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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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制度

為提高政務大廳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保證政務大廳“視窗”諮詢、接件、審批等各項工作的正常執行,為社會提供熱情、方便、快捷的服務,制定以下制度:

一、政務服務大廳限時辦結制度

(一)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大廳實行業務限時辦結制度。

(二)限時辦結是指在辦理各項業務時,在資料、手續齊全並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辦結。

(三)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準延時辦理,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延時辦理的,必須按相關規定報領導審批,並告知當事人延時辦理的理由。

(四)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各項業務承諾的辦結時限及時辦理業務,如有無故延時或故意拖延情況,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實行首問責任制度

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事項,按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辦理;不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事項,要協助對方與承辦部門工作人員銜接。服務物件來大廳辦事或來電話詢問,第一位接受詢問的在崗工作人員即為履行首問負責制的責任人。

(一)服務物件辦理業務及諮詢問題,在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及時辦理,並告知有關事項,提供必要的資料,熱情耐心地解答服務物件的相關詢問。

(二)對不屬於首問責任人的職責範圍,但屬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主動引領服務物件到相關科室,向相關責任人介紹情況,相關責任人應履行首問負責制職責,並在規定時限內解決服務物件需要辦理的事項。

(三)服務物件需辦理的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耐心解釋,並儘自己所知給予幫助。

(四)屬於業務不明確或首問負責人不清楚承辦部門的事項,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與局法規科聯絡,幫助落實有關承辦部門。首問責任人對服務物件提出的問題或要求,無論是否是自己職責範圍的事,都有責任和義務給以一個滿意的答覆,確保服務物件高興而來,滿意而歸。

(五)有關電話詢問的,屬於首問責任人本人業務範圍的,應認真負責地回答;屬於其他科室範圍的,應將有關的電話號碼告知來電人;屬於不清楚承辦部門的,首問責任人應將來電內容、來電人姓名、單位、聯絡電話等登記在冊,轉局法規科處理,由局法規科負責給來電人答覆。

(六)外單位人員或群眾,要求辦理重要公務或詢問重要事項,確需與有關局領導聯絡或當面彙報情況的,首問責任人應及時與局辦公室聯絡,由局辦公室負責協調或按規定處理。

(七)首問負責人應向服務物件告知規定的辦事依據、辦事程式和要求的全部書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手續是否完備。對符合規定、手續齊全,能當場辦理的應立即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向服務物件說明理由。對於服務物件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給予指導幫助。

(八)首問負責人在接待服務物件時,解答問題要耐心細緻,服務態度要熱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用語,禁用文明忌語,要為服務物件著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諉扯皮,要充分體現我局工作人員良好的品德修養和精神風貌,遇到對政策理解有差異或態度不好的服務物件,首問責任人和具體承辦人要堅持原則,耐心說明,做好工作。

三、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服務物件到大廳辦理業務或電話諮詢有關事宜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材料、手續等全部內容或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一條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辦事人首次申請辦理事項時,工作人員即一次性告知所辦事項需要的材料、程式和時限等內容,並依據相關規定即時作出受理、補正或不受理答覆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一次性告知應堅持群眾至上、熱情服務、為群眾提供便利的原則。

第三條經辦人員在接待過程中,凡屬於本人職責許可權內的工作,必須按程式認真辦理;凡不屬於本人職責許可權內的工作,應主動協調或引導。

第四條經辦人員對當事人需辦理的有關事務或諮詢的有關事項負有一次性告知的責任。即一次性告知辦事人員有關辦事的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式和具體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能辦理的事項應及時辦理;條件不符或手續、材料不完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相關的要求、條件和需要補辦的手續、材料、辦理程式、辦結時限;不予辦理的,要說明不予辦理的原因和理由。

第五條對辦事人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經辦人應幫助其諮詢瞭解,並將結果告知辦事人。對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應及時請示報告。

第六條專業性較強的科室,應當以“告知單”等有效形式對辦事人實施一次性告知;不得有不負責任或有意刁難辦事人,不一次性告知辦事人辦事程式、所需材料或辦理要求以及態度“冷、橫、硬”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