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意見》支援水利水電工程建設 國家重點工程可先行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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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大用地政策支援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就相關內容接受了記者採訪。以下是由本站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四部門《意見》支援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歡迎參考閱讀。

四部門《意見》支援水利水電工程建設 國家重點工程可先行用地

“十三五”期間工程用地需求量很大

“十二五”期間,在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基礎專案中,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達350萬畝,佔比近30%。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十三五”期間我國將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需求量很大。目前,172項重大水利工程正分步建設,金沙江、瀾滄江等流域水能也將陸續開發。

國家對水利水電用地一直有專門規定。以往,此類用地主要執行2001年確定的政策要求,對規範用地建設、保障用地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資源保護任務的加重和進一步維護農民權益的需要,一些政策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需要。

比如,庫區淹沒用地較多,其中不少城鄉住宅、工礦企業被淹沒,需要重新選址建設。以往的政策重點保障了庫區淹沒用地,但對安置、遷建用地支撐不夠,導致用地落實不到位。而庫區水面按建設用地算規模、入計劃的方式,也影響了其他建設專案發展。有的地方一個大型水利專案,僅工程淹沒用地就突破了該地區2020年前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

此外,一些地區的農民群眾對水利水電徵地補償標準與其他基建專案有所區別表示異議。以往,水利水電用地耕地開墾費可按地方規定標準下限的70%—80%收取,而這個標準與現在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距。對此,2015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了新要求,明確規定“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耕地佔補平衡實行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專案同等政策”。

多項舉措保障工程建設用地需要

“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於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制定《意見》的主要標準。”該負責人強調,既要有效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理用地需要,也要切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更好地維護群眾權益。

同地同價同政策。水利水電工程徵地補償、耕地佔補平衡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專案同等政策,取消原水利水電工程耕地開墾費打折收取的規定,耕地開墾費與其他建設專案同一標準,維護了農民權益,落實了資源保護政策。

分類保障各類用地。針對階段性用地需求,分型別明確了專案前期勘探論證臨時用地、工程建設區用地、庫區用地以及移民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等用地報批方式,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針對移民遷建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計劃指標緊缺、用地報批難的問題,明確規定由國家統籌安排用地計劃,解決地方實際困難。

用地管理差別化。允許水庫水面建設用地報批時可不佔用建設用地規模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解決此類用地報批難問題。對於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或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過程中,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已就徵地履行相關程式、達到徵地報批前期工作要求的,用地報批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不再另行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允許先行用地。對於國家審批(核准)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在具備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允許工程建設範圍內的道路、橋樑、生活營區等施工前期準備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等申請辦理先行用地。對於地方審批(核准)的專案,但納入經批准的全國中型水庫建設規劃、並經有關流域機構稽核同意的水利專案,以及納入經批准的國家水電發展規劃的水電專案,允許參照辦理先行用地,合理適度地擴大了水利水電先行用地範圍。

附件:

  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國家能源局

  關於加大用地政策支援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水利(水電、水務)廳(局)、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戰略部署和中央有關檔案要求,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的前提下,切實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保障和服務,現就進一步加大用地政策支援力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部門協同,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需求

(一)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規劃引導與統籌。各級發展改革和水利水電行業主管部門應在編制水利水電相關發展規劃時統籌考慮用地問題,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各有關部門和用地單位在具體水利水電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設計階段,應充分考慮土地利用條件,在用地選址、規劃佈局等方面嚴格論證,儘量避讓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要採取有效的工程技術措施和方案,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切實減少對耕地的佔用。對於經充分論證確需佔用的土地,在專案投資概算中要足額安排徵地補償費、耕地開墾費等用地有關費用,為工程順利建設打好基礎。水利水電專案在審批(核准)前,要按照《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用地預審手續,未取得用地預審手續的,不得通過專案審批(核准)。

(二)積極做好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服務與保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瞭解水利水電行業發展情況,將水利水電用地需求、空間佈局、建設時序等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水利水電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階段,要主動服務、提供諮詢、參與論證;在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時,重點要從規劃選址、集約節約用地、徵地補償安置、耕地佔補平衡等方面嚴格審查把關。對具備申請用地條件的水利水電專案,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用地報卷,逐級呈報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用地預審有關要求,嚴格稽核用地有關事項,確保專案用地符合土地管理各項制度規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用地預審和審查。

二、適應水利水電工程用地特點,改進用地報批工作

(三)分類明確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報批方式。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建設區、水庫淹沒區用地原則上應一同報批,但對於施工工期較長的水利水電專案,可根據建設工期分別按單獨選址建設專案用地報批;移民遷建用地原則上應安排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按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報批;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要根據專案規劃選址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按單獨選址建設專案或納入城鎮建設用地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