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才智咖 人氣:1.92W

第一章 總 則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溝通協調民間融資服務、監督管理和風險監測、處置等工作。

第三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間融資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制定操作指引和業務規則。

第二章 民間融資服務主體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委託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從事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活動的,應當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第六條 民間資金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募集時確定的生產經營專案;

(二)將定向集合資金用於擔保或者進行股票、期貨等證券投資;

(三)從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資金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

(四)將非定向集合資金項下的資金以定向集合資金名義進行投資;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民間融資資訊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的資訊、資料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資訊、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檔案或者其他檔案;

(三)採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民間融資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

(四)洩露或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五)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者變相發放貸款;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露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二)違規收取費用;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九條 合會、農村資金互助會的資金互助、企業內部集資等屬於本細則所稱的民間借貸。

第十條 非金融企業之間臨時調劑性借貸的,出借人應當以自有資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委託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受理民間借貸合同備案,也可以自行受理民間借貸合同備案。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予以報送備案的民間借貸,發生於條例施行之前的,可以不予報送備案,但在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未能履約完成的,應當予以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已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備案的民間借貸合同,借貸金額、期限、利率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借款人應當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鼓勵民間借貸當事人將履約情況報送備案,履約資訊將納入民間融資信用系統。

第十五條 民間借貸當事人可以查詢自身備案資訊。

查詢他人備案資訊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查詢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民間借貸當事人認為備案資訊存在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有權向接受備案的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第十七條 對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給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

第十八條 非金融企業民間借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對具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民間借貸,法定登記機構在辦理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性權利抵押或者質押登記時,應當要求借款人履行民間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