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幹部管理辦法

才智咖 人氣:1.22W

中層幹部,是按一個系統內幹部職級劃分而得出的類別名稱。那麼關於中層幹部管理有哪些辦法你知道嗎?本文是小編精心編輯的中層幹部管理辦法,希望能幫助到你!

中層幹部管理辦法

中層幹部管理辦法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全系統中層幹部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幹部考核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促進工商行政管理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的要求,建立全域性領導幹部量化考核評價體系。通過考核,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激發幹部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樹立憑實績用幹部的正確導向,不斷提高中層領導幹部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建設一支精幹高效、作風優良的領導幹部隊伍,促進全域性各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考核原則

(一)幹部考核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為原則,堅持德、才兼備的幹部標準。

(二)幹部考核要建立多角度、多方法、多層次的全方位立體考核,自我考核、領導考核、同級考核、下級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機制。

(三)幹部考核工作要堅持嚴肅、嚴格的原則,避免考核工作走過場、流於形式。

(四)堅持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獎罰分明的原則。認真兌現獎懲,憑實績選用幹部,以調動幹部的積極性。

三、考核物件

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局、各基層工商所副股級以上幹部。由市工商局管理的副科級幹部參照本方案考核,局黨委書面向市局報告考核結果,並建議市局進行相應調整。

四、考核內容

(一)德。主要是政治思想表現、個人品德、組織觀念及遵紀守法情況。主要包括①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路線方針政策;②與局黨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暢通、令行禁止;③認真執行黨委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④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團結同志,能夠起到帶頭作用,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二)能。主要是知識水平、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①有較強的協調能力,為本單位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②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充分調動本單位人員積極性,無不團結行為發生;③有較強的操作能力,能使用計算機辦理業務或網路辦公;④有較強的業務能力,熟練運用業務法規辦理案件、監管執法。

(三)勤。主要是工作態度、敬業精神和出勤情況。①工作作風紮實,對各項工作任務一件一件地抓,一件一件地落實。②有艱苦創業精神,有較強的責任感,想事業、幹事業、幹好事業。③有較強的敬業奉獻意識,恪盡職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旗幟鮮明地支援幹事者,鼓勵幹事者,教育無為者。④有堅定的集體榮譽感和不甘落後的爭先創優意識。

(四)績。主要是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業績。①無票據丟失、財物被盜、人員傷亡、車輛事故、酒後駕車等安全事故;②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落實嚴格,請銷假無虛報漏報行為;③資訊化網路執行正常,運用各系統辦理業務,資料錄入規範;④市場監管到位,有照率95%以上,亮照率95%以上;⑤執收執罰到位,完成收費計劃,年辦理案件 起以上,罰沒款 萬元以上;⑥食品、農資市場監管到位,無危害群眾健康或被媒體暴光事件發生;⑦服務企業熱情周到,無被投訴、舉報行為。

(五)廉。主要是以身作則,正確行使手中權力,始終做到清正廉潔,自覺與各種現象作鬥爭的情況。①嚴格落實“五項禁令”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②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每月公示一次;③無三亂行為,無吃拿卡要報等不廉潔行為。

五、考核步驟

(一)個人自評。每半年和年底,領導幹部對照本單位確定的量化考核工作目標任務和完成任務情況,對自己所負責的各項工作分別進行自評,形成局面報告,上交考核領導小組。

(二)組織考評。年底,由縣量化考評辦牽頭,組織年度量化考察組,對被考核單位及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具體程式如下:

①被考察物件書面述職。述職的主要內容是: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及德、能、勤、績、廉情況,領導幹部在完成年度目標過程中自己所起的作用,包括工作思路、參與決策和組織實施所取得的實績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②組織群眾測評。在被考核物件述職大會上,採取無記名方式,由考察組組織被考核單位與會人員對領導幹部的工作進行測評,並給予打分。

③考察談話。考核小組與被考核物件所在單位部分幹部群眾進行談話,走訪轄區內的監管服務物件,聽取他們對領導幹部完成工作實績情況的意見,重點考察實績情況介紹是否與實績總結相一致。

六、考核結果

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根據工作實績量化考核得分情況,確定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檔次。

(一)優秀等次(90分以上):年度工作目標完成良好,反映鄉鎮經濟實力或縣直部門重點工作指標好於上年,其它各項事業或工作有明顯成效。

(二)稱職等次(75分—90分):年度工作目標能夠完成,部分指標好於上年,其它各項事業或工作有比較明顯成效。

(三)基本稱職等次(60分—75分):年度工作目標基本完成,各項工作指標成效一般。

(四)不稱職等次(60分以下):年度工作目標完成不好,在沒有其它特殊因素的情況下,有的指標明顯後退,其它各項事業或工作成效較差。

七、建立檔案

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量化考核檔案,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工作實績進行跟蹤瞭解。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並將量化考核結果填入個人檔案中,作為平時考核的成績。年終考核工作結束後,由局考核小組對考核全過程形成的考核材料、工作實績資料等有關材料進行整理,統一歸入幹部實績檔案中,以備幹部調整之用。

八、獎懲措施

(一)量化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評定等次的主要依據。量化考核結果不達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二)把年度綜合量化考核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考核得分達不到90分以上的不能晉升職務。

(三)經考核結果認定為基本稱職的,由組織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改正。對於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稱職的,予以調整。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調整工作;對於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表現不好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辦法》由局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中層幹部管理辦法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層幹部隊伍建設,促進幹部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依據國家相關檔案,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的用人觀念,不斷完善選拔、培養、管理相協調,素質、能力、業績相統一,特長、需求、發展相促進的幹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種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管理機制;形成一套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和監督體系。

第三條 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全院中層幹部由院黨委統一管理,院組織部具體負責。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四條 中層幹部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工作程式。注意學習借鑑先進的管理經驗,潛心鑽研本職工作,瞭解學院其他崗位的工作內容,特別是關聯性較強崗位的工作職責,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合作。

第五條 中層幹部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決策必須經集體決定,要注意發揚民-主,善於集中各方面意見,充分調動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六條 中層幹部要做貫徹執行學院的決議、決定的表率。加強團結合作,正職之間、正職與副職之間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援。正職對本部門工作目標的實施情況負全責,副職對分管的工作負主要責任。“雙肩挑”中層幹部應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確保管理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 建立中層幹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層幹部請假遵循學院《教職工考勤制度》,中層幹部因公、因私外出,除嚴格執行人事處規定的請銷假制度外,中層正職及主持工作的副職離校2天以上,其他中層副職離校3天以上,須向分管院領導或黨委組織部報告。返校後應及時向黨委組織部銷假。中層正職因故離崗時間超過1周的,應委派副職主持工作,代為履行職責。

第八條建立中層幹部彙報制度。

中層幹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領導彙報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項。中層正職和主持工作的副職,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領導彙報一次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工作彙報主要包括:部門執行情況、工作設想、工作進展狀況、重要問題決策情況及工作中的問題和難點等。

第三章 培養教育

第九條 幹部培養教育工作實行分層次、分型別、多渠道、有計劃、有重點的培養教育機制。根據學院工作需要和各級幹部的不同培訓要求,建立多種幹部培訓渠道,保證幹部培養質量。

第十條 幹部培養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論培訓,掛職鍛鍊,考察國內外高校和其他培訓方式。

第十一條 對幹部培養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結合中層幹部隊伍建設需要,制訂相應的教育培訓計劃,積極推薦幹部參加各級各類培訓活動。

(二)中層幹部應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養成良好的學習風氣,自覺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每年至少應讀一本理論書籍或完成一篇調研報告。

(三)中層幹部應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培訓活動,脫產培訓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逐步推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十二條 設立幹部培養教育專項經費,提高-幹部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益。黨委組織部負責相應的培養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鑑定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中層幹部談話制度。

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層幹部談話,瞭解掌握中層幹部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幫助解決中層幹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

1、對中層幹部的任職、辭職、降職、免職、因年齡原因離任、交流、獎懲等情況,院領導要與有關中層幹部進行談話。

2、分管院領導與組織部要經常深入基層,傾聽群眾意見。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在認真落實的基礎上,要及時和本人進

行談話。

第四章 任職年齡界限、聘任期與職數

第十四條 中層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男57週歲,女52週歲),原則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條 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聘任期內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幹部進行個別調整。

第十六條 中層幹部可以在同一崗位連聘連任,在同一崗位的任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屆(9年)。分院院長、系部主任等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可適當延期。對擔任人、財、物等重點崗位的按照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執行,一般不超過2屆(6年)。

第十七條 新任中層幹部任職期限從任命之日起計。一年後,按“一報告兩評議”要求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八條 中層幹部職數由學院黨委根據工作性質和發展需要確定,動態調整。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九條 建立中層幹部崗位職責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學院根據每個中層幹部崗位的性質和特點,確定崗位職責,實行崗位管理。同時,根據學院的總體工作目標及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制定中層幹部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和任期崗位目標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中層幹部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分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黨委組織部根據學院《中

層幹部考核辦法》組織實施。每年年終及任職期滿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任免、獎懲、交流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中層幹部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及任職期滿考核。

1、平時考核是對中層幹部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組織部及有關部門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研等多種形式和渠道,瞭解中層幹部的有關情況。

2、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任職期滿考核由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紀檢、人事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中層幹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通過建立中層幹部考核指標體系,把德、能、勤、績、廉分解量化為若干具體要素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中層幹部的考核採取群眾測評和領導評定相結合,個人考核與部門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個人述職、民-主評議、組織評鑑、反饋意見等程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般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條 已聘任的中層幹部(含試用期幹部),享受所聘級別的政治待遇,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議,閱讀相關檔案等。

第二十六條 已聘任的中層幹部,任職期間按崗位發放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 擔任中層幹部滿6年及以上,不再擔任中層的行政身份人員轉聘為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原工資待遇不變,也可按照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工資就高不就低,50週歲以下的按新崗位確定崗位津貼,50週歲以上的享受3年補貼,額度為中層崗位最低階,結合年度考核後發放;不再擔任中層的教師身份人員給予半年學術假,不轉聘為非領導職務的,按新崗位確定工資、福利及崗位津貼。其他特殊情況另議。

第二十八條 擔任中層幹部不滿6年,免職後一般不再聘為非領導職務的幹部,按新崗位確定工資、福利及崗位津貼。

第二十九條 中層幹部男滿57週歲、女滿52週歲不再擔任中層幹部轉為非領導職務的,不佔部門編制,由學院分配專項工作,組織部負責考核。達到幹部退休年齡界限的,辦理免職手續,退休後享受同級人員的退休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幹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國家相應政策調整。

第七章 交流 迴避

第三十一條 實行中層幹部交流制度。中層幹部交流要統籌規劃,周密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交流主要在黨政不同職能部門之間、黨政部門與院系之間進行。

第三十二條中層幹部實行迴避制度。中層幹部中有夫妻關

系、直系親屬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在院內任職的,有關工作中應主動迴避。

第三十三條迴避內容包括:

1、任職迴避。凡有迴避範圍所列關係者,不得在同一部門裡任職;不得擔任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的職務;不得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2、工作迴避。在討論或決定幹部的任免、調配、獎懲等問題時,凡涉及本人或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預或施加影響。

第八章 辭職 降職 免職

第三十四條實行中層幹部辭職制度。(一)中層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呈;(二)黨委根據其工作表現,認定不再適合擔任現職,責令其辭職。(三)中層幹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交組織部,並報院黨委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否則,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降職。

因工作能力較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可降職使用。

第三十六條 免職(解聘)。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免

職(解聘)。

1、經院黨委批准辭職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離崗位達半個月以上者或出國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任職期滿考核中,民-主評議不稱職票達實際到會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職責或工作目標,且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5、作風不良,經教育不改,造成惡劣影響者;

6、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給學院和部門造成較大損失,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

7、有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領導職務者。

對違反黨紀國法者,應予以撤職,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章 紀律監督

第三十七條 中層幹部應該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中層幹部應有全域性觀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免職或降職手續。中層幹部工作變動時,其人事、黨組織關係應及時轉至新任職部門,並及時處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建立中層幹部審計制度。凡涉及財、物等部門的正職離任前應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任期滿的幹部進行離任審

計。學院組織部提出審計物件名單,審計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建立中層幹部監督制度,對中層幹部實施有效監督。

1、建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絡通報制度。定期溝通情況,分析研究問題,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好對中層幹部的監督職能。

2、組織部、紀檢辦協同配合,通過定期召開各種型別的座談會、接待來信來訪、設立意見箱等方式,聽取群眾對中層幹部的意見,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第四十一條積極推行院務、系(部、處、室、中心)務公開制度。部門決策前中層幹部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並定期向本部門全體人員報告工作完成情況,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擔任處級非領導職務(或非編制內職務)的幹部參照學院有關檔案執行。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