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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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主要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主要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專案對主要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和專案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專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危險源,是指在危險源明白卡上所規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協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二)主要危險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專案在施工前應填寫《主要危險源明白卡》,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專案安全協調辦公室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第九條安全協調辦公室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現場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對從業人員應當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可按照新員工培訓方案進行實施)。

第十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或現場負責人應當將主要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一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主要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中的工藝引數、危險物質進行監控,對重要的裝置、設施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並記錄在案上報機械部和安全協調辦公室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並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協調辦公室。

第十四條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主要危險源,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及時報告安全協調辦公室或有相關監督安全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協調辦公室應當制定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應急裝置與設施;

(四)應急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五)事故應急程式與行動方案;

(六)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式;

(七)培訓與演練。

第十六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七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建立主要危險源監控和管理系統,對主要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並對各類資訊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安全協調辦公室應當定期對主要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