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衛生防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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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水源衛生防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水源衛生防護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相關規定,水源衛生防護標準及要求要符合以下標準。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定衛生防護地帶。

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地面水:

(1)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汙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2)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其沿岸防護範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疊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及施用永續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汙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並按上述要求執行。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案防護範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3)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範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汙染物排放量。排放汙水時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4)水廠生產區的範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誌,在生產區外圍不小於10M範圍內不得設定生活居住區和修剪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汙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於10M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地下水:

(1)取水構築物的防護範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確定,其防護措施與地面水的水廠生產區要求相同。

(2)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範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和施用永續性貨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剪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汙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如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內不露出地面貨取水層與地面水沒有互相補充關係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較小的防護範圍。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範圍,影響半徑的範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確定。

(3)在水廠生產區的範圍內,應按地面水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以地面水為水源時的標準規定;以地下水為水源時,水井周圍30M的範圍內,不得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汙染源,並建立衛生檢查制度。

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範圍和具體規定,由供水單位提出,並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商議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佈,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遵守執行,並在防護地帶設定固定的告示牌。

對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提出,由使用單位執行。

為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本標準2、1條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