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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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程式碼、證券程式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制平倉或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2017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2017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2006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檔案:

(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檔案;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檔案;

(三) 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2.4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併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5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於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登出,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6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程式碼、證券程式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7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2.8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0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2.11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2.12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14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5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範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2.16融資融券交易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18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 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定的股票;

(二) 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 其他證券。

3.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 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 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2、 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 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 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 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範圍內,稽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佈。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3.4 會員向其客戶公佈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標的證券範圍。

3.5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係。

3.6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3.7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3.8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關係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係。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4.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 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淨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 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 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 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稽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佈。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 會員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但會員公佈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4.5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餘額。保證金可用餘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摺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餘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餘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4.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4.11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2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並向市場公佈。

4.13 會員公佈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準。會員公佈的標的證券的保證金比例應與其折算率相匹配。

4.14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資訊披露和報告

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資料,向市場公佈下列資訊:

(一) 前一交易日單隻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資訊,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資訊。

(二) 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資訊。

5.2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資料。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5.3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 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資訊;

(三)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 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 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資訊。

  第六章 風險控制

6.1 單隻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佈。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佈。

6.2 單隻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佈。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佈。

6.3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佈:

(一) 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範圍;

(二) 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 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 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 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 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 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 本所可以視情形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範、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執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7.1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資訊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 ,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資訊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2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3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8.1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二)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三)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四) 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五) 波動幅度,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六) 基準指數為深證綜合指數和中小板指數。

(七) 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8.2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