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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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放射源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放射源管理制度範本

放射源管理制度1

一、與放射源有關的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及國家和省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違法違規。

二、專(兼)職放射性防護人員要相對穩定。其職責是:建立、健全輻射防護規章制度,檢查執行狀況,完成其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組織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學習輻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標準,加強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放射源暫時存放場所要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洩露的安全防護措施,實行雙人雙鎖,嚴格登記。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立即向環保、公安部門報告,不得遲報、瞞報。

五、建立放射源巡視制度,班組每一天巡視,車間每週巡視,公司(廠)每月巡視一次,填寫巡視記錄。為確保放射性作業人員每年理解的照射劑量低於國家標準限值,相關作業人員每年工作不超過280天,每一天不超過8小時。

六、理解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並認真彙報本單位的輻射防護狀況,帶給有關資料。

放射源管理制度2

一、個人劑量監測與輻射環境檢測

1、放射源使用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裝置。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2、對執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並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效能的穩定。

二、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與資質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簡稱放射源)的單位,應當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已辦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結束前三個月,到市環保局辦理換證手續;放射源報廢和退役的,應提前到市環保局辦理報廢和退役手續。

上述單位按放射安全許可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到市環保局政務辦理大廳進行申報。市環保局稽核相關材料後,報省環保局審批。

2、放射源使用單位,輻射防護應當貼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放射源及其設施的設計、建造和安裝單位務必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新購放射源務必有國家統一編號。

4、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專案,建成除錯後,在試執行三個月內,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三、機構管理與操作人員培訓

1、放射源使用單位,要設立放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組織,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2、管理與操作人員要進行崗位培訓,獲得上崗證書。每年進行輻射安全方面的環保專業培訓,資料為:輻射安全知識等。

3、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與事故應急響應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式,職責到人,並在工作場所懸掛。

3、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洩漏安全職責制。

4、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對各類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式要落實到職責人。

5、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汙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貯存的安全防護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遮蔽,並設定放射安全禁區黃線,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定放射性警示標誌。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3、輻照裝置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訊號。

4、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定明顯的放射性標誌並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單位,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

6、用源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理和處置,到達國家規定的標準後外排或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六、放射源安全報告與放射檢測

1、放射源統一編號報告,在放射源到企業後,將填寫源編號的申購表報市環保局備案。

2、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汙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報告,並同時報當地政府和環保、公安部門。

3、使用放射源單位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衛狀況年度評價報告,於每年11月底前報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割槽或縣級市環保局,同時報市環保局。

4、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置的單位,應將處理、處置狀況向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局或縣級市環保局報告。

5、環保部門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狀況年度評價報告後,對使用單位進行年度檢測,資料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機構、人員崗位培訓落實狀況。

(2)放射源使用、登記記錄。

(3)廢舊放射源回收協議和回收證明。

(4)操作規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實狀況。

(5)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狀況。

(6)輻射遮蔽、劑量測量、報警、警示標誌、安全聯鎖裝置檢查。

(7)核定放射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監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