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車輛按比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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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發改委網站公佈了《吉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簡稱方案),標誌著公車改革進入實施階段。方案對保留車輛範圍、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車輛的處置和司乘人員的配置等作了詳細規定。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車輛按比例保留

據悉,省直各部門第一批提交車改方案將於2016年2月15日截止。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保留必要應急車輛

據悉,此次參改的範圍包括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公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

參改的人員範圍包括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

參改的車輛範圍包括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訊、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用車暫不納入改革範圍。,按照有關規定核准後予以保留。

省直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為省直機關差旅費相關辦法規定的`常駐地,在範圍內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各市(州)、縣(市、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

執法執勤車輛按比例保留 每多保留1輛年減6萬交補

方案規定,省直機關各部門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機要通訊、應急用車。其中機要通訊用車編制各核定1輛,應急公務用車編制標準根據人員編制確定。各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辦)可保留一定的機要通訊、應急公務用車,不再配備到部門。

對於執法執勤車輛及其他車輛,則統一參加全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嚴格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和數量,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以原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測算,按省級不超過30%,市(州)級不超過50%,縣(市、九臺區、雙陽區和江源區)級不超過60%的標準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超此比例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6萬元扣減部門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