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範幼兒園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幼兒園的設立、保育教育、監督管理等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辦園體制)
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則,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
第四條 (發展要求)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學前教育納入教育優先發展範疇,提高公辦幼兒園比例,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擴大公益性學前教育覆蓋率,構建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以公辦和公益性幼兒園為主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
第五條 (部門職責)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的管理工作。
發改(價格)、財政、建設、衛生、民政、食藥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幼兒園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規劃佈局)
市和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幼兒園空間佈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設立與退出
第七條 (設定要求)
舉辦幼兒園應當符合本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教師、保育、衛生保健、保安、財會等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保育教育場所以及設施、裝置;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設幼兒園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籌設手續。
第八條 (人員要求)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園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證,有五年以上幼兒教育工作經歷,並取得幼兒園園長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
(二)專任教師應具有幼兒園教師資格證;
(三)衛生保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的規定;
(四)保育員應當具備高中畢業及以上學歷;
(五)財會人員與食堂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持證上崗;
(六)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通過相關業務技能考核。
各類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按規定參加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幼兒園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持有相應的健康合格證明,並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慢性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九條 (許可登記)
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辦園申請後,應當將幼兒園食堂設定情況抄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民辦幼兒園取得辦園許可證後,應當依法到民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公辦幼兒園和國有資產參與舉辦從事公益服務的幼兒園,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幼兒園增設分園的,應當依照新設立幼兒園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幼兒園辦園許可實行年檢制度,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未取得辦園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條 (變更終止)
幼兒園變更舉辦者、名稱、地址等事項或者幼兒園終止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手續。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申請幼兒園終止的,舉辦者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並依法進行債務清算。
第三章 保育與教育
第十一條 (保教活動)
幼兒園應當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不得以集中授課方式提前教授國小教學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不得組織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
未經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幼兒園不得擅自停課放假。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
幼兒園建設、裝修完成後,應提供屬地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並向家長公示。新設立的幼兒園在招生前應當向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招生規定)
幼兒園的招生行為應當符合所在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
幼兒園每年秋季集中、公開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幼兒園招生、編班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考試。
幼兒園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幼兒隨班就讀,併為其提供適合的教育。
第十四條 (辦理入園)
適齡幼兒辦理入園的,監護人應當向幼兒園出具戶口簿、有效預防接種證明、兒童入園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五條 (裝備規範)
幼兒園的園舍、裝置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其設施裝置配置應當達到省、市幼兒園有關裝備規範的要求。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
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對園內重點部位的監控。
幼兒園每學期至少應當組織一次全園安全應急演練。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幼兒園應當優先保護幼兒安全,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應當於事發後兩小時內報告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公安消防、食藥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瞞報、延報和漏報。
第十七條 (膳食管理)
幼兒園食堂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幼兒園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制定營養充足、比例合理的帶量食譜,並向家長公示,保證每日營養素、維生素、礦物質等攝入量達標,確保膳食營養、衛生、安全。
第十八條 (職業規範)
幼兒園保育教育人員應當尊重、愛護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平等對待幼兒。
嚴禁歧視、侮辱、恐嚇、虐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九條 (互動教育)
幼兒園應當加強與家庭、社群的合作,指導家長科學育兒,並利用各類教育資源,擴充套件幼兒的活動空間。
第二十條 (留園服務)
中國小寒、暑假期間,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家長需要和幼兒園實際情況提供留園服務,並安排工作人員輪流休假。
第二十一條 (等級評定)
幼兒園按規定實行等級評定製度。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