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縣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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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彬縣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規範辦園行為,提高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促進我縣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教育指導綱要》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民辦幼兒園和託兒所等民辦托幼機構。

第二章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 幼兒園要全面貫徹教育部頒佈的《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接受縣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須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安全的園舍。幼兒園必須設定在無汙染(距汙染源50米以外)、無噪音、無危險的安全區域內,房舍總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房屋建築和消防設施符合規定的標準;園內設有幼兒活動室、午休室、盥洗室、廁所,活動室面積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兒廁所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有與幼兒園規模相適應的的戶外活動場所,人均面積2平方米以上;幼兒園的園舍和活動場所必須設定圍牆和安全柵欄;為幼兒提供伙食的幼兒園設有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堂,有《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2、有必備的裝置設施。幼兒園有電視、VCD等電教裝置3件以上,電腦1臺;每班配有風琴(電子琴、手風琴、鋼琴)、錄音機、磁力黑板、貼絨教具、教學掛圖、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齡階段嬰幼兒特點的玩具,幼兒人均達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遊戲、體育器械3件以上;有圖書櫃,圖書幼兒人均3冊以上(每年新增圖書佔圖書數量的20%);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數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設施;為每個幼兒配備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裝置;冬季取暖溫度達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師資。園長(或舉辦者)必須具有中師(師範類、幼師類)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60歲,品行良好,無傳染病、精神病,無明顯生理缺陷;聘用的園長、幼兒教師必須具備幼師及其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50歲;保育員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保健醫生應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醫師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園長(舉辦者)、教師和保育人員要在縣教育局備案,持衛生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體檢合格證上崗,並接受教育局、衛生部門組織的培訓、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五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審批註冊制度,審批註冊機關為縣教育局。

第六條 審批註冊提交的材料及審批程式:

1、申辦人持所在地學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舉辦幼兒園的申請書到縣教育局申請,填寫《咸陽市民辦教育機構辦學許可申報表》,同時出具舉辦者學歷證書、專業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縣教育局在接到申請核實其辦學資質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辦人,按照《不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說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見改進後,重新申辦。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組織幼兒園工作人員及家庭成員到衛生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進行崗前體檢,辦理幼兒園《衛生保健許可證》。

3、縣衛生監督所實地檢查幼兒園食堂情況,辦理《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4、縣教育局對幼兒園進行實地驗收,審查辦園條件和資質。驗收合格者,經局務會議研究同意准予登記註冊的,縣教育局30日內向舉辦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將《衛生保健許可證》、《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及舉辦者、園長、聘任教師的學歷證書等相關證明覆印件存檔,同時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5、舉辦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民政、物價、稅務、質監、交警等部門(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6、實行幼兒園撤銷、變更報告和年檢制度。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因故更名、停辦、合辦、遷址、變更或舉辦者改變性質,均應向審批機關辦理登出或確認手續,並由縣教育局報市教育局備案。每年12月,縣教育局對全縣民辦幼兒園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者,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者,責令其停辦,收回《辦學許可證》,併發布公告。

第四章 入園和編班

第七條 幼兒園每年春秋兩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等入園時,應予以照顧。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設定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九條 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條 幼兒園規模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25人,中班(四至五週歲)30人,大班(五至七週歲)35人,混合班30人,學前班不超過4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相應酌情減少。

第五章 衛生保健

第十一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和制度。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制訂合理的幼兒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三小時半。幼兒戶外活動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得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三小時。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檔案)。要對幼兒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和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並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將結果通知家長。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建立衛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兒園內嚴禁吸菸。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建立食品、藥物等管理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藥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為幼兒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供給幼兒飲用水,併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要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

第十八條 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一小時。加強冬季鍛鍊,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十九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兒中暑和凍傷。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要將培養幼兒良好習慣作為幼兒園教育的重要任務,嚴禁國小化傾向。應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結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應面向全體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應合理綜合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並滲透於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互動作用。應創設與幼兒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和條件。應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於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一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以幼兒的實踐活動為前提,動靜交替,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遊戲是對幼兒進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應因地制宜地為幼兒創設遊戲條件(時間、空間、材料),並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選擇和指導幼兒做遊戲。應鼓勵幼兒製作玩具,材料應突出多功能性和可變性。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遊戲的意願,並根據幼兒的興趣,在遊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促使幼兒保持愉快的情緒,能力和個性得到全面發展。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潛移默化,始終貫穿於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四條 在各項活動中,應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髮展水平,尊重個體差異,研究使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應使用普通話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和國小互相配合,密切聯絡,注重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七章 園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幼兒園舉辦者和教育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園工作。

幼兒園可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應由保教、醫務、財會等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由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園長要定期組織召開園務會議(遇重大問題時可臨時召集),對全園工作計劃制定、規章制度完善、人員獎懲,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商議。

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兒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園長召開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大會或以教師為主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應制定學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安排、總結工作。每學期末應向縣教育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接受上級教育督導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根據督導的內容和要求,彙報本園真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國小聯絡等方面的制度。

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幼兒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並及時按要求向教育局報送相關統計表冊。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按標準應由園長、副園長、保教主任、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炊事員等構成。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品德良好、忠於職責、為人師表,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積極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園長應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備較強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園長由幼兒園舉辦者聘任並經縣教育局考核合格後予以任命。

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負責教育保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四)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獎懲。

(五)負責教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業務學習,並努力為教職工業務進修創造條件;關心並逐步改善教職工生活、工作條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負責管理園舍、設施和經費。

(七)指導家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全面負責本班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依據國家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實際,制訂和執行教育計劃,完成教育保育任務。

(二)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搞好本班幼兒生活和衛生保健工作。

(三)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絡,瞭解幼兒家庭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四)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

(五)定期向園長彙報工作,接受其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六條 保育員的主要職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