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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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控制汙染,保障飲食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具體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餘垃圾和農貿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包括餐館、飯店、食堂等。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穩步推進的原則,促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區政府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應當保障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經費,將管理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履行行政區的職責。

第六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以及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餐廚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理中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製作或者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將餐廚垃圾處置納入排汙管理,依法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置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垃圾。

支援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裝置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八條 各級政府以及環衛主管部門等應當加強相關餐廚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餐飲企業誠信管理範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工作。

第十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本市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規劃,並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都市計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一體化運營,由同一收運、處置單位承擔餐廚垃圾的收運和處置。

第十三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運、處置單位,並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標準、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及調整程式、經營權期限、經營權終止和變更的條件、程式等內容。

第十四條 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第十五條  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範圍、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衛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資訊化管理。

聯單由市環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在收運過程中應當攜帶聯單,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以及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地點按標準設定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以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二)單獨收集並在規定地點單獨密閉存放餐廚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設定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汙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以及汙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情況;

(五)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合同,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六)建立餐廚垃圾處置管理臺賬,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聯單制度,真實完整記錄相關資料;

(七)定期向市環衛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和去向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鼓勵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安裝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預處理。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企業在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並將合同報送市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二)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免費提供、定期更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三)每日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的次數不得少於一次;

(四)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並在收運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將餐廚垃圾運送至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五)配備密閉式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並噴塗規定標識;

(六)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裸露存放、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七)設定並定期檢測餐廚垃圾計量系統;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企業在進行餐廚垃圾處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制定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類別、數量、來源、處置後產品的流向、設施執行資料等情況,依法定期向市環衛主管部門報送上個月的收運和處置臺帳;

(三)配備合格的餐廚垃圾計量、貯存和處置的設施、裝置,並保證其符合環境標準、執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執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環衛主管部門;

(四)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無害化處置餐廚垃圾,確保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汙染,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效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估,並向市環衛主管部門和市環保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垃圾產生、排放、收運和處置過程中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二)非法銷售泔水油、煎炸廢油和地溝油等餐廚垃圾;

(三)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食品;

(四)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飼料或者飼養禽畜;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六)擅自填埋、焚燒餐廚垃圾;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考核機制,定期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考核。

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視情況取消特許經營權,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被解除協議的企業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建立資訊共享機制,通報本部門對餐廚垃圾的監管情況和處罰結果等。

本市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市環衛主管部門可以牽頭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農業、公安等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市餐廚垃圾處理情況和特許經營企業履行合同情況,對餐廚垃圾處理情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並公開評價結果。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並公佈查處結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理餐廚垃圾時,違反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垃圾處理的相關規定的,由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或者放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