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出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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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那麼大家瞭解相關出臺的背景?

融資融券出臺的背景

一、國際上融資融券交易的現狀

國金證券對全球範圍內37個證券市場進行調查後發現,其中35個證券市場建立了融資融券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規則,而且絕大多數證券市場都是在推出股指期貨業務之前先推出融資融券業務的。有關資料顯示,融資融券交易量佔證券交易總量的比重,美國為16%~20%,日本為15%,我國臺灣地區為20%~40%。

二、境外證券市場融資融券的業務模式

目前,境外市場的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兩種模式。

(一)集中授信

集中授信是指由一個或多個專業化的、甚至帶有一定壟斷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提供證券和資金的轉融通,或由其直接對投資者提供信用的模式。

按照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以及投資者三者之間的.關係,集中授信模式又可分為單軌制和雙軌制。單軌制模式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只負責對證券公司的轉融通,由證券公司負責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模式。雙軌制模式是指證券金融公司既可對證券公司進行轉融通,也可直接對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的模式。其中的代表:日本、臺灣、韓國。

(二)分散授信

分散授信是指沒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機構,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有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辦理,授信機構資金不足時,可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拆借;證券不足時,可向其他投資者借入的模式。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

上述兩種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場化程度高、競爭性強、操作簡單,但政府監控較難,對證券公司等參與主體的風險控制能力要求較高;集中授信模式則有利於隔離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風險,方便政府監管,但操作較為複雜。美國與日韓我國臺灣之所以模式不同,二者文化存在很大差異也是原因之一。

三、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出臺

在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出於控制市場風險的考慮,不允許進行信用交易。例如,我國l998年出臺的《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證券市場一直存在強烈的融資融券需求。因此,我國2005年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這就在法律上為證券信用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間。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6月釋出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稱《試點辦法》)。2008年4月,國務院正式公佈《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對融資融券業務的定義、範圍、資金和證券來源、賬戶管理和風險控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2008年10月5日,中國證監會宣佈正式啟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經歷了一年多的試點籌備工作後,融資融券業務最終於2010年3月31日正式啟動。

補充講解:海外融資融券主要模式對比

美國融資融券模式——分散授信模式(市場化模式):

在以上模式中,證券公司處於核心地位。

日本融資融券模式——單軌制的集中授信模式:

在此模式中證券金融公司處於核心地位,由銀行設立。

臺灣融資融券模式——雙軌制的集中授信模式:

三種融資融券信用模式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在交易中引入第三方信用,即融資融券交易中介。

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更適合採用集中授信模式

全球主要融資融券業務模式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