記備案資料有疑義的.,應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對有關資料進行核查、論證,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確保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資料的真實有效。對核查中發現不能反映重大危險源真實情況的應立即通知生產經營單位補充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規定申請重新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核銷重大危險源的,安監局要及時辦理重大危險源核銷備案手續,向生產經營單位發給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核銷憑證。

第四章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安監局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危險源,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建檔,並按要求規範管理。

第十七條安監局應加強對轄區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管理檔案。

登記建檔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佈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裝置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每季度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備案資訊進行確認,每年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並將確認情況和總結報告及時錄入重大危險源資訊系統。

第二十條重大危險源具有下列基本資訊變更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及時向登記機構上報變更情況。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單位地址;

(四)聯絡方式;

(五)危險源種類及數量情況;

(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重大危險源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對發生變化的內容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生產工藝、材料以及生產過程、裝置、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的;

(二)外部環境因素髮生重大變化的;

(三)國家有關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在通過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辦理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及時向安監局提出書面核銷申請報告。安監局在收到重大危險源單位提交的書面核銷申請報告並進行核實後,符合條件的予以登出。

第二十四條安監局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未按規定開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

監局舉報,本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制度2

為提高公司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規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管理,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中冶建工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等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內部工作制度。

二、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是指: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重大危險源申報表》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附件、資料(如安全檢驗、檢測報告和安全評估、評價報告等)依照規定的工作程式進行核查、登記、備案和建檔管理。

二、工作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中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建立工作領導機構和技術指導機構,健全落實工作責任制,指定專門工作科室,落實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

(二)組織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管理人員參加專門業務培訓;督促、組織、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管理人員參加專項業務培訓;

(三)核實、登記、管理重大危險源資料資料,建立、管理重大危險源資訊檔案和資料庫,建立本級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資訊系統;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和資訊檔案;

(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安全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實施分級管理;

(五)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及時向上級機關報送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有關資料資料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其它責任。

三、登記建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的《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等登記備案資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不屬於重大危險源的,要及時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二)對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或可以當場補正資料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當場更正或補正。

(三)資料不齊或不符合登記備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生產經營單位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

(四)受理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後,應指定專人對有關表格、資料進行稽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並建立檔案索引,將有關表格、資料存入專門的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妥善保管。

(五)對登記備案資料有疑義的,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

委託有關資質的檢驗、檢測、評價等機構進行評審、核查或論證,確保登記備案資料如實反映重大危險源現狀。必要時,應組織專家、技術人員對有關資料進行核查、論證和組織現場核查。對核查中發現不能反映重大危險源真實情況的,應立即通知生產經營單位補充有關資料。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收到各單位報送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後,應組織專家進行核審,經初步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後,予以備案,並將安全評估報告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五、對生產單位報告核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應當進行核查,核查無重大危險源後方可核銷。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應健全,並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資訊系統中本機關管理範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資料每三個月進行一次電子資料備份。

七、實行重大危險源分級報告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域性門根據界定的重大危險源等級(即一、二、三、四級重大危險源),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逐級上報: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登記建檔;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建檔;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逐級上報至當地以上市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建檔;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建檔。

八、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在本公司網站上公佈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的有關要求和辦事指南,方便生產單位採取資料電文等方式辦理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

九、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危險源,應督促生產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建檔,並按要求規範管理。

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單位生產單位開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重點督促指導生產單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危險源辨識、登記、、評估、控制措施和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費用投入,配備符合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執行要求的電子計算機和網路系統;

(二)安排專門部門和專人從事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的人員應參加過專門的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培訓,並具備相應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單位重大危險源資訊管理系統和基礎檔案,登記建檔資料要反映重大危險源的真實情況,檔案資料管理規範,並按要求在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資訊系統中錄入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完整準確的資料資料;

(四)按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驗檢測、安全評

估或安全評價,及時將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安全評價)的結果資料登記在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中,並在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資訊系統中進行的補充修改;

(五)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裝置、儲量、防護措施和周邊環境、生產場所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要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六)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要及時將有關資料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及時報告核銷;

(七)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危害後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將安全評估報告送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九)每年三月底前,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有關資料,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公司每年年底統計重大風險源資料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各級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對未按規定開展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生產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十二、總結與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重大危

險源登記建檔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同時要將單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情況列入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

十三、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對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情況進行組織督查或工作指導。必要時,可將單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推進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