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假考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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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職工請假考勤管理辦法

第一條 企業加強職工請假和考勤管理,是鞏固勞動紀律,維護企業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高效率、滿負荷地完成各項任務,確保經濟效益不斷增長的重要保證。

第二條 XXXX公司的每名職工,都必須自覺遵守和執行請假和考勤的各項規定。各級領導和勞動人事部門要經常組織所屬職工學習與貫徹本規定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二章 請假管理

第三條 職工請假的假別可分為下列十一種:

一、 事假;

二、 病假;

三、 婚假;

四、 喪假;

五、 工傷假;

六、 產假;

七、 計劃生育假;

八、 探親假;

九、 公假;

十、 臺胞臺屬接待假;

十一、 其他假。

第四條 職工請假,必須由本人於請假前履行請假手續,填寫《職工請假單》(探親假填寫《職工探親假申請審批單》),按假單所列專案填寫齊全,包括寫明請假假別和理由,起止日期和天數,並附有關證明,向直屬領導(班組長、科長、處長)提出申請。如確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離工作單位路途較遠等特殊情況,事先確實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可在班前用電話或委託他人向直屬領導請假,經批准的請假,事後本人仍須補辦請假手續和交驗有關證明。非特殊情況,不得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

職工在班中遇有急病急事等特殊情況需請假時,也要辦理請假手續。

凡未履行請假手續或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經直屬領導同意和未按批准許可權批准、假滿未歸又無續假批准手續、偽造或私自塗改請假憑證的,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 職工請假期滿,因特殊情況需續假時,應於假期期滿前向所在單位直屬領導辦理請假手續,續假未準的應按時上班。

經批准後的請假單連同有關證明,由請假者及時交本單位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

第六條 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一般不需辦理請假手續。但輪班制連續生產,以及因工作需要,事先經領導安排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加班的職工,因故不能出勤的,仍需於事先向直屬領導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的請假在考勤記錄上不按請假記載)。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違規違制處理(在考勤記錄上不按曠工記載)。

第七條 職工每次請假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論;一小時以上不滿二小時,按二小時論。以此類推。

第八條 職工因各種假全月缺勤的,按無資假、有資假順序記錄考勤;全月缺勤小於或等於十一天時,按無資假、有資假、出勤的順序記錄考勤;全月缺勤大於十一天並且有出勤的,按出勤、有資假、無資假順序記錄考勤。

職工在連續請病、事假期間,遇有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時,其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仍按原請假的假別處理。但請假者在法定節日的當月有滿一天或以上出勤的,其連續病、事假期間中的法定節日,在考勤記錄上不按病、事假記載,可按休法定節日處理。

職工在有法定節日月份全月休假並有兩種或以上假別時,其法定節日按法定節日後的假別處理。職工連續休假期中遇有公休假日時,其公休假日前後是同一種假別的,則公休假日按所休假假別處理;公休假日前後假別不相同時,其公休假日按公休假日後的假別處理。

第九條 各種假別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事假

⒈職工請事假,須於請假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特殊情況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⒉在非管理崗位工作的職工,請事假在一天或以內的,由班組長批准;一天以上至三天或以內的,由工長(作業隊長)或車間主任、科長、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或以內的,由車間主任(隊長、科長、室主任)批准;七天以上至兩個月或以內的,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准;三個月或以內的,由廠、礦、工程公司主管廠長(經理、處長)批准。

班組長請事假在一天或以內的,由直屬領導批准;一天以上至七天或以內的,由車間主任(隊長、科長、室主任)批准;七天以上兩個月或以內的,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准;三個月或以內的,由廠、礦、工程公司主管廠長(經理、處長)批准。

⒊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副科級以下職工,請事假在七天或以內的,由直屬領導批准;七天以上至三個月或以內的,由單位主管領導或勞動人事部門批准。

⒋副科級及以上領導請事假三個月或以內的,均由其直屬領導批准。

⒌職工請事假期間停發工資。

⒍學徒工在學徒期間,一般不準請事假。確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的事假期間照發學徒生活費。

⒎職工請事假期間中遇有病、喪、產假等假別時,按實際發生日期和假別改假處理。

⒏職工利用工作時間參加各種業餘愛好者協會組織的活動、家屬區或街道的義務治安聯防以及非經組織安排的機動車培訓班學習,按事假處理。

⒐職工請事假,在一個年度內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月(不含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國)。

二、病假

⒈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憑本人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醫醫院的診斷休假證明或專科醫院的專科門診的診斷休假證明(以下簡稱:醫務部門診斷休假證明),於休假前向直屬領導或班組長辦理請假手續,經同意籤認後方可按病假處理。住院治療的可於出院後補交病假證明。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按醫務部門診斷休假證明的起止日期執行,不得間斷使用。但休假期間本人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堅持生產的,需經車間主任(隊長、科長、室主任)及以上領導批准並簽證。無領導批准並簽證,間斷後並超過診斷休假證明日期的天數,按事假處理。

2.職工因病在本人異地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開據的診斷休假證明,每次連續休假不超五天有效,每月一次,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弄虛作假按曠工處理。

3.職工發生急病、重病,如確實不能到本人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就診時,經當地就近公立醫院,或相當鄉級或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必須休假,且確實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的,應於病假開始的當日內寫信或發電報(以郵戳或發電報日期為準)或打電話向直屬領導請假,並於上班後當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非本人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的急診休假證明,唐山地區每次連續休假不超三天有效;外省市每次連續休假不超七天有效。特殊情況(如骨折斷肢、重病住院等)須經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審查批准。非本人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的急診休假證明,每月一次有效,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弄虛作假按曠工處理。

XX公司駐京單位職工按《XX職工請假考勤管理辦法》(首發[20xx]151號)執行。

4.職工在國營浴池治療腳病需要休息的,有修腳技師簽名,並加蓋診斷專用章的,視同專科醫院醫師開具的休假證明可按病假處理。

職工非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進行整形、美容以及由此造成的病毒感染等所休假的天數,一律按事假處理。

5.職工因打架鬥毆致傷造成的休假,不論其是否持有醫務部門的休假證明,一律按事假處理。

6.個體醫療診所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7.職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連續休假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要求復工時,須有醫務部門證明並經廠級單位的勞動鑑定委員會審議核准後方能復工。復工後試工期為一個月;連續因病休假滿六個月及六個月以上要求復工時,需經各子公司級的勞動鑑定委員會審議核准後方能復工。復工後試工期為兩個月。試工期間舊病復發又繼續病休的,試工期前後病假合併計算。試工期間發生其它病、傷休假或產假、探親假等假期,試工期順延。

職工連續休病假滿六個月以上領取疾病救濟費,仍需定期將醫務部門的病休證明交考勤員,無醫務部門的病休證明不支付疾病救濟費。

凡連續因病休假滿三個月及以上未經批准而自行上班者,不按出勤處理。

8.職工工作時間內到礦山醫院看病,事前應向直屬領導或班組長請假,每次不得超過三小時。超過部分,有病休證明按病假處理,無病假證明的按事假處理。

9.職工發生非因工交通事故的休假,經過公安交通部門裁定的,按公安交通部門裁定的意見處理,未經過公安交通部門裁定的,憑醫務部門的病假證明按病假處理。

10.經批准的病假,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勞動保險規定執行。

三、婚假

⒈職工結婚給婚假三天。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規定結婚時(即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以上且雙方均為初婚登記),另增加獎勵假七天。職工結婚,因另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赴外地辦理婚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一次使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照發工資(效益工資部分除外)。

⒉職工婚假,在領取結婚證後半年內有效,超過半年結婚時不得再享受婚假。

⒊職工離婚後又復婚時,不給婚假。

⒋婚假期間遇有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順延。

⒌職工請婚假要提出有關證明,辦理有關手續,由直屬領導同意後,經車間主任(隊長、科長、室主任)和勞動人事部門批准。

四、喪假

⒈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滿一週歲及以上子女)、女職工的公公或婆婆、男職工的岳父或岳母喪亡時,可享受喪假一至三天。喪假由直屬領導同意後,經單位領導或勞動人事部門批准。

⒉職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喪亡時,死者與職工在一地生活的,可批准喪假一天。但因父母已雙亡必須由本人料理喪事的,可批准喪假一至三天。

⒊職工兼有生身父母和養父母的,當生身父母和養父母中一方喪亡時,職工已享受了喪假,則另一方喪亡時,不得再享受喪假。

⒋職工自幼父母雙亡,由他人撫養成人,撫養人去世時,憑有關證明可享受喪假。

⒌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照發工資(效益工資部分除外)。

⒍職工不滿一週歲的子女喪亡時,給喪假一天。

⒎喪假期間遇有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順延。

五、工傷假

職工因工負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時,需持有醫務部門證明並經安全部門籤認後可請工傷假。工傷假期間待遇按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產假

⒈女職工生育時可請產假,產假為九十天,其中包括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憑醫務部門證明另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另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休產前假,需在預產期前十五天辦理休產前假的請假手續。產前假休滿十五天仍未生育繼續休假的,有醫務部門休假證明的按病假處理,無證明的按事假處理;產前假休假不足十五天即生育的,不足十五天的天數,可延長到產後休假。

女職工懷孕六個月以後至正常產假期滿一週前,持有醫務部門證明,可以申請不超過兩年的假期(假期包括產假和產假延長假)。

女職工產假請長假時應注意與合同期限相銜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不足兩年的,原則不予辦理。

⒉女職工生育時符合計劃生育晚育規定時(即初婚夫婦,女方滿24週歲及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或再婚夫婦,男方無子女,女方滿24週歲及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在本條本款第1項規定產假假期的基礎上,另增加獎勵假三十天。

符合晚育規定的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晚育獎勵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但需由女方單位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證明,經男方單位領導批准可由男方使用十五天或全部使用。

⒊女職工在休病假期間或連續休病假滿六個月後生育時,可從生育之日起推前十五天改按產假辦理,並停發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產假期滿仍需病休並有醫務部門證明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改按病假繼續發給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其產前與產後的病假合併計算。

⒋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可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⒌女職工生育後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享受規定產假假期的基礎上,經本人申請,直屬領導同意,計劃生育部門提供證明,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可再增加產假三個月(本款適用於一胎多胞的女職工)。

⒍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需持醫務部門預約證明或孕期保健卡,經直屬領導同意,每次佔用工作時間最多不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的時間,有醫務部門證明的,按病假處理;無醫務部門證明的,按事假處理。

女職工孕期接受孕期教育,每次上課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需有職工所在街道或醫務部門出具的證明)。

⒎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可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從工作崗位至哺乳室的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往返途中時間每次最多不超過二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不得跨日累計使用。

⒏女職工哺乳嬰兒滿一週歲後,一般不得延長哺乳期。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哺乳期滿正值夏季7月或8月的,其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一至兩個月,但最多延長到9月底。

⒐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照發工資(效益工資部分除外)。

⒑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產假、產前檢查、哺乳時間等有關待遇,其所休假天數和佔用的工作時間均按事假處理。

七、計劃生育假

⒈已婚女職工進行人工流產以及職工因絕育手術的後遺症而休假的,憑醫務部門的休假證明,按計劃生育假處理,休假期間照發工資(效益工資部分除外)。

⒉職工採取長效節育措施或長效節育措施失敗做人工流產而休假的,憑醫務部門休假證明,按公假處理。

⒊男職工做絕育手術無人照顧時,憑男方單位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證明,可酌情給女方一至兩天假;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無人照顧時,憑女方單位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證明,可酌情給男方一至七天假。休假期間按計劃生育假處理,照發工資(效益工資部分除外)。

⒋非婚人工流產的,其休假期間按事假處理,學徒的減發學徒生活費。

八、 探親假

⒈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與父母雙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職工與父或母一方可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享受探親假區域為:

①唐山市所屬區、縣

②秦皇島地區:秦皇島市、昌黎縣、盧龍縣、撫寧縣、青龍縣(除大石嶺、山東、木頭凳鎮、鳳凰山、牛心山、山神廟、龍五廟、乾溝、周杖子外)

③承德地區:寬城縣(除徐家溝、湯道河、大石柱子外)、興隆縣半壁山、三道河、蘑菇峪、孤山子

④北京地區: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臺、門頭溝、通州城區

⑤天津地區:市區、薊縣

⑥廊坊地區:三河市、大廠縣

上述地區中確因交通不便,不能保證職工利用工休假日團聚一晝夜的,經單位考察核實,勞動工資處同意後,可以執行。

⒉學徒及實行熟練制人員在學徒或在熟練期間,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學徒期滿,上半年轉正的,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自下一個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熟練制人員、各類院校畢業生、技校生、職高生等,自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滿一年後,可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滿一年的,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滿一年的,自下一個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⒊職工易地施工或工作,自易地工作之日起,工作滿一年後可享受探親待遇,探親待遇原則上僅限易地施工或工作的職工返回原住地探親。

⒋探親假假期:

⑴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配偶在駐外使館常駐的職工探親時,在其配偶在國外任期內未隨任的,可探親一次,假期為六十天。

⑵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職工喪偶或離婚又未再婚,如具備探望父母條件,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後,可享受未婚探望父母的待遇。上半年滿一年的,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滿一年的,自下一個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⑶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的週期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關於職工探親假待遇的規定》釋出之日算起。即:1981年 3月14日前結婚的職工,從1981年 3月14日開始算起,每四年為一個週期;1981年 3月14日以後結婚的職工,從結婚的次年開始算起,每四年為一個週期。

⑷對享受探親假的職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規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⒌XX公司各類學校的教職員工以及脫產培訓的在職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應在學校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天數。

⒍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外地與未婚夫(妻)結婚時,不再另給婚假。

符合享受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在探親期間父或母去世,或在父或母去世的時候,未婚的在當年,已婚的在規定四年期間,還未按規定享受過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或母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假待遇處理,但不另給喪假。

⒎職工因各種原因,已婚的當年與配偶團聚連續滿三十天(不包括女職工按勞保條例規定享受產假時,在假期與配偶團聚的.時間),或在四年內與父母團聚連續滿二十天的,未婚的當年與父母團聚連續滿二十天的,即不再享受當年或四年內應享受的探親假。

⒏探親假假期原則上應一次使用,特殊情況時經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可以分兩次使用探親假假期。

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照發工資(效益工資部分除外)。

⒐職工探親,應根據本單位的安排,在探親前向直屬領導或班組長提出申請,辦理請假手續,經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准後方能休假。

⒑ 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眷屬、臺胞、臺屬職工出境探親或在國內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父母及親兄弟姐妹等,按下列有關規定執行:

⑴北京政府僑務辦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公安局[82]京僑會字第028號<關於轉發《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⑵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71號關於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職工探望親兄弟姐妹問題的覆函。

⑶勞動人事部勞人險局〔1984〕7號關於歸僑職工探望港澳的親兄弟姐妹問題的答覆。

⑷北京政府僑務辦公室〔86〕京僑字第047號轉發《關於港澳同胞眷屬職工探親待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⑸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中共北京市委對臺辦、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勞動局、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北京海關〔86〕京統字27號《關於在京臺胞、臺屬出境的執行辦法》。

⑹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假期,按“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83〕僑政會字第007號《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執行,其假期按事假處理。

九、公假

⒈職工參加廠級及廠級以上部門組織的文藝、體育等非生產性社會活動,以及參加公司組織的休養,根據主辦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下達的通知,考勤員方可按公假辦理。

⒉職工因工傷住院,由醫院負責護理。但因特殊情況,經組織派去護理傷員的職工,在護理期間按公假辦理。

⒊職工獻血後,憑獻血證明自獻血之日起計算給予一週(含公休日)休息時間,休息期間按公假辦理。規定的休息期滿確因身體不適不能到崗工作,經醫務部門診斷確認與獻血有關的併發症休假期間,可仍按公假辦理。

⒋職工因公出差在一週以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單位領導按管理許可權批准,給予一至三天休息時間。

⒌職工接受組織(報社、電臺等)採訪所佔用的工作時間,憑採訪單位出具的證明,可按公假辦理。

⒍公安、司法部門因工作需要,要求我公司工作者在工作時間參加出證、陪審或協助破案等活動時,根據有關部門證明,可按公假辦理。

但由於職工本人或親屬、親友的原因,被傳訊、審查所佔用的勞動時間,應按事假處理。

⒎職工經公司有關部門批准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學習(脫產或半脫產)以及經公司有關部門批准參加成人、自學大學聯考或公司以外單位組織的學習,按規定的聽課、複習和考試所佔用的工作時間,均按公假辦理。

⒏職工經組織部門確認的民主黨派〔包括:中國國民革命委員會(民革)、中國民主同盟(民盟)、中國民主建國會(民建)、中國民主促進會(民進)、中國農工民主黨(農工黨)、中國致公黨(致公黨)、九三學社、中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臺盟)〕成員,除每月參加正常的組織活動外,參加民主黨派組織的臨時性會議、學習等,憑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其參加活動的時間可按公假處理。

十、臺胞臺屬接待假

⒈臺胞、臺屬職工在境內接待其不屬於探親範圍回大陸探親、觀光的其他親屬(如祖父、外祖父、伯父、叔父、姑姑、姨、舅、親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員的配偶),可請臺胞臺屬接待假。

⒉職工凡未經組織部門確認其臺胞、臺屬身份,或經確認身份後情況又有變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黨委組織部門稽核,並以書面材料通知同級勞動人事部門,作為批准接待假的依據。

⒊臺胞、臺屬職工在工作所在地或戶口所在地接待其回大陸的親屬,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一至三天。

⒋臺胞、臺屬職工到境內其它地區會親接待其回大陸的親屬,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三至五天(另加往返路程假)。

⒌職工經批准的臺胞、臺屬接待假,照發工資(效益工資部分除外)。

十一、其他假

⒈職工因分房、調房搬家;因房管部門修繕房屋家中無人照管;因城市建設徵用土地而搬遷住戶需要佔用工作時間時,憑房管部門或市政拆遷辦公室等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經直屬領導批准可給假一至兩天。

⒉職工居住的房屋需要裝修,無論其是否居住XX房,確因需要留人看管配合時,經領導批准按事假辦理。

⒊職工因家庭被偷、被盜或家庭成員被傷害等原因,為公安、司法部門在處理案件期間需職工配合佔用的工作時間。

⒋職工婚前檢查及婚前教育,事先向直屬領導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給假最多不超過兩個半天。

⒌職工的夫或妻一方,為其獨生子女定期檢查時,持婦幼保健部門證明,經直屬領導同意,每次最多不超過四小時。

⒍職工為其子女參加家長會,憑學校證明,經直屬領導同意佔用的工作時間。

⒎女職工患痛經且有痛經病史或臨床有明顯症狀,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在經期休息一天。

⒏經批准的其他假期間照發工資(效益工資部分除外)。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條 考勤形式採取職工本人簽到制或考勤員記工制。XX公司機關、廠礦、工程公司機關、子公司、直屬單位、車間管理人員,以及醫院、子弟學校、技校的科文衛人員的考勤形式採取工作者本人簽到制,其他人員一律實行班組考勤員記工制的形式。

第十一條 各級單位須設立專職或兼職考勤員,班組設立不脫產的考勤員。考勤員必須嚴格、公正、實事求是地稽核職工每天的出勤情況。對職工請假的原始憑證進行稽核與儲存,統計上報職工出勤情況,及時反映執行中的問題。

第十二條 採取職工本人簽到制的單位,可根據崗位分佈情況採取集中或按處、科、班組分設若干點進行簽到,簽到簿要放置在指定地點,有專人負責保管。職工本人每日於班前在簽到簿上用鋼筆或圓珠筆如實簽寫本人姓名(簽名要字跡清晰)不得補籤、超前簽名、或由他人代簽,以章代簽。

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後停止簽到,由專職或兼職考勤員收集簽到簿,檢查稽核職工的簽到情況和請假憑證,並在簽到簿上蓋章和按規定記錄考勤符號。

實行集中籤到的單位,由考勤員於上班稽核後在簽到簿的簽名欄加蓋"簽到核章"戳記。"簽到核章"戳記統一規格為長16毫米,寬 8毫米的豎字型章(由XX公司勞動工資處統一刻制)。班組由班組考勤員或班長於上班稽核後在簽到簿的簽名處加蓋本人圖章。

對未按規定簽到或未辦理請假手續及請假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考勤員有權按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採取考勤員記工制的單位,由考勤員於每日班前在小組考勤表上用鋼筆或圓珠筆如實記工,不得超前記工、或班後記工。

第十四條 職工因生產或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需按規定提前辦理加班審批手續。考勤員按批准的加班證明,並根據實際加班時間,如實記錄加班加點日期和小時數。加班加點後經領導批准需要休息,並且次日不能按時到崗的,由考勤員如實記錄到崗時間。

第十五條 對職工在班中經批准的請假,要如實記錄假別及時間。

第十六條 職工上班遲到或早退,需由考勤員如實填寫遲到或早退時間。遲到或早退不滿一小時的(含一小時),按一小時扣發工資,以此類推。遲到滿三小時及以上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七條 職工經批准參加佔用工作時間的文化學習,由辦學單位按月(每月一日前)向學員單位提供學員上月學習出勤情況。

第十八條 職工經上級組織安排參加的非生產性活動(開會、政治學習、業務學習、文體活動等),由考勤員在簽到簿上或小組考勤表上如實填寫。

第十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事先要填寫公出單,經領導簽字後交考勤員。

第二十條 每月一日班組考勤員負責結工,對本班組人員的上月出勤和缺勤情況進行結算,經班組長稽核簽字後交車間考勤員。

每月二日前車間考勤管理員收齊簽到簿或小組考勤表,對出勤和缺勤情況及各種請假憑證進行嚴格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認無誤後,作為支付工資的依據,並按月將考勤情況填入《職工年度考勤記錄卡片》。

各級考勤員要按上級部門規定的時限,準確、及時上報出勤情況。

第二十一條 XX公司內部相互借用的人員,由借入單位負責考勤,並於每月二日前向借出單位提供上月考勤和有關請假憑證,借出單位據此結工計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職工在公司內部各單位之間調動時,調出單位必須將調出人員調出前的當月考勤情況、並將有關請假憑證和《職工年度考勤記錄卡片》,加蓋公章以後一併轉到調入單位。

第二十三條 考勤符號可分為下列十八種:出勤/、病假?、工傷假?、事假?、產假P、計劃生育假J、婚喪假△、探親假≠、拘留傳訊□、曠工×、其他假Q、臺胞臺屬接待假T、公假ㄙ、公休○、中班?、夜班?、大夜班?、加班加點?。

第二十四條 各種請假憑證統一貼在職工個人簽到簿或小組考勤表的背面。每月將職工個人簽到簿或小組考勤表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 職工利用病、事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私攬外活,從事個體經營、販運、倒賣工農業產品等活動的,經核實證據確鑿的,原批准的病、事假無效,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考勤員要定期檢查所屬單位請假考勤管理情況和本制度執行情況。廠級每月抽查面不少於下屬單位的三分之一。車間級每旬檢查班組的簽到或記工情況。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核實和及時糾正,並對有關責任者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施行,原《請假考勤管理辦法(試行稿)》(XX發[19xx]350號)和《請假考勤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XX發[19xx]7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XX公司勞動工資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