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幹部管理辦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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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中層幹部管理辦法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層幹部管理辦法制度

中層幹部管理辦法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層幹部隊伍建設,促進幹部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依據國家相關檔案,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的用人觀念,不斷完善選拔、培養、管理相協調,素質、能力、業績相統一,特長、需求、發展相促進的幹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種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管理機制;形成一套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和監督體系。

第三條 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全院中層幹部由院黨委統一管理,院組織部具體負責。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四條 中層幹部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工作程式。注意學習借鑑先進的管理經驗,潛心鑽研本職工作,瞭解學院其他崗位的工作內容,特別是關聯性較強崗位的工作職責,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合作。

第五條 中層幹部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決策必須經集體決定,要注意發揚民—主,善於集中各方面意見,充分調動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六條 中層幹部要做貫徹執行學院的決議、決定的表率。加強團結合作,正職之間、正職與副職之間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援。正職對本部門工作目標的實施情況負全責,副職對分管的工作負主要責任。“雙肩挑”中層幹部應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確保管理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 建立中層幹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層幹部請假遵循學院《教職工考勤制度》,中層幹部因公、因私外出,除嚴格執行人事處規定的請銷假制度外,中層正職及主持工作的副職離校2天以上,其他中層副職離校3天以上,須向分管院領導或黨委組織部報告。返校後應及時向黨委組織部銷假。中層正職因故離崗時間超過1周的,應委派副職主持工作,代為履行職責。

第八條建立中層幹部彙報制度。

中層幹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領導彙報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項。中層正職和主持工作的副職,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領導彙報一次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工作彙報主要包括:部門執行情況、工作設想、工作進展狀況、重要問題決策情況及工作中的問題和難點等。

第三章 培養教育

第九條 幹部培養教育工作實行分層次、分型別、多渠道、有計劃、有重點的培養教育機制。根據學院工作需要和各級幹部的不同培訓要求,建立多種幹部培訓渠道,保證幹部培養質量。

第十條 幹部培養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論培訓,掛職鍛鍊,考察國內外高校和其他培訓方式。

第十一條 對幹部培養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結合中層幹部隊伍建設需要,制訂相應的教育培訓計劃,積極推薦幹部參加各級各類培訓活動。

(二)中層幹部應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養成良好的學習風氣,自覺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每年至少應讀一本理論書籍或完成一篇調研報告。

(三)中層幹部應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培訓活動,脫產培訓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逐步推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十二條 設立幹部培養教育專項經費,提高—幹部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益。黨委組織部負責相應的培養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鑑定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中層幹部談話制度。

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層幹部談話,瞭解掌握中層幹部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幫助解決中層幹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

1、對中層幹部的任職、辭職、降職、免職、因年齡原因離任、交流、獎懲等情況,院領導要與有關中層幹部進行談話。

2、分管院領導與組織部要經常深入基層,傾聽群眾意見。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在認真落實的基礎上,要及時和本人進行談話。

第四章 任職年齡界限、聘任期與職數

第十四條 中層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男57週歲,女52週歲),原則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條 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聘任期內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幹部進行個別調整。

第十六條 中層幹部可以在同一崗位連聘連任,在同一崗位的任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屆(9年)。分院院長、系部主任等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適當延期。對擔任人、財、物等重點崗位的按照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執行,一般不超過2屆(6年)。

第十七條 新任中層幹部任職期限從任命之日起計。一年後,按“一報告兩評議”要求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八條 中層幹部職數由學院黨委根據工作性質和發展需要確定,動態調整。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九條 建立中層幹部崗位職責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學院根據每個中層幹部崗位的性質和特點,確定崗位職責,實行崗位管理。同時,根據學院的總體工作目標及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制定中層幹部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和任期崗位目標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中層幹部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分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黨委組織部根據學院《中

層幹部考核辦法》組織實施。每年年終及任職期滿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任免、獎懲、交流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中層幹部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及任職期滿考核。

1、平時考核是對中層幹部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組織部及有關部門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研等多種形式和渠道,瞭解中層幹部的有關情況。

2、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任職期滿考核由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紀檢、人事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中層幹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通過建立中層幹部考核指標體系,把德、能、勤、績、廉分解量化為若干具體要素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中層幹部的考核採取群眾測評和領導評定相結合,個人考核與部門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個人述職、民—主評議、組織評鑑、反饋意見等程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般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條 已聘任的中層幹部(含試用期幹部),享受所聘級別的政治待遇,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議,閱讀相關檔案等。

第二十六條 已聘任的中層幹部,任職期間按崗位發放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 擔任中層幹部滿6年及以上,不再擔任中層的行政身份人員轉聘為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原工資待遇不變,也可按照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工資就高不就低,50週歲以下的按新崗位確定崗位津貼,50週歲以上的享受3年補貼,額度為中層崗位最低階,結合年度考核後發放;不再擔任中層的教師身份人員給予半年學術假,不轉聘為非領導職務的,按新崗位確定工資、福利及崗位津貼。其他特殊情況另議。

第二十八條 擔任中層幹部不滿6年,免職後一般不再聘為非領導職務的幹部,按新崗位確定工資、福利及崗位津貼。

第二十九條 中層幹部男滿57週歲、女滿52週歲不再擔任中層幹部轉為非領導職務的,不佔部門編制,由學院分配專項工作,組織部負責考核。達到幹部退休年齡界限的,辦理免職手續,退休後享受同級人員的退休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幹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國家相應政策調整。

第七章 交流 迴避

第三十一條 實行中層幹部交流制度。中層幹部交流要統籌規劃,周密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交流主要在黨政不同職能部門之間、黨政部門與院系之間進行。

第三十二條中層幹部實行迴避制度。中層幹部中有夫妻關

系、直系親屬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在院內任職的,有關工作中應主動迴避。

第三十三條迴避內容包括:

1、任職迴避。凡有迴避範圍所列關係者,不得在同一部門裡任職;不得擔任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的職務;不得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2、工作迴避。在討論或決定幹部的任免、調配、獎懲等問題時,凡涉及本人或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預或施加影響。

第八章 辭職 降職 免職

第三十四條實行中層幹部辭職制度:

(一)中層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呈;

(二)黨委根據其工作表現,認定不再適合擔任現職,責令其辭職。

(三)中層幹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交組織部,並報院黨委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否則,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降職。因工作能力較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可降職使用。

第三十六條 免職(解聘)。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免職(解聘)。

1、經院黨委批准辭職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離崗位達半個月以上者或出國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任職期滿考核中,民—主評議不稱職票達實際到會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職責或工作目標,且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5、作風不良,經教育不改,造成惡劣影響者;

6、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給學院和部門造成較大損失,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

7、有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領導職務者。對違反黨紀國法者,應予以撤職,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章 紀律監督

第三十七條 中層幹部應該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中層幹部應有全域性觀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免職或降職手續。中層幹部工作變動時,其人事、黨組織關係應及時轉至新任職部門,並及時處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建立中層幹部審計制度。凡涉及財、物等部門的正職離任前應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任期滿的幹部進行離任審計。學院組織部提出審計物件名單,審計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建立中層幹部監督制度,對中層幹部實施有效監督。

1、建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絡通報制度。定期溝通情況,分析研究問題,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好對中層幹部的監督職能。

2、組織部、紀檢辦協同配合,通過定期召開各種型別的座談會、接待來信來訪、設立意見箱等方式,聽取群眾對中層幹部的意見,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第四十一條積極推行院務、系(部、處、室、中心)務公開制度。部門決策前中層幹部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並定期向本部門全體人員報告工作完成情況,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擔任處級非領導職務(或非編制內職務)的幹部參照學院有關檔案執行。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中層幹部管理辦法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公司中層幹部管理,充分調動中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潔、高效、精幹的幹部隊伍,依據集團公司有關幹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範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屬集團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幹部,按集團和股份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公司代理總工程師、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

(二)公司總部各部門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經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員;

(四)分公司各部門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經理助理;

(五)公司所屬社群中心、動力處的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

第三條 管理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雙向選擇、擇優聘任原則;

(五)組織認可、群眾認可、市場認可原則;

(六)權利與責任義務統一、激勵與監督約束並重原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以德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進取心和團隊意識,勇於創新,廉潔從業,忠誠於公司,認真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三)執行和落實公司發展戰略,具有較突出的工作業績,具有較強的決策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組織能力、溝通協作能力、處理複雜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須的文化專業知識,熟悉本行業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公司主業和本崗位相關領域的市場變化趨勢和發展情況;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

第五條 任職資格

(一)具有累計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新提拔擔任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部門)正職的,應當具有同層級副職2年以上工作經歷;新提拔擔任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部門)副職的,應當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初次擔任副職時,年齡應在40週歲以下。

第六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對中層幹部實行迴避制度。

第三章 職數和任期

第八條 公司總部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層幹部應做到職責清晰,各負其責。設為法人組織的子公司,其董事會、監事會及領導班子成員應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執行。

第九條 根據部門的業務覆蓋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級單位的規模差異,為確保公司管控主體精幹高效,合理確定和從嚴控制部門、單位領導人員職數。

分公司、子公司可設經理、書記(兼任工會主席、紀委書記)、總工程師、經營和生產副總經理各1人。

公司總部、分公司各部門可設經理(主任)1人,副經理(副主任)或經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設副職。

公司所屬社群中心、動力處可設經理1人,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設副職。

配備時原則上不得突破職數,也可根據單位的規模減少領導人員職數。

第十條 分公司、子公司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任職,條件具備的可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交叉任職。

第十一條 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領導幹部每屆任期三年;正職男不超過50週歲,女不超過45週歲;副職男不超過45週歲,女不超過40週歲;

(二)根據黨委換屆與中層以上幹部換屆相協調的原則,按照每屆任期三年進行黨委換屆;

(三)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連續兩個任期的應進行交流或者換崗;在年度或任期內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職,

(四)因人才稀缺或確因工作需要,經公示可以延長任職期限;

第四章 選拔任用

第十二條 選拔中層幹部,採取組織選拔、競爭上崗、社會招聘等方式進行。對於公司稀缺崗位人員,可加大競爭性選拔的力度,推行運用市場人才機制吸引和選聘高層次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任用中層幹部,可以採取委任制、聘任制、選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總部部門正副職、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分公司部門正副職實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實行委任制;

(三)各單位黨委負責人按照黨章和中央有關規定實行選任制;

(四)全資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實行聘任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公司組織考察後,向其董事會推薦,其董事會決定聘任並向公司備案。

(五)公司所屬社群中心、動力處的經理、副經理及經理助理實行聘任制。

第十四條 選聘原則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師的聘任/解聘經組織考核,由公司總經理提名,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公司總經理批准簽發任職檔案;黨群幹部由黨委書記提名,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後,由公司黨委書記批准簽發任職檔案。

(二)公司總部正副職,分(子)公司班子成員和分公司部門正副職以及所屬社群中心、動力處正副職的選用,根據職數配備及任職資格要求,實行民主推薦、競聘上崗、領導班子提名等方式進行聘任。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選拔任用程式:

(一)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溝通醞釀→確定考察物件→組織考察→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形成考察報告→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職→任職談話

(二)民主推薦(或領導班子提名)選拔任用程式說明:

1、民主推薦。幹部換屆按照崗位設定推薦;個別提拔按照擬任職位推薦。公司成立考核組,採取無記名投票和個別談話兩種方式進行民主推薦工作。

2、溝通醞釀。主要領導在班子內部進行個別溝通醞釀,徵求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意見。

3、確定考察物件。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領導醞釀意見確定考察物件。

4、組織考察。採取廣泛談話瞭解情況、查閱考察物件年度考核資料及必要的專項調查等方式進行。

5、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採取多維度、寬範圍,縱向與橫向有機結合的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6、形成考察報告。綜合分析考察情況,並與考察物件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溝通考察情況,以及由紀檢監察部門出具考察廉潔自律情況和評價後,形成考察報告。

7、討論決定。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討論、集體決策,形成集體決策意見。

8、任前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9、予以任職。公示期滿,公司黨政對無問題及無異議的人員發文聘任,並由總部、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幹部任免審批表》存檔備查。

10、任職談話。新提拔的中層幹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領導與其進行談話;公司紀委領導與其進行廉政談話。

第十六條 競聘上崗選拔任用程式:

(一)公佈競聘方案→競聘人員申請報名→資格審查→組織召開競聘大會→競聘演講答辯→競聘演講答辯考核打分→競聘演講答辯得分統計彙總→形成競聘考核專項報告→討論決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職→任職談話

(二)競聘上崗選拔任用程式說明:

1、公佈競聘方案。公司制定競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競聘規則、競聘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競聘組織機構以及競聘程式等,並予以公佈。

2、競聘人員申請報名。本著自願的原則,由申請人到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申請報名,並填寫報名表。

3、資格審查。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對所有申請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競聘人員,並將資格審查結果上報公司。對不符合競聘條件的,需向本人當面說明原因反饋意見。

4、組織召開競聘大會。公司競聘工作辦公室通知符合競聘條件的競聘者準備書面的'競聘報告;組織公司班子成員、考核組成員、職工代表、競聘人員以及紀檢監察人員召開競聘大會。

5、競聘演講答辯。由競聘者在規定時間內作演講報告;競聘人員演講後,競聘考核人員針對競聘人員所競聘職位的特點和競聘演講內容提出二個或以上的問題,由競聘者現場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答辯。

6、競聘演講答辯考核打分。競聘者答辯後,由公司班子成員、考核組成員、職工代表對競聘者競聘演講答辯進行打分。

7、競聘演講答辯得分統計彙總。競聘工作辦公室對競聘人員競聘答辯得分進行統計,計算競聘者的最後得分。

8、形成競聘考核專項報告。競聘工作辦公室對競聘、演講答辯、演講答辯打分以及演講答辯得分統計等情況形成競聘考核專項報告。

9、討論決定。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聽取競聘工作辦公室提交的競聘考核報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討論、集體決策,確定擬聘人選決策意見。

10、任前公示。將擬聘人選在全公司範圍內公示5天。公示期內對擬聘人員有意見反映,競聘工作辦公室將如實反饋至公司紀委,由公司紀委牽頭負責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無誤後及時上報公司,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研究討論,對情況屬實且確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將及時取消聘用資格。

11、聘用任職。公示期滿,公司黨政對無問題及無異議的擬聘人員發文聘任,並由總部、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幹部任免審批表》存檔備查。

12、任職談話。對聘任的中層幹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領導與其進行談話;公司紀委領導與其進行廉政談話。

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社會招聘中層幹部的程式和辦法,詳見《招聘管理辦法》。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八條 公司中層幹部的考核,按照“綜合評分、共同參與、末尾淘汰”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採取關聯方相互考評、同級末位淘汰的辦法,具體考核程式詳見《中層以上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中層幹部須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及公司《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嚴格自律。黨員幹部要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工作堅持以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通過考核評價、誡勉談話、函詢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職和分公司營銷、採購及生產單位(部門)的正職在離任或任期屆滿時,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堅持職工代表對中層幹部民主評議制度,要結合年度考核的要求開展民主評議,並公佈評議結果。

第二十三條 實行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依據《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向公司黨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人員中的非中共黨員需要報告有關事項的,應當報告。

第二十四條 中層幹部親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一)在同一領導班子或部門中任職的;

(二)一方在領導班子任職,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門、單位及工程專案、聯營、投資專案中任領導職務的;

(三)一方為各單位黨政一把手,另一方在營銷、財務、採購等經濟部門任職的;

(四)公司領導班子及主管部門提出需要任職迴避的。

第二十五條 親屬是指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處罰、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洩露公司商業祕密,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財政金融制度或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四)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程式或者辦事規則,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因經營決策失誤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八)對安全、質量、環保等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和重大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 培訓交流

第二十七條 加強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

(一)堅持公司(分公司)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制定和落實中心組年度學習計劃,每月至少集中學習一次,實行領導人員參加中心組學習考勤制度。分公司黨委每年12月31日前將學習情況向公司黨委報告。

(二)實行分類培訓、綜合培養,重點提高中層幹部的學習能力、領導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二十八條 建立公司中層幹部學習培訓檔案,鼓勵和支援公司中層幹部開展有利於職業發展的在職自學和自主選學。

第二十九條 完善公司中層幹部交流制度,對需要重點培養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規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應當予以交流。在同一崗位任職滿2個任期,任職達到6年的,原則上應予交流或者換崗。

中層幹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屬單位之間、所屬單位與公司總部之間進行。

第八章 後備建設

第三十條 加強公司後備隊伍建設。制定後備隊伍培養計劃,按照培養為主、動態管理、統一使用的原則,建設一支素質優良、數量合理、結構科學的後備隊伍。

第三十一條 推選和確定公司後備人員

按照注重培養鍛鍊、備用結合、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原則,建立健全企業後備幹部隊伍選拔、培養、管理、使用的機制。

後備幹部的推選和確定每三年進行一次,按照領導班子職數正職1:2和副職1:1的比例確定。形成梯次年齡結構,專業結構合理搭配,注重培養和選拔複合型、創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條 後備幹部的選拔應當拓寬渠道、堅持條件、發揚民主。後備人員的考察工作流程為:民主推薦→研究提名→上報審定。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職(解聘)或者撤職:

(一)任期屆滿未被續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評價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任期中綜合考核評分進入末位淘汰率2%以內的;

(四)因違紀違法被追究責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三十四條 實行公司中層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因公辭職是指因工作需要,辭去現任職務。

自願辭職是指公司中層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辭去現任職務。

引咎辭職是指領導人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責令辭職是指領導人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本人未提出辭職的,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中層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專案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而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辭職的。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中層幹部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應當退休並辦理退休手續,確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須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公司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繼續對原任職部門、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國家和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司中層幹部因年齡限期原因退下來,條件符合的正職可聘副職,如不任職可享受下一級工資等待遇。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層幹部管理辦法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不斷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競爭 激勵機制,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的區、鎮 (街道)機關中層幹部隊伍,根據、、和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必須 堅持以下原則:

(—)黨管幹部原則;

(二)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 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 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 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科 (股)級幹部。

區法院、檢察院的中層幹部,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下 屬事業單位科(股)級幹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四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應當符 合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提任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應當符合以 下資格條件:

(一) 身體健康;

(二) 大專以上學歷;

(三)年齡男性一般在50週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7 週歲以下;

(四)符合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的要求;

(五) 提拔副科(股)級幹部,一般要在辦事員崗位 工作滿3年,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 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六) 提拔正科(股)級幹部,一般要在副科(股) 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崗位工作已滿2年 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或者 在辦事員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或 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七) 軍轉幹部回到地方工作滿1年,可按規定程式 任職。

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 提拔。

第六條區、鎮(街道)機關聘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 中層幹部,除應符合上述有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年齡男性一般在4 5週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2 週歲以下;

(二) 具有事業單位正式人員身份;

(三) 任科(股)級職務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七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幹部應當符 合規定的程式。

第八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幹部原則上 都必須實行競爭上崗,競爭人選與競爭職位比例一般不低 於2:lo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專業技術性較強、法律法 規規定或任免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競爭的特殊職位除外。

第九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競爭上崗應當履 行下列程式:

(一)公佈職位、職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競爭上崗的基

本程式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理論考試、個人述職、答辯、民主測評;

(四) 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 公示;

(六) 討論決定;

(七) 任職備案。

第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可以在

機關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進行。個別 專業性強、本機關無合適競爭人選或本機關人選少、形不 成競崗比例的,可以跨部門、跨地區競爭選拔。

區、鎮(街道)機關需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公開選 拔中層幹部的,要將缺崗情況及公開選拔工作計劃報區組 織人事部門審批,並在區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指導下組織 實施。

第十一條對不具備競爭上崗條件的中層職位幹部選配 工作,可以由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報區組織人事部門批准。

第四章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區級機關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備案管理 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事局負責,其中,正科(股)級幹 部、黨群部門副科(股)級幹部、政府部門負責組織人事 工作的副科(股)級幹部的任免,須向區委組織部報送備 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級幹部的任免,須向區人事局報送 備案材料。備案程式主要有以下三項:

(一) 部門提出方案。準備進行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前, 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報批競爭上崗方案。對不符合競爭 條件的,要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提出考察物件,並嚴格履 行組織考察、集體討論、登記備案等程式。

(二) 報審登記。報送的備案材料主要有:備案報告、 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兩份)、民主推薦或民 主測評情況、部門負責人討論幹部的會議記錄、擬提任科

(股)級幹部的檔案(用後退還)。

(三)備案稽核。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收到備案材 料後,兩週內稽核、研究,並在幹部任免審批表批准機關 欄內簽署答覆意見。各部門根據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的 答覆意見,辦理正式任免手續對外公佈,抄送區委組織 部、區人事局,並將幹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時歸入 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中層幹部配備應當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 內設機構和中層幹部職數。

第五章任職管理

第十五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一律實行任期 制,任期為3年,期滿後重新競崗。

第十六條區、鎮(街道)機關部門聘用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擔任科(股)級職務的,聘期為2年,聘任期間,原有 身份性質、工資渠道等不變,期滿後職務自動消失,仍回 原單位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七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每年應當參加 由區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或經區組織人事部門認可、所在 單位自行組織的各類崗位業務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12 天。凡未能完成學習任務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 等次。年齡在5 0週歲以下的中層幹部,通過培訓和學習, 應當達到英語初級、計算機中級、普通話三級甲等以上水 平。

第十八條各鎮(街道)、各部門年初按照中層幹部崗位 職責要求,分別制訂年度考核目標。平時加強目標監控, 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終對照目標進行綜合考核,除塵 濾布並做好個人述職和民主測評工作。年度考核、測評情 況作為中層幹部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實績較差,不勝任崗位工作要求, 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 職,或由於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免去或辭 去現任職務。

第二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在同一崗位任 職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擔任同一科室正副職累計時間一 般不超過8年,其中熱點崗位任正職時間不得超過3年,到 期必須進行輪崗交流。輪崗交流可以在部門之間、科室之 間進行。

第二十一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男性最高任 職年齡為53週歲,女性為50週歲。達到最高任職年齡後,

不再擔任機關中層實職。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幹部, 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紀律要求,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 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鬆”。

第二十三條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 用工作的舉報和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區組 織人事部門不予批准;對已經作出的違規幹部任免決定, 由本單位自行糾正或區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予 以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 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 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 者降職使用。

第二十五條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 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 力的,應當追究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 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 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鎮(街道)、區級機關各部門在幹部選拔 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 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 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 人事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 真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