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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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於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於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安全管理制度1

1、所有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必須有單項的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進行施工;

2、安全技術措施一定要有針對性,根據施工工程結構特點、施工方法、作業環境,提出措施和注意事項;

3、工地施工需要的暫設電氣工程,必須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之中,要有設計、有計劃、有平面圖、有說明;

4、對特殊和危險性大的工程,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5、單獨的安全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據、有計算、有說明、有審批;

6、特殊和危險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有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進行編制,並要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

7、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向工地負責人、專案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進行交底,並要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

8、施工方案批准後,如果責任人、職工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發生了人身事故,要追究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範圍:

適用於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

各部、各車間

4、程式:

4.1一般要求:

4.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裝置、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裝置、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裝置、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裝置、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裝置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險物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裝置、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裝置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定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裝置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所有裝置、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裝置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並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一切裝置、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裝置管道的保溫規範”(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

4.1.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定必要的事故訊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並且應設定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裝置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定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佔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准。

4.1.21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裝置、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裝置、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洩壓。

定期對裝置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裝置,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洩壓排放設施。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裝置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裝置2米以上。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定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裝置,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裝置,必須洩壓降溫後方可開啟。(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程式:

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c)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將動火裝置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b)切斷動火容器裝置相連管道,並加裝置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c)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裝置、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e)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絡,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f)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j)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裝置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m)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動火安全措施:

a)將動火裝置(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乾淨,並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切斷與動火裝置相連通的裝置管線,加盲板。

c)動火裝置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裝置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溼,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並予封閉。

g)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裝置搭火。

h)高空動火不准許火花飛濺,以海草蓆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汙,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裝置零件。

l)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乾淨,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後,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餘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並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裝置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並加設盲板。

c)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裝置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並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後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罐內要有足夠照明。乾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溼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後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絡,落實應急措施。

h)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採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並採取間歇作業為宜。

i)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並落實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安全管理制度4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範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裝置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

2)篩鬆、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週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髮隱於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杆。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裝置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溼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裝置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後、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菸、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裝置(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乾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安全管理制度5

1、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園長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園長是具體負責人,具體負責和指導全園安全工作,制定幼兒園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園師生應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的思想。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各班幼兒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對事故的上報要形成書面報告。

4、實行行政人員值日製度,填寫校務值日。

5、不經幼兒園同意,各部門各班不得組織幼兒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活動。

6、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幼兒園領導要經常檢查校內各種大型玩具、活動場地、消防、基建等設施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安全管理制度6

為確保學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閒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負責檢查各室門窗關鎖情況,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安全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絡。

二、其它安全制度:

1、每天下午放學時,值周教師要管好校門口,護送乘車學生上車。

3、下午放學,由各班主任負責讓學生準時乘車。

4、嚴禁補差過晚,誰補差誰負責護送學生。

5、嚴格按學生騎自行車規定要求執行學生騎車,並得到家長的同意、簽字。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3、規範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裝置設施。

4、嚴禁擅自脫離課堂及不按要求進行教學。

四、裝置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裝置設施情況,並做好記錄。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存在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彙報。

4、學校要按要求、標準配置裝置、維修設施、建設校舍。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消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並做好記錄。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遊戲等。

4、嚴禁學生課間擅自出校園,上班時間學生外出必須有老師條子門衛才可放行。

七、集會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活動方案,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學校校長室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教師必須在場參與,佈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滅鼠、自然實驗等可能觸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的教育,不準隨意觸控電源和線頭等。

2、教學過程中教師不要隨意讓學生做開啟電源等工作。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安全。

十、節假日值班保衛制度:

1、凡重要節假日必須由學校作出值班保衛安排,教職工有義務做好此項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師必須準時到崗、堅守崗位、加強巡視、做好記錄。

3、嚴禁擅自脫崗、私自調崗。

十一、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臺帳資料,確保安全工作有臺帳。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實行定期檢查安全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