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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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問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是行政決策在實施階段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保障,是決策制度和機制的延伸,是提高行政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制度保障。

第三條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是指行政決策在施行過程中,負責決策評價的組織、機構對決策造成的正負面影響、決策實施的成本與效益、決策與社會實際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評價。

第四條區政府辦公室是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的組織實施機構,會同區審計局及決策提出部門具體負責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辦公室定期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評價。

決策實施的第一年,每半年應進行一次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

決策實施的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進行一次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

決策實施三年後,每兩年應進行一次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對其同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及繼續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考察。

有特殊情況的,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期限可做變通處理。

第六條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的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決策實施在群眾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第七條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可採取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

第八條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應形成完整的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報告,載明決策評價的相關資訊、對實施中決策作出的調整建議及理由,報區政府稽核。

第九條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對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報告稽核後,形成對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最終決定。

第十條本制度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