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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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地質資料的作用,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資訊化建設,並將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省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委託的地質資料保管單位,具體承擔地質資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的地質資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和資訊化服務體系,加強對地質資料匯交的全程監管,提高地質資料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地質資料的匯交

第六條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採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地質工作專案的,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一)政府出資的地質工作專案的承擔單位;

(二)社會出資的地質工作專案的出資人;

(三)多方出資的地質工作專案的各出資人所確定的一方,其他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中外合作的地質工作專案的中方,外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其匯交義務同時轉移,受讓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第八條 出資人可以書面委託承擔地質工作專案的單位代為匯交地質資料;專案承擔單位在匯交地質資料時,應當出具委託書

第九條 原始地質資料按照下列規定匯交:

(一)國家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專案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

(二)其他地質工作專案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

第十條 需要向國家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和海洋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同時將地質資料目錄報送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二)其他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報送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並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轉送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下列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

(一)由設區的市、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礦山形成的成果地質資料;

(二)礦山動態監測、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形成的成果地質資料;

(三)殘採、復採小型煤礦形成的成果地質資料;

(四)中小型建設專案的工程地質勘查(察)形成的成果地質資料;

(五)建設專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形成的成果地質資料;

(六)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成果地質資料。

前款規定的成果地質資料,由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年度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目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

第十三條 下列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

(一)科學鑽探、大洋調查、極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國家重大調查專案和科研專案的實物地質資料;

(二)國家重大工程、標誌性建築的實物地質資料;

(三)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實物地質資料;

(四)國家財政出資專案形成的實物地質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目錄清單,並由國務院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分別篩選確定應當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

第十四條 匯交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一)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匯交。探礦權人縮小勘查區塊範圍的,在勘查許可證變更前匯交放棄區塊的地質資料;由勘查轉為開採的,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前匯交;

(二)採礦權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90日前匯交。採礦權人階段性關閉礦井的,自關閉之日起180日內匯交;提交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自評審備案之日起30日內匯交;

(三)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提前終止勘查或者採礦活動的,在辦理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登出登記手續前匯交;被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匯交;

(四)工程建設專案地質資料,自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專案分期、分階段驗收的,自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五)其他地質資料,自地質工作專案評審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無需評審驗收的,自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第十五條 按規定向國家轉送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件各兩份;其他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六條 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質報告編制的標準、規格、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