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推選人才的舉孝廉制度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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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孝廉,是漢朝的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孝廉是察舉制的主要科目之一。孝廉,是功名,有功名便可實授官職。孝廉,即孝子廉吏。舉孝察廉原為察舉二科,漢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即舉孝舉廉各一人。在兩漢通常的情況下,孝廉則往往連稱而混同為一科。孝廉一科,在漢代屬於清流之目,為官吏進身的正途,漢武帝以後,迄於東漢,不少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身,對漢代政治影響很大。

漢朝推選人才的舉孝廉制度歷史資料

資歷和任用

被舉人的資歷,大多為州郡屬吏或通曉經書的儒生。被舉孝廉後的.任用升遷情況,在中央以郎署為主,再遷為尚書、侍御史、侍中、中郎將等官;在地方的則為令、長、丞,再遷為太守、刺史。

期限和名額

察舉孝廉,為歲舉,即郡國每一年都要向中央推薦人才,並有人數的限定。漢武帝以後,察舉一途成為入仕的正途,舉孝廉亦成為一種政治待遇和權力。但鑑於各郡國人口多少不同而名額相同造成的不公平,故至東漢和帝永元之際,又改以人口為標準,人口滿二十萬每年舉孝廉一人,滿四十萬每年舉孝廉兩人,以此推之;人口不滿二十萬,每兩年舉孝廉一人;人口不滿十萬,每三年舉孝廉一人。漢和帝對於邊郡少數民族雜居地區,另訂優寬之制。在永元十三年下詔,對於幽州、幷州、涼州的邊郡地區,人口滿十萬每年即可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每兩年舉孝廉一人,五萬以下每三年舉孝廉一人。

公府複試

兩漢的察舉與考試是相輔而行、相互為用的。察舉加考試,是漢代選官制度中的兩個重要步驟。察舉之後,是否選得其人,還要經過考試,而後才能量才錄用。郡國歲舉的孝廉,到京師之後,要依其科目與被舉人的學藝不同,由公府分別加以考試。孝廉考試的內容是“諸生試家法(指所學某一經學大師的經說),文吏課箋奏”。複試制度為東漢左雄所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