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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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迴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在城市、縣城和有條件的鎮(鄉)、農村社群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資訊化、財政、公安、環境保護、商務、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

鼓勵和支援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裝置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範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

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條件。

第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佈局、建設用地、規模。

依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預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鼓勵支援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並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範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測和駐廠監督員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執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具備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安裝分散式餐廚廢棄物處理裝置,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分離出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按照規定繳納的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廢紙、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三)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使用噴塗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裝置;

(二)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