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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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員因各種理由要求外出流動的,應在外出流動前向所在黨組織提出申請,經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流動。黨員要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離職。

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二 、黨組織要支援人才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對學非所用、用非所長或自謀職業、帶頭創業的黨員,如本人提出轉移黨員組織關係,不能用限制黨員轉移組織關係等辦法阻止其合理流動。

三、黨員外出流動前,必須向所在社群黨委報告外出原因、外出地點、外出時間、從事活動的內容以及外出後與黨組織的'聯絡方式等。社群黨委要建立外出流動黨員登記制度,在黨員流動前對其進行黨員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並根據黨員外出時間長短、地點是否固定等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四、黨員單獨外出,有固定地點或單位,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應將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居住地或單位黨組織,外出六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流動性大,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要領取《流動黨員活動證》,到所去地方參加組織生活。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仍在原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五、流動黨員持有相應的手續後,應及時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去單位的黨組織接轉組織關係,或與之取得聯絡,積極參加那裡的黨組織生活。原單位黨組織要指派專人與流動黨員保持經常性聯絡,及時瞭解流動黨員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況,通報黨總支對黨員的要求。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流動的黨員返回後,黨委要及時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

六、開具黨員證明信或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流動黨員,在原所在黨組織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原所在黨組織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如外出黨員確因情況特殊無法到會,經黨員大會同意,可不計算為應到會人數。

七、流動黨員持黨員證明信和《流動黨員活動證》在外流動期間,應定期向原所在黨組織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按時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可將黨費交到所去的流入地黨組織。

八、對外出不向黨組織報告,長期不轉移組織關係,不交納黨費,不參加組織生活,不與黨組織取得聯絡的流動黨員,黨組織應按照黨章和民主評議黨員的有關規定,給予其必要的組織處置。處置時必須實事做到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