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病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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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在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崗位都有其具體的做事準則,目的都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下面是幼兒園病事假制度,請參考.

幼兒園病事假制度

幼兒園病事假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隊伍管理,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肇慶市實驗中學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假期的類別和期限

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生育假等種類。

(一)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產假: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職工實行晚婚的,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憑子女的獨生子女證增加35天的產假。

產假正值寒暑假期內,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2、護理假: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

(五)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根據具體情況,可給予喪假3天。去外地辦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六)探親假。因教職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點,教職員工的探親假安排在暑、寒假。

二、嚴格請假程式

(一)嚴格請假、續假、銷假、補假制度。

教職員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需要請假的,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憑相關證明材料說明請假理由和要求,按規定許可權辦理書面請假手續;請假期滿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銷假上崗時應提供健康證明);確需延長假期的,應在假期內辦理書面續假手續。

1.婚假、喪假、生育假請假程式:⑴、學校中層領導及校級副職領導請假報校長審批;⑵、其他所有教職工請假都必須經分管校長同意後報校長審批;⑶、經審批同意後的申請表送辦公室備案; ⑷假期完畢後返校或提前返校要及時銷假,因故不能及時返校的要辦理請假手續(超出部分以請假計),否則視為曠工。

2.事假、病假請假程式:申請人填寫請假條,2天內由分管副校長審批,超過2天由校長審批。中層幹部請假直接由校長審批。超過2天的病假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證明。請假條審批後交辦公室備案。按時或提前返校的要及時銷假,不能按時返校的要辦理續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請事假1個月以上或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經校長同意後報市教育局人事股備案。

3.教職工因急病急事來不及請假,應在口頭請假後2天內補辦請假手續,未按時補辦請假手續的以曠工論。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工論:

(1)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擅自停課、調課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的;

(3)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4)因工作變動未按時到崗或未辦理調動手續,私自到外單位工作的;

(5)教職工在請假期間內從事其他與請假事由無關的活動或非法活動的;

(6)利用病假外出經商,到外單位工作,醫療證明弄虛作假的;

(7)未經請假,升旗儀式累計3次以曠工一天計,會議累計2次以曠工一天計。  曠工3天及以上的,停發全部工資,並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辭退(解聘)或自動離職處理。

如果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學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並及時將解聘手續上報市教育局。

(二)有關請假所需證明材料

1、凡請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縣級以上定點醫療保險醫院證明,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醫院出具的材料:醫院病歷單、疾病證明書、醫療費發票等。

2、教職工請事假,從嚴控制,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請假。

3、未滿40週歲的育齡婦女非住院治療連續病假或事假超過兩個月,或者臨近期末或期初連續病事假達一個月的,還應提供最近一次婦檢證明。

三、本制度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校長室。

(有意見或建議的,請書面實名提供,先交年級組長,年級整理後交學校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