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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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湖南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加快科教興湘程序,建設創新型湖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

第三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促進自主創新優惠政策的實施,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將科學技術進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開展本省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制定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機制;研究解決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集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進步計劃、重大專項計劃。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科學技術普及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培訓和資源開發,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條 政府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根據本地區條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二章 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支援發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組織開展公眾健康、公共安全、能源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關係民生的科技開發與創新;引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重點圍繞本行政區域重點學科,以及與本行政區域優先發展的產業、領域相關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進行。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開展原始創新、整合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創造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自主創新成果。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並及時組織實施。專案審批部門應當將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作為審批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資金等方面,支援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創辦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科技企業服務機構。

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服務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完善技術轉移機制,支援技術轉移平臺的建設與發展,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推廣與應用。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服務標準制定相結合。對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承擔制定或者可以形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專案,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整合優勢學科和技術資源,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通過共同建立研發平臺、聯合建設創新基地等方式,開展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究和攻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重大農業科學技術創新和推廣計劃,建立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農科教緊密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企業、高等學校、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加強資訊科技、生物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開展良種培育、綠色種養、農業節水、疫病防控、防災減災、農產品精深加工、先進適用農機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資與農產品物流等技術的創新,依靠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推進農業現代化。

第十七條 對於財政性資金資助的自主創新專案,立項部門應當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等專案承擔者,就專案形成的創新成果約定智慧財產權目標和實施轉化期限,並在專案驗收時對約定事項進行考核評價。

專案承擔者應當按照約定實施智慧財產權、採取保護措施,並向專案立項部門提交實施和保護情況的年度報告。約定的實施轉化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專案承擔者沒有依法或者依照約定實施轉化的,政府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扶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促進企業成為研究開發、技術創新和創新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支援企業建立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高新技術企業和大中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支援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併為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便利。

稅務機關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

第二十二條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服務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在稅收、融資、用地、人才、貿易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扶持。鼓勵和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建立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製度,對科學技術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實行高薪聘任、技術入股、股權獎勵等激勵機制。

以專利權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有限責任公司的,佔股比例由雙方共同商定,最高可以佔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健全職工繼續教育制度,加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職工整體素質和技術創新能力。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比例的部分,依法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依法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採用有利於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發展迴圈經濟、保護生態環境的先進科學技術,淘汰落後的技術、裝置、工藝。

第二十七條 政府根據需要批准建立省級科技園、軟體園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創新園區,支援省級科技創新園區建設成為國家級創新與開發園區。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具體工作。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八條 政府統籌規劃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佈局,建立和完善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共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支援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研究開發方向和任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應當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加強科學技術運用開發與成果轉化。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各類科學技術計劃專案,有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平等競爭、平等參與實施。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研究開發、經費使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等方面按照國家規定享有管理自主權。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設施。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計劃,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選拔、激勵、保障制度。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應當重視培養、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建立有利於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才評價制度。

科學技術人員職稱評聘,應當將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普及的能力和實績作為重要依據。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推廣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