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隔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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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能源隔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能源隔離管理制度

能源隔離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能量隔離管理,防止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以下簡稱煉化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規範了作業前能量隔離的方法、程式及管理要求。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能量: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工藝物料或裝置所含有的能量。本規定中的能量主要指電能、機械能(移動裝置、轉動裝置)、熱能(機械或裝置、化學反應)、勢能(壓力、彈簧力、重力)、化學能(毒性、腐蝕性、可燃性)、輻射能等。

(二)隔離:將閥件、電氣開關、蓄能配件等設定在合適的位置或藉助特定的設施使裝置不能運轉或能量不能釋放。

(三)安全鎖:用來鎖住能量隔離設施的安全器具。按使用功能分為兩類:

1.個人鎖:只供個人專用的安全鎖;

2.集體鎖:現場共用的安全鎖,幷包含有鎖箱。集體鎖為同花鎖,是一把鑰匙可以開多把鎖的組鎖。

(四)鎖具:保證能夠上鎖的輔助設施。如:鎖釦、閥門鎖套、鏈條等。

(五)“危險!禁止操作”標籤:標明何人、何時上鎖及理由並置於安全鎖或隔離點上的標籤。

(六)測試:驗證系統或裝置隔離的有效性。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 煉油與化工分公司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 煉化企業根據本規定製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能量隔離管理實施細則,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 企業基層單位執行本單位能量隔離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八條 為避免裝置設施或系統區域內蓄積危險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釋放,對所有危險能量和物料的隔離設施均應進行能量隔離、上鎖掛標籤並測試隔離效果。

第九條 隔離或控制能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移除管線,加盲板。

(二)雙切斷閥門,開啟雙閥之間的導淋。

(三)切斷電源或對電容器放電。

(四)退出物料,關閉閥門。

(五)輻射隔離,距離間隔。

(六)錨固、鎖閉或阻塞。

第十條 抽加盲板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抽加盲板工作應由專人負責,按盲板圖進行作業,統一編號,作好記錄。

(二)負責盲板抽加的人員要相對穩定,誰加誰抽。

(三)抽加盲板的作業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四)抽加盲板要考慮防洩漏、防火、防中毒、防滑、防墜落等措施。

(五)拆除法蘭螺栓時要以對角方位緩慢鬆開,防止管道內餘壓或殘餘物料噴出;加盲板的位置應在來料閥的後部法蘭處,盲板兩側均應加墊片,並用螺栓緊固。

(六)盲板及墊片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其材質、厚度要符合技術要求,盲板應留有把柄,並於明顯處掛牌標記。

第十一條 安全鎖必須和“危險!禁止操作”標籤同時使用,電氣作業同時執行國家相關電力作業規程。

第十二條 當隔離點不具備上鎖條件時,經作業人和屬地單位相關負責人同意並在標籤上簽字,可以只掛標籤不上鎖。

第十三條 在開始作業前,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人員都有責任確認隔離已到位並執行上鎖、掛標籤。

第十四條 安全鎖、鎖具及標籤的管理

(一)個人鎖和鑰匙使用時歸個人保管並標明使用人姓名或編號,個人鎖不得相互借用。

(二)在跨班作業時,應做好個人鎖的交接。

(三)防爆區域使用的安全鎖應符合防爆要求。

(四)集體鎖應集中保管,存放於便於取用的場所。

(五)鎖具的選擇除應適應上鎖要求外,還應滿足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六)“危險!禁止操作”標籤除了用於能量隔離點外,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七)“危險!禁止操作”標籤應填寫清楚上鎖理由、人員及時間並掛在隔離點或安全鎖上。

(八)屬地單位發現“危險!禁止操作”標籤資訊不清晰時應及時更換和重新填寫資訊。

(九)“危險!禁止操作”標籤不得塗改或重複使用。

第十五條 備用鑰匙的管理應做到:

(一)由鎖具所屬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

(二)備用鑰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鎖時使用。

(三)嚴禁私自配製備用鑰匙。

第二節 能量隔離的步驟

第十六條 辨識與隔離,離點在需要隔離的能量源,做到同花鎖,是一把鑰匙可以開多把鎖頭

(一)屬地單位應辨識作業過程中所有能量的來源及型別,編制“能量隔離清單”(見附錄A),由測試人和作業人雙方確認簽字,經屬地單位專案負責人稽核後張貼在作業現場醒目處。

(二)根據能量的性質及隔離方式選擇相匹配的斷開、隔離設施。管線、裝置的隔離執行《管線/裝置開啟管理規定》;電氣隔離執行相關標準與規定。

第十七條 上鎖、掛標籤

根據能量隔離清單,對已完成隔離的隔離點選擇合適的鎖具,填寫“危險!禁止操作”標籤,對所有隔離點上鎖、掛標籤。上鎖分以下兩種方式:

(一)單個隔離點的上鎖。屬地單位監護人和作業單位每個作業人員用個人鎖鎖住隔離點。

(二)多個隔離點的上鎖按下列順序實施。

1.用集體鎖將所有隔離點上鎖、掛標籤。涉及電氣隔離時,屬地單位應向電氣人員提供所需數量的同組集體鎖,由電氣專業人員實施上鎖、掛標籤;

2.將集體鎖的鑰匙放入鎖箱,鑰匙號碼應與現場安全鎖對應;

3.屬地單位監護人和作業單位每個作業人員用個人鎖鎖住鎖箱;

4.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確保每個作業人員要在集體鎖箱上上鎖;

5.屬地單位批准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確認上鎖點,才可簽發相關作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確認上鎖、掛標籤後屬地單位與作業單位應共同確認能量已隔離或去除。當有一方對上鎖、隔離的充分性、完整性有任何疑慮時,均可要求對所有的隔離再做一次檢查。

確認可採用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在釋放或隔離能量前,應先觀察壓力錶或液麵計等儀表處於完好工作狀態;通過觀察壓力錶、視鏡、液麵計、低點導淋、高點放空等多種方式,綜合確認貯存的能量已被徹底去除或已有效地隔離。在確認過程中,應避免產生其他的危害。

(二)目視確認連線件已斷開、裝置已停止轉動。

(三)對存在電氣危險的工作任務,應有明顯的斷開點,並經測試無電壓存在。

第十九條 測試

(一)有條件進行測試時,屬地單位應在作業人員在場時對裝置進行測試(如按下啟動按鈕或開關,確認裝置不再運轉)。測試時,應排除聯鎖裝置或其他會妨礙驗證有效性的因素。

(二)如果確認隔離無效,應由屬地單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三)在工作進行中臨時啟動裝置的操作(如試執行、試驗、試送電等),恢復作業前,屬地單位測試人需要再次對能量隔離進行確認、測試,重新填寫能量隔離清單,雙方確認簽字。

(四)工作進行中,若作業單位人員提出再測試確認要求時,須經屬地單位專案負責人確認、批准後實施再測試。

第二十條 解鎖

(一)解鎖依據先解個人鎖後解集體鎖、先解鎖後解標籤的原則進行。

(二)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後,本人解除個人鎖。當確認所有作業人員都解除個人鎖後,由屬地單位監護人本人解除個人鎖。

(三)涉及電氣、儀表隔離時,屬地單位應向電氣、儀表專業人員提供集體鎖鑰匙,由電氣、儀表專業人員進行解鎖。

(四)屬地單位確認裝置、系統符合執行要求後,按照能量隔離清單解除現場集體鎖。

(五)當作業部位處於應急狀態下需解鎖時,可以使用備用鑰匙解鎖;無法取得備用鑰匙時,經屬地專案負責人同意後,可以採用其他安全的方式解鎖。解鎖應確保人員和設施的安全。解鎖應及時通知上鎖、掛標籤的相關人員。

(六)解鎖後設備或系統試執行不能滿足要求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按本規定要求進行能量隔離。

第三節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企業相關職能部門為基層單位提供安全鎖、鎖具及“危險!禁止操作”標籤(見附錄B),並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交叉作業涉及同一隔離點時,每項作業都要對此隔離點上鎖、掛標籤。

第二十三條 清洗濾網作業時不上鎖,執行工藝單項操作卡。

第二十四條 1.0MPa以下的伴熱整改、消漏作業專案不上鎖,執行相應檢維修作業規程。

第二十五條 裝置大檢修期間,對系統整體隔離、置換後,區域性作業可不用上鎖,執行相應HSE作業計劃書或檢維修作業規程。

第二十六條 下列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參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沒有將所有能量源隔離。

(二)沒有測試或測試時作業人員不在場。

(三)操作已經上鎖的閥門和開關。

(四)未經授權擅自解鎖和拆除標籤。

(五)持有多餘的備份鑰匙。

第四章稽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第二十七條 各煉化企業應將本規定納入體系稽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稽核;發生的.偏離,應報煉油與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煉化企業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煉化企業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煉油與化工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能源隔離管理制度2

在安裝、檢修、維護、清潔裝置或設施時,為防止因裝置意外啟動、運轉或能源的釋放造成傷害,隔離並鎖定電能、熱能、勢能、化學能、機械能等能量源,防止事故事件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鎖掛牌的形式

1、單個隔離點單人作業:作業人員用個人鎖對隔離點進行上鎖,將標牌掛在個人鎖上。

2、單個隔離點多人操作:所有作業人員將個人鎖鎖在隔離點上,或者使用集體鎖隔離點上鎖,集體鎖鑰匙放置於鎖箱內,然後所在作業人員用個人鎖對鎖箱實行上鎖,將標牌掛在集體鎖和個人鎖上。

3、多人隔離點多人作業:用集體鎖對所有隔離點進行上鎖掛牌,集體鎖鑰匙放置於鎖箱內,所在作業人員用個人鎖對鎖箱實行上鎖,將標牌掛在集體鎖和個人鎖上。

二、鎖具要求

1、通用要求:所有安全鎖及標牌由公司提供,電氣、維修、巡檢等人員安全鎖分別統一規格和顏色,安全鎖鑰匙必須是單獨的。

2、隔離裝置:防止危險能量和物料傳遞或釋放的機械裝置,如電路隔離開關、保險開關、管道閥門、盲板、機械阻塞或用於隔離能源的類似裝置。

3、安全鎖是用來鎖住能量隔離設施的安全器具,在防爆區域的安全鎖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4、上鎖點清單

根據辨識出的危險能量和物料及可能產生的危害,編制隔離方案,明確隔離方式、隔離點及上鎖點清單。上鎖點清單包含以下資訊:

(1)每一上鎖點的位置,必須詳細到能夠被找到。

(2)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確認後簽字。

(3)操作人員對上鎖點清單的正確性負責。

(4)確認工作許可證及相關許可(如,管線開啟、動火、挖掘...)已開具但沒有簽發。

(5)確認是否已停車、置換、蒸煮、沖洗、排空等。

(6)確認能量已經徹底隔離。

三、解鎖要求

1、解鎖時,原則上應按照“先工藝後電氣”和“先低壓後高壓”的順序進行。

2、操作人員在上鎖程式中最先上鎖,最後解鎖。

3、作業人員在上鎖程式中最後上鎖,最先解鎖。

四、鎖具、鑰匙及警示標牌的管理

1、屬地各作業區/科室的安全鎖應統一規格和顏色。

2、鎖具的鑰匙要編號、定置管理。備用鑰匙要由專人保管,嚴禁私自配製備用鑰匙。備用鑰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鎖時使用,其他任何人員都不能接觸到備用鑰匙。

3、上鎖應使用專門鎖具,鎖具應耐用且設計應使得采用非正常方式移除時需要用非比尋常的力或技術。此外,鎖具應具備個人鑰匙控制/組合鑰匙控制能力。

五、警示牌管理

1、危險警示標牌的設計應與其他標牌有明顯區別。警示標牌應包括標準化用語(如“危險,禁止操作”或“有人工作,禁止操作”)。

2、危險警示標牌應標明員工姓名、聯絡方式、上鎖日期、隔離點及理由。

3、危險警示標牌不能塗改,“一次性”使用,並滿足上鎖使用環境和期限的要求。

4、使用後的標牌應及時擦除掛牌資訊(銷燬),避免誤用。危險警示標牌除了用於指明控制危險能量、物料等的上鎖掛牌隔離點外,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六、其他管理要求

1、上鎖掛牌應由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本人進行,並保證安全鎖和標牌置於正確的位置上。特殊情形下,本人上鎖有困難時,應在本人目視下由他人代為上鎖。安全鎖鑰匙須由作業人員本人保管。

2、使用安全鎖時,應隨鎖附上“危險,禁止操作”的警示標牌,上鎖必掛牌。在特殊情況下,如特殊尺寸的閥或電源開關無法上鎖時,經確認,並獲得書面批准後,可只掛上警示標牌而不用上鎖,但應採用其他輔助手段,達到與上鎖相當的要求。

3、作業前,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員都應確認隔離已到位並已上鎖掛牌,並及時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整個作業期間(包括交接班),應始終保持上鎖掛牌。

4、為確保作業安全,作業人員可要求增加額外的隔離、上鎖掛牌。作業人員對隔離、上鎖的有效性有懷疑時,可要求對所有的隔離點再做一次測試。

5、員工除非經過所在部門培訓並授權,否則不允許執行上鎖掛籤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