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裝置分工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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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電廠裝置分工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電廠裝置分工管理制度(精選5篇)

電廠裝置分工管理制度1

一、交接班時,交班人員應做好交接工作,並做好各項記錄,向接班人員交班,保證其記錄正確、整潔。還應將本班機電裝置執行情況、檢修情況及存在的問題,詳細交接,不得隱瞞裝置缺陷和問題。

二、禁止在事故或主要操作時進行交接班,必要時接班人員可在前班班長的統一領導下協助處理事故,待事故處理完畢後再行交接。

三、交班前值班人員應對本班裝置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好裝置和廠房清潔衛生工作,並保證機房乾燥,通風良好及裝置整潔。接班人員未到崗,值班人員不得離崗。

四、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到達廠房,對機電裝置進行認真仔細檢查。但在檢查時,不得進行其它操作(檢查電壓、溫度除外),若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提出。交班人員對接班人員的一切詢問,應耐心詳細的解答。

五、如遇接班人員精神不正常,例如有病、酒醉者,應與接班長提出,並報告電站負責人進行處理。

六、裝置缺陷、檢修、執行記錄等資料,工具、量具、儀表等,應如數交待,如發現短缺、丟失、撕毀等,由交班班長負責查詢,接班班長仔細檢查,確保資料完整,如發現丟失、撕毀、短缺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進行處理。

七、違反本制度的職工按照《職工獎懲制度》嚴肅處理。

電廠裝置分工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發電裝置系統的裝置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本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以規範動火作業工作。

2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Q/CDT1010001—20xx)

3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3.1本標準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本制度適用於本廠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含外委施工動火作業),各級領導、生產部門、公司管理人員、各崗位生產人員以及外委施工作業人員均應熟知本制度。

4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廠動火工作票分為《大唐xx發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AQ—6)與《大唐耒陽發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4.2.1制氫站區及圍牆外30米以內。

4.2.2汽輪發電機氫氣系統及周圍25米以內。

4.2.3汽輪機油系統及周圍10米以內。

4.2.4燃油庫區及圍牆外40米以內。

4.2.5蓄電池室。

4.2.6電纜夾層、電纜隧道。

4.2.6集控(含燃運)室、網控室、配電室、檔案室、通訊樓、煤粉倉。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4.2.8變壓器區域內。

4.2.9鍋爐燃油系統區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內。

4.2.10大修期間,氫管道10米以內。

4.3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4.3.1本廠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區域。

4.3.2制粉系統檢修時,當揮發份大於10%時。

5動火工作票的編號

動火工作票的編號按《大唐xx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5條”的規定執行。

6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按動火工作票的票面內容和要求參照《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6條”的規定執行。

7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7.1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7.2各生產部門、公司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7.3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7.3.1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佈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許可權限於本部門所管轄的裝置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7.3.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7.3.3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安環部部長、保衛部部長稽核,由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二級動火由安環部消防專責、保衛部消防專責稽核,由廠長助理、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裝置部部長批准。

7.3.4動火工作審批後,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執行辦理許可手續(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辦理動火許可、二級動火由當班專業執行班長辦理動火許可),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並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並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7.4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7.5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備消防車。

7.6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參照執行);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後的測量結果應設副頁填寫,格式與票面一致。

7.7動火的現場監護:

7.7.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並在監護下在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7.7.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的專業副部長(或專工)、保衛部消防專責以及消防隊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7.7.3二級動火時,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及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進行動火監護。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專案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並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7.8動火作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7.8.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等應移至安全場所。

7.8.2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儘量採用代替方法處理。

7.8.3儘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動火現場未(含動火處理點)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業遇有5級以上大風;消防等監護人員不在現場;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嚴禁或立即停止動火。

7.10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另一份由許可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後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回給簽發人。

7.11動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檢修工作票,動火作業必須同時有該項作業的工作票。

7.12動火作業間斷及工作終結必須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不能留有任何火災隱患。

7.13動火作業結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須及時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7.1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擔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15下列人員應負《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所規定的安全責任: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各級審批人員、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執行人。

8動火工作票的管理

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參照《大唐xx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8條”的規定執行。

9附則

9.1本制度於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原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9.2本制度解釋權屬安環部。

電廠裝置分工管理制度3

一、新增裝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廠需增置的裝置經批准購買後,須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條、經辦公室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裝維修專案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裝置。

第三條、為保證裝置安全、合理的使用,採區應設一名兼職機電負責人,協助辦公室對裝置進行管理,指導本採區裝置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裝置專案確定或裝置購進後,採區機電負責人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施工安裝,由辦公室及採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使用裝置管理規定

第六條、電氣機械裝置使用前,辦公室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

第七條、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後,必須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操作。

第八條、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執行記錄。

第九條、採區機電負責人要經常性地檢查裝置情況,並列入員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裝置管理規定

第十條、裝置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採區申請報損、報廢之前,辦公室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辦公室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裝置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採區負責人。

第十二條、採區將“報廢、報損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式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批准後,交付採購部門辦理,新裝置到位後、舊裝置報損、報廢。

第十四條、報廢、報損舊裝置由辦公室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裝置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發生裝置事故,辦公室、生產現場主管、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發生裝置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裝置損壞程度、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報主管廠長。

第十八條、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現場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上交辦公室存入檔案。

第二十條、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許可權,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屬裝置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五、裝置檢修保養規定

第二十二條、辦公室不定時派人抽查裝置保養情況,如未達到要求將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部經理稽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後,批准執行工程部半年裝置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裝置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時,還要填寫“停、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裝置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通知單”一併報部門主管。辦公室與廠長和各部門溝通後,簽註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值班人員根據批准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裝置、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專案及時間。

六、裝置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裝置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工程部。

第二十九條、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並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裝置卡片,並稽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第三十二條、將處理完畢的“維修通知單”依次貼在登記簿的扉頁上。

第三十三條、緊急的裝置維修,由使用部門的主管用電話通知工程部,由值班人員先派人員維修,同時使用部門補交“維修通知單”,值班人員補各項記錄,其他程式均同。

第三十四條、維修部門在接單後兩日內不能修復的,由值班主管負責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因,應採取特別措施,儘快修復。

七、裝置執行動態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裝置執行動態管理,是指通過一定的手段,使各級維護與管理人員能掌握裝置的執行情況,依據裝置執行的狀況制訂相應措施。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系統的裝置巡檢措施

各作業部門要對每臺裝置,依據其結構和執行方式,定出檢查的部位(巡檢點)、內容(檢查什麼)、正常執行的引數標準(允許的值),並針對裝置的具體執行特點,對裝置的每一個巡檢點,確定出明確的檢查週期,一般可分為時、班、日、周、旬、月檢查點。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巡檢保證體系

生產崗位操作人員負責對本崗位使用裝置的所有巡檢點進行檢查,專業維修人員要承包對重點裝置的巡檢任務。各作業部門都要根據裝置的多少和複雜程式,確定設定專職巡檢員的人數和人選,專職巡檢員除負責承包重要的巡檢點之外,要全面掌握裝置執行動態。

第三十八條、資訊傳遞與反饋

1.生產崗位操作人員巡檢時,發現裝置不能繼續運轉需緊急處理的問題,要立即通知當班安全員,由值班負責人組織處理。一般隱患或缺陷,檢查後登入檢查表,並按時傳遞給機修工。

2.專職維修人員進行的.裝置點檢,要做好記錄,除安排本組處理外,要將資訊向安全員傳遞,以便統一彙總。

3.安全員負責將各方面的巡檢結果,按日彙總整理,列出當日重點問題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4.有關部門列出主要問題,除登記臺賬之外,還應及時輸入電腦,便於上級公司有關部門的綜合管理。

第三十九條、動態資料的應用

1.安全員針對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隱患,提出應安排檢修的專案,納入檢修計劃。

2.巡檢中發現的裝置缺陷,必須立即處理的,由當班的生產指揮者即刻組織處理;本班無能力處理的,由多作業部門領導確定解決方案。

3.重要裝置的重大缺陷,各作業部門主要領導組織研究,確定控制方案和處理方案。

第四十條、裝置薄弱環節的立項處理凡屬下列情況均屬裝置薄弱環節:

1.執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停機而反覆處理無效的部位。

2.執行中影響產品質量和產量的裝置、部位。

3.執行達不到小修週期要求,經常要進行計劃外檢修的部位(或裝置)。

4.存在不安全隱患(人身及裝置安全),且日常維護和簡單修理無法解決的部位或裝置。

第四十一條、對薄弱環節的管理

1.辦公室要依據動態資料,列出裝置薄弱環節,按時組織審理,確定當前應解決的專案,提出改進方案。

2.各作業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改進方案進行審議,審定後列入檢修計劃。

3.裝置薄弱環節改進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考察,做出評價意見,經有關領導審閱後,存入檔案。

八、裝置故障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裝置發生故障,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能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並在當班記錄中詳細記錄。

第四十三條、崗位操作人員無力排除的裝置故障要詳細記錄並逐級上報,同時精心操作,加強觀察。

第四十四條、未能及時排除的裝置故障,必須在每天生產排程會上研究決定如何處理。

第四十五條、在安排處理每項故障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故障擴大影響。

電廠裝置分工管理制度4

我廠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

1、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組織。

2、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並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

3、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裝置,進行嚴格管理。

4、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企業必須制定禁止吸菸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5、消防器材要設定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6、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併向消防隊和廠總排程室報警,說明著火部門、著火物質、火情大小,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引行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消防隊進行滅火,並維護好現場秩序。

電廠裝置分工管理制度5

1、在執行總經理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開展工作,是執行總經理、生產經理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助手。負責督促、檢查、彙報情況,並做好協調工作。對職責範圍內因工作失誤而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經常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組織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定,負責編制、彙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指導,並組織和做好企業的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5、總結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推廣現代安全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6、組織和協助有關科室制定和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工種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貫徹執行。

7、制定實施安全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宣傳工作。

8、負責編制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9、對安全要害部位及崗位、重大危險源,制定監控措施,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重點加強管理。

10、組織有關科室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整改率達到100%。

11、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場勘查、調查、分析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和建立資料庫的工作,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的質量和發放情況。

12、組織有關科室督促檢查承包工程(專案)安全工作,做好職業中毒和預防職業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