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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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會議制度
  (一)某水利局會議主要包括局長辦公會議、局黨委會議、局務會議、全體幹部職工大會、局黨委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學習會等。
  (二)局長辦公會議制度
  1、水利局工作中事關全域性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決定。
  2、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黨委書記、副局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組成。辦公室主任和監察室主任固定列席,必要時可通知有關科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由局長主持,或由局長委託副局長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組成人員超過半數到會方可召開,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3、會議的主要內容:(1)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定以及重要會議精神;(2)討論決定水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3)研究和批准擬發的重要檔案以及下級的重要請示事項;(4)討論確定報請某政府、某某水利廳審定的重要事項;(5)聽取各科室、直屬單位的重要情況彙報和討論各副局長提出的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6)討論水利局職責範圍內的其他重要事項。
  4、會議議題由局領導提出,局長審定。會議材料由相關科室準備並經分管領導稽核後交辦公室提交會議。
  (三)局黨委會議制度
  1、會議主要內容:(1)研究貫徹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某委的有關決定與部署;(2)討論決定局黨委重要工作事項;(3)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討論決定有關人事問題;(4)加強局黨委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設和理論建設,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定期組織中心組學習;(5)討論其他應由局黨委會決定的事項。
  2、參加局黨委會議的人員為局黨委委員,由書記或副書記主持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請不是黨委委員的局領導和有關科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或緊急事項可隨時召開。
  3、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會議召開前應將擬定的議題通報各委員,如對會議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4、黨委會在討論議題時,委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討論後,由會議主持人集中討論意見,提出決定方案或意見,提請會議表決。黨委會對決定事項進行表決時,贊成者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方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任免和獎懲幹部事項,應逐個表決。
  (四)局務會議制度
  局務會議由局長、黨委書記、副局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各科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吸收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由局長或委託副局長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內容:1 、傳達貫徹上級的檔案、指示、決定、通知和會議精神;2 、審議和決定水利局年度和階段性的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決定重要工作;3 、通報工作情況和協調各科室、直屬單位的工作。
  (五)局全體幹部職工大會制度
  局機關全體幹部職工參加,必要時通知直屬單位負責人蔘加,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局領導主持,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內容:(1)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檔案 、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2)部署全域性性的`重要工作;(3)通報有關情況;(4)對需要全體工作人員參加的工作與活動進行動員。
  (六)局黨委民主生活會制度
  局黨委民主生活會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會議記錄按規定分別報送某紀委、某委組織部。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
  (七)局黨委中心組學習會制度
  局黨委中心組學習會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會議主要任務:學習政治理論、中央檔案和經濟、法律、科技、水利等方面知識。根據需要,可吸納有關科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八)各科室和直屬單位擬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局黨委會議、局務會議討論的事宜,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送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由辦公室按以下原則對會議議題進行初步篩選: (1)不符合議題範圍的不列入;(2)涉及多部門有爭議的問題,未經事先協調和徵求意見的不列入;(3)分管局領導可以按分工獨立處理,或可與其他負責人協商解決的問題不列入;(4)只有情況(問題)彙報,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不列入。會議議題初核後,報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確定,並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有關科室和直屬單位。
  (九)上述條款所列會議均由辦公室負責統籌安排,做好會議記錄,並根據需要制發會議紀要,經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會議討論的重要事項,各科、室、站要抓緊落實,辦公室要抓好督促檢查。其他會議按照職能對口負責的原則,由有關科室和直屬單位具體辦理。
  (十)嚴格控制以水利局名義召開的全某性會議。凡以水利局名義召開的會議,須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各科室站自行召開的、需請各某地(某、區)水利局副局長以上領導參加的會議,必須經局長或分管領導同意。
  (十一)以水利局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所需經費,由辦公室按年度會議計劃做出經費預算,經局長辦公會議批准後,從會議費中列支。未經批准的會議不予核拔經費。直屬單位召開的會議,包括經批准以水利局名義召開的會議,經費由各單位從包乾經費中解決。凡以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名義召開的會議,經費自行解決。
  (十二)各科室站舉行的各種工作和業務性會議(活動),事後應將領導同志的報告(講稿或記錄)、交流材料、總結報告、活動情況記錄等材料整理兩套交辦公室存檔。
  (十三)某水利局及科室站召開的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提倡少開會,開短會,多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根據情況必要時可召開網路視訊或電視電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