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氣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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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用氣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用氣管理制度範本

安全用氣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單位使用者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範、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淨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裝置,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佈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定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執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執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洩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裝置、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裝置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裝置的工藝引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涉及使用者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範及消防技術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者檔案,與使用者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使用者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使用者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諮詢等服務;居民使用者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使用者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使用者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誌。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定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裝置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儘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安全用氣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使用者和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範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範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製作的安全警示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

(四)爆破作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後,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解決。

第九條 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徵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並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後方可通行。

第十條 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築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後應當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使用者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使用者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 違法佔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築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定安全監控裝置,並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居民使用者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

(二)單位使用者和其他使用者以管道燃氣幹管與支管介面處為界,介面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介面以內的,由使用者或者投資者負責。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

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執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裝置、防護用品,並向社會公佈搶險搶修服務電話,並設專崗晝夜值班。

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使用者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並安排專人對使用者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使用者諮詢。定期對使用者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於燃氣經營的氣源。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九)燃氣汽車加氣站給非燃氣車用鋼瓶充氣;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裝置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裝置的安全執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燃氣使用者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程。管道燃氣使用者不得擅自擴大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第二十三條 燃氣單位使用者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氣單位使用者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燃氣使用者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三)管道燃氣使用者首次通氣自行點火,擅自啟封、動用、調整燃氣經營企業密閉的燃氣設施;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聯結器;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晒燃氣鋼瓶;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八)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洩露;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燃氣使用者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並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安裝維修。

第二十六條 燃氣使用者發現燃氣管道洩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燃氣使用者告知時起三十分鐘之內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使用者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提倡燃氣使用者安裝使用燃氣洩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

提倡燃氣使用者參加燃氣商業保險。

第二十八條 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裝置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必須安裝燃氣洩露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使用者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使用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和使用者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佈。燃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並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排程系統。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排程進行搶險救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或者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居民使用者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使用者和其他使用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