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晉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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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崗位晉升考核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崗位晉升考核制度

崗位晉升考核制度1

第一條員工晉升的基本原則及條件

1. 符合公司及部門發展的實際需求。

2. 晉升員工自身素質達到公司及部門考核要求。

3. 晉升方向與個人職業生涯規劃方向一致。

4. 晉升員工通過人事行政部的晉升考核。

第二條人事審批許可權

1. 部門主管層以上級別的員工晉升由執行委員會稽核,總經理任命。

2. 部門主管層以下級別的員工晉升由部門管理人員稽核,人力資源部任命,總經理籤批。

第三條晉升管理流程

1. 員工晉升申報

1.1. 由員工所在部門管理者對準備晉升員工的工作表現.業績.各方面的能力進行日常觀察,並根據部門年度經營計劃.部門年度人力資源發展規劃以及階段性業務發展對管理人員的需求,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員工晉升申請表”。

1.2. 員工晉升申報到正式任命期間,各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部門內部宣佈該員工代理相應職位,並向其明確崗位職責要求和具體工作內容要求。在人力資源部未正式釋出任命之前,員工晉升後對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維持晉升前水平不變。

1.3. 人力資源部依據各部門報審材料對準備晉升員工進行考核和稽核,稽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於15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評估報告,反饋給相關部門。

2. 組織晉升考核評估工作

2.1.晉升考核評估工作原則

2.1.1.充分尊重原則

人力資源部將充分尊重各部門用人需求,支援和配合完成晉升員工全面素質考核工作。

2.1.2.充分負責原則

本著對公司.部門.員工本人充分負責的工作原則,對晉升員工進行全方位(員工本人.上級.下級.平級.其他合作部門)考核評估。

2.1.3.充分建議原則

針對極個別不符合條件,有重大素質隱患,不適合公司.部門發展的人員,人力資源部將向相應部門或執行委員會建議暫緩晉升。

2.2.晉升考核評估工作流程

2.2.1.人力資源部針對各部門上報的稽核材料中員工基本資料部分與人事庫進行核實,對不符的情況與晉升員工本人進行核對。

2.2.2.對晉升員工進行全面(員工本人.上級.下級.平級.其他合作部門)考核評估。

2.2.3.評估採用面談.問卷調查及公示證集意見評定等方式進行。

2.2.4.人力資源部績效評估組最終根據以上記錄及評定出具考核評估意見報告,報送執行委

員會或部門管理會議稽核。

2.2.5.部門主管以上級別員工的晉升,由執行委會員收到人力資源部提交的該員工考核材料的五個工作日內給出稽核結果,公司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

2.2.6.部門主管以下級別員工的晉升,由本部門依據人力資源部稽核材料於五個工作日內給出稽核結果,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審批意見,總經理籤批。

3. 員工晉升任命

3.1.人力資源部根據所有審批意見編制人事任命公告。

3.2.任命公告將採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3.2.1.部門內部公告欄公告書或部門員工大會公佈。

3.2.2.公司內部公告欄公告書或公司員工大會公佈。

第四條注意事項

1. 各部門統一按照以上要求完成管理人員的晉升和晉升工作。

2. 特例需由人力資源部上報執行委員會,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

3. 所以晉升/晉級人員必須通過人力資源部晉級評估後方可任命。

4. 日常考核由被提名人的直接經理負責,人力資源部有監督.考核的權利和義務。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起草.解釋。

崗位晉升考核制度2

第一條 為了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特制定本晉升管理辦法。

第二條 晉升較高職位依據以下因素:

1.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

2.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在職工作表現與操行;

4.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

5.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第三條 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從內部人員中選拔;在沒有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

第四條 員工晉升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1.定期:每年的12月25—28日根據考核評分辦法和公司運營狀況,統一實施晉升計劃;

2.不定期:員工在年度進行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的員工,可以即時提升;

3.試用期員工成績卓越者,由試用部門推薦提前轉正晉升。

第五條 晉升操作程式

1.人力資源部門依據公司規定於每年規定的期間內,依據考核資料協調各部門主管提出的晉升建議名單,呈請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規定;

2.凡經核定的晉升人員,人力資源部門通過行政部以通報形式釋出,晉升員工則以書面形式個別通知。

第六條 晉升核定許可權

1.副總經理.部門經理.特別助理與由總經理核定;

2.各部門主管,由部門經理以上人員提議並呈總經理核定;

3.各部門主管以下各級人員,由各部門主管提議,呈部門經理以上人員核定;

第七條 各級職員接到調職通知後,應在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並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門。

第八條 凡因晉升變動職務,其薪酬由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條 員工年度內受處罰未抵消者,本年度不能晉升職位。

公司人員調動與降職管理規定

(一) 目的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人員的調動與降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二)人員調動管理

第二條 調動的定義

調動是公司內部平行的員工調整,既沒有提高職位.擴大調動員工的權力和責任,也不增加薪金,除地區差異外。

第三條 人員調動的原則

1.符合公司的經營方針;

2.符合相關的人事政策;

3.提高員工任職能力,做到適才適用。

第四條 人員調動的實施

依據以上原則,凡屬下列情況的,公司應對員工實施職位調動;

1.配合公司的經營任務;

2.調整公司結構,促成公司員工隊伍的合理化;

3.適合員工本人的能力;

4.緩和人員衝突,維持組織正常秩序。

(三)人員降職管理

第五條 降職的定義

降職即從原有職位降到較低的職位,降職的同時意味著削減或降低被降職人員的職位.權利.和工資待遇。所以,降職實際上是一種帶有懲處性質的管理行為。

第六條 降職的原因

大多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對員工進行降職處理;

1.因為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應員工要求,如身體健康狀況不好不能擔任目前工作等;

3.依照公司規定的考核與獎懲辦法,對沒有達到標準的`員工進行降職。

第七條 降職的程式

降職程式一般是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政策,對各部門主管提出的降職申請事宜予以調整,凡已經核定的降職員工,人力資源部應通過行政部發布通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降職者本人。公司內各級員工收到降職通知後,應於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藉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八條 降職的稽核許可權

依據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稽核許可權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層管理人員的降職由總經理裁決;

2.各部門主管人員的降職由部門經理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核定;

3.各部門一般管理層降職由用人部門或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報部門經理稽核;

第九條 降職的工資待遇處理

降職時,其工資待遇由降職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職務而加發的職務津貼,在免除兼代職務後,其工資待遇按新的職務標準發放。

第十條 附則

如果被降職的人員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出現離開現職或怠工現象。

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二)辭退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辭退:

1.一年內記過3次者。(公司記過的標準怎麼定?)

2.連續曠工5日或全年累計超過10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檔案者;

8.因破壞.竊取.譭棄.隱匿公司設施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洩漏業務上的祕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必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 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人力資源部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3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3年以上者,14日前告之;

第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3日之內,向本部門經理提出異議,說明原因。

第九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三)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力資源部稽核。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1個月。

第十四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行政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行政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四)附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