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私力救濟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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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私力救濟與道德
標題:淺論私力救濟與道德的關係
一、 私力救濟的概念
二、 道德的概念
三、 私力救濟的法律意義與現實意義
四、 道德的法律意義與現實意義
五、 私力救濟與道德的關係
1. 兩者在現實中的衝突
2. 兩者在法律上的關係
3. 協調兩者關係的意義
主要內容:  在法律上,私力救濟對權利人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意義重大,立法上也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無論私法還是公法,對私力救濟的評價都非常高。不僅僅它具有降低司法本錢,進步法律效率的功用,更重要的是它可以起到很好的指引人們的行為,評價法律的意義,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能有力地推動我國的法治程序。但是,法律究竟是國家統治的工具,具鮮明的階級性,而且在多元的社會裡,利益也具有多元化,假如私力救濟的標準把握不好,不僅對法是一種危害,對傳統的道德更是一種挑戰。“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躲的法律。”(美---林肯)道德作為社會規範之一,它本身也包含著一種評價標準,這種標準可能高於法律,但一定不會、也不能、更不該和法律相沖突。麥克萊說:“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假如權利人在運用私力救濟自己受侵犯的權利而與傳統道德相沖突時,另一種救濟就特別重要了。這裡所說的另一種救濟就是如何衡平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的關係。這一點也許法律上只能是原則性的規定,但實際操縱上又是多麼重要啊!正文:一、 私力救濟的概念要了解什麼是私力救濟,首先必須瞭解一下什麼是“私力”,什麼是“救濟”。
那麼什麼是“私力”呢?辭海上沒有相應的詞條。但對“私”的釋義是“個人的、自己的;與‘公’相對。”辭源的釋義為“凡屬一己者皆曰私。與‘公’而言。”“力”的定義一般是從物理學的角度出發。有“力氣、能力、威力”等意思。在自然界,私力的規則就是“弱肉強食”的規則,在法律不發達的古代,私力幾乎等同著權勢。有權勢的人,不需要通過法律就能解決一切題目。假如從法律的角度往分析,這種權勢的運用就是私力的表現。當然,權勢的依據還是國家的規定(或者說是天子的賦予)。從一些小說戲曲中我們就可以略見一斑。傳說中的包龍圖,擁有三把鍘刀,這三把鍘刀就是天子賜予的,目的就是補充國家法律的不足,維護封建統治的秩序。當然,包龍圖的這種權勢不是私力的體現,是公力的象徵。再看《警世通言》的故事《崔侍詔生死冤家》,由於婢女秀秀和侍詔崔寧私奔,郡王便將秀秀斬殺。奴婢乃私有財產,主人有隨意處置的權利,這就是私力。即使從現在的角度來看這個故事,我們還是可以看出,“私力”中的“力”比不是物理學上的概念,應該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國家法律(或天子)給予公民(或子民)的權利。有了這種權利,權利人就可以依靠自己的氣力維護自己的利益。
“救濟”一詞辭源有解釋,指“救助”,救助又指“救護援助”。救濟一詞既涉及到社會學和政治學,如“社會救濟”,又涉及到法律學,例如“救濟權”。本文所講的救濟就是後者。
有些學者對權利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劃分,將權利分為第一性權利和第二性權利。“第一性權利亦稱‘原有權利’。第一性權利是直接由法律賦予的權利或由法律授權的主體依法通過其積極活動而創立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締約權、正當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第二性權利亦稱‘補救權利’(或救濟權利),補救權利是在原有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權利。如訴權、恢復正當權益的請求權。”[1] 有的學者根據權力是否獨立存在將權利劃分為原權利和救濟權。“前者如所有權,後者如請求損害賠償權。也可以稱為第一位權利和第二位權利。第一位權利是指這種權利的成立不必引證已存在的權利;第二位權利是指這種權利的產生僅由於保護或實行第一位權利,它們也可稱預防性(保護性)或救濟性(賠償性)權利。”[2] 在民法上,有的學者按民事權利形成的特點和權利的目的不同,將民事權利劃分為原權和救濟權。“原權,指基於法律規定的正當事實而發生的權利。”[3]“救濟權,指基於原權受到侵害而發生的權利,具有保障性、派生性、援助性、消極性、期待性。”“救濟權的發生以原權的存在為條件,其權利的內容主要體現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時,請求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恢復和救濟其被侵害的民事利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