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矯正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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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矯正作為一種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非監禁行刑方式,通過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對罪犯進行改造,極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監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於其順利迴歸社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當前,社群矯正工作已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社會管理工作,加強對社群矯正人員這一特殊群體的管理和服務,既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內在要求。

社群矯正工作調研報告

一、我市社群矯正工作現狀

(一)基本情況。我國的社群矯正工作於2003年開始試點,2009年在全國試行,湖北省作為全國的第二批試點省份,於2005年開始試點。孝感市作為全省第二批試點地區,於2006年在孝南區廣場街進行試點,安陸市社群矯正工作於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來,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職,社會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群矯正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各級社群矯正組織按照 “提認識,建機制,增投入,夯基礎,重創新,強隊伍,勤督辦,求實效”的工作思路,不斷完善工作措施,穩步推進社群矯正工作,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科學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幫扶”社群矯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陸市在矯人員260人,累計接收469人,解矯209人,總體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規化,檔案文書標準化,監管幫教人性化,為矯正物件順利迴歸社會創造條件,社群矯正工作紮實開展,為維護安陸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工作現狀。當前,全市社群矯正工作力量總體薄弱,社群矯正組織不很健全,各鄉鎮雖成立了領導小組,但相應的工作職責、制度落實不到位,影響工作開展。司法所是基層從事社群矯正的工作主體,但從目前司法所的編制、人員配備現狀看,工作力量與工作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設定上,按國家規定每個所應配3-5人,除社群矯正外還有人民調解、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多項職責。安陸市現有16個基層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個,2人所6個。在工作人員緊缺的情況下,基層司法所認真執行日常監管教育工作。一是嚴把接收環節。所有到市局報到的矯正物件,除攜帶相關法律文書外,還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2張照片,由市局統一設計並印製了矯正通知書、送達回執,確保了服刑人員都能按時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報到。二是逐人建立檔案。通過全國社群矯正資訊平臺,各所把所有矯正人員的檔案資訊資料全部錄入管理系統。各司法所根據矯正人員提供的基礎資料,逐人建立紙質檔案,確保電子與紙質檔案同步相符。

在實踐中,從大體情況看,全市社群矯正工作主要基層由司法所工作人員承擔,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矯正網路。雖然社群矯正工作在吸納社會志願者、整合社群力量幫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處於構思起步階段居委會成員和矯正物件單位及近親屬作為矯正小組的成員,責任心不強,成立的矯正小組大部分均沒有盡到小組的職責,矯正小組人員素質也有待提高。

(三)監管情況。雖然我國制定了一些關於社群矯正的法律,但是關於社群矯正的執行權問題卻是一片空白。我國《刑法》規定,依據人民法院判決的內容不同,刑罰分別由公安機關、監獄、人民法院執行。社群矯正工作是刑罰執行活動,目前沒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規定。對於社群矯正工作的主體司法行政部門只賦予了義務,並沒有給予作好此項工作的權利,社群矯正屬於一種行政執法,也代表法律的嚴肅性,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身份沒有定位,無統一著裝,無執法證件。現階段司法行政各級部門在開展社群矯正工作的過程中,在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一味的“寬無邊”但對矯正人員的管理卻“嚴不足”,造成這種被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行政獎懲與刑事獎懲缺乏有效銜接,直接導致對社群服刑人員考核獎罰的部分內容形同虛設,對抗拒改造、不服從管理的'社群矯正人員卻很難收監執行;二是對於社群矯正人員的監管屬於刑罰執行性質,而現階段社群矯正工作人員的身份與社群矯正所面臨的發展形勢極不相稱。隨著《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的出臺,公安由管理主體成了輔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機關自己的執法隊伍卻沒有及時建立填補公安退出社群矯正執法工作後的權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開展社群矯正工作時缺乏有力的權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的強制管理手段,監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遇到緊急情況,無法對服刑人員直接採取強制措施,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三是現在穩定工作壓倒一切,出於穩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於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約和人道主義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社群矯正人員遇到的困難不得不設法解決,雖然這有利於社群矯正工作實現維穩目標,但是也助長了極個別社群矯正人員以此為要挾。“寬而不嚴”的工作方式嚴重影響社群矯正工作的順利推進。

(四)矯正人員與社會群體的心態。對社群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司法所沒有正確實施“寬嚴相濟”的工作方式,使部分矯正人員沒有意識到自己現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社群矯正是刑罰的具體執行,少數人員不服從管理,不按時彙報思想,不積極參加社群服務,對這類人群應加強教育監管力度。在社會群體中,絕大多數人的思想意識認為“罪犯”就意味著“坐牢”,認為犯罪分子被判刑後卻仍然留在社會上就等於沒有受到刑罰處罰,或最起碼是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犯人從監獄出來了事就算了結,這種觀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在社群矯正的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群眾對社群服刑人員表現出過度的憂慮、恐懼,儘量避免與服刑人員接觸,這給社群矯正工作帶來相當的困難。

二、存在的問題

1、社群矯正物件逐年遞增,人少事多矛盾凸現。基層司法所承擔著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群矯正、基層法律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九項職能。且隨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經法院判決被宣告的緩刑罪犯越來越多,經裁定假釋的罪犯日趨增多,且考驗期一般較長,安陸市15個鄉鎮,一個開發區,僅有25名司法所工作人員,從全市260名社群物件僅靠司法所的25名工作人員,已無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壓力。僅安陸市府城司法所,轄區面積大,矯正人員逐年增加,現在矯正物件60餘人,但司法所的人員編制僅有是2人,工作人員每天疲於完成對矯正人員的監管、教育、幫扶安置任務,完成上級司法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眾多工作,管理事務多,很難持續跟蹤和全面落實對特定物件的監管、教育、幫扶,工作難以做細、做深。

2、社群矯正工作氛圍不濃,宣傳不夠。社群矯正是一種新的刑罰執行方式,要求整個社會對它的概念、工作內容、意義、重要性等有一個比較系統的瞭解和認識,但從司法實踐來看,特別在農村,人們對社群矯正的概念、性質、目的、意義還缺乏必要的瞭解,主觀上認為犯罪坐牢,就應該在監獄裡,與社會隔離起來,才不會繼續危害社會、危害他人,因此不願意與他們接觸甚至是提供幫助;2012年以來,安陸市推行社會網格化管理,將全市劃分為533個網格,每個網格都聘用一名網格管理員,負責網格內的資訊採集,提供便民服務。但網格化管理還處在初期階段,目前主要是錄入基礎資訊,其他重點物件未錄入,也沒有進行常態的管理與服務,故而城區網格管理員對社群矯正物件的監管也僅限於協助司法所核實物件是否在管轄區域內,缺乏管理的主觀能動性。農村網格管理員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對矯正工作認識不到位,認為鄉里鄉親的,不好意思對別人實施監管,並沒有充分發揮他們基層資訊員、服務員的作用。

3、社群矯正工作協調機制不健全。社群矯正工作是指將符合社群矯正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使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因而,社群矯正工作是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司法所具體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勞動、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關工委、婦聯等單位大力支援,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下開展的。但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和制度約束,缺乏必要的考核獎懲激勵機制,導致各參與主體職責不明,配合不力,出現了司法行政機關單打獨鬥的工作局面,從而制約了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影響了矯正工作的質量。

4、社群矯正工作專項工作經費無保障。根據有關權威部門測算,每名矯正物件每年的矯正成本至少為2000元,目前,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沒有開展社群矯正工作所必需的裝備、場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訪教育、心理矯治等工作手段就會流於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員是在憑原則做事,憑責任做事。

5、司法所工作人員.執法權缺失,無法全面實施監管職能。在實際工作中,司法所會面對一些“棘手”的矯正人員,他們在“司法所沒有執法權”的思想下,無視司法所監管,出現不及時報到,不服從管理、不彙報工作等現象,對於這類矯正人員,作為有責無權的司法所只能運用說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進行教育,即便是給予其警告,威懾力也不足,影響了監管效果。同時,基層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開展,需要兩個人的配合,無形中加大了工作難度,也給工作人員本身留下隱患。

6、社群矯正工作社會參與力量不足:一是社群(村)居委會組織未充分揮作用。社群(村)居委會是距離矯正人員最近的組織,是社群矯正工作的重要落腳點,只有他們真正接納了社群矯正物件,給予關懷和幫助,並協助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監管,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將社會矯正工作做實、做深、做真,也能有效地緩解司法所人員不足的困難,並且為矯正物件提供一個寬鬆的改造環境。作為社群以及村委會的網格管理員在這方面就可以起到很關鍵的作用,網格員可以每月逐一走訪管控物件,及時瞭解和掌握他們的思想狀況、活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並通過網格平臺及時反饋到司法所,包括一些異常情況,司法所都能及時瞭解掌握,提前給予應急處置。二是社會工作者隊伍嚴重缺位。社會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能為社群矯正提供專業服務的專門人員,他們的的角色定位和專業性容易與矯正人員溝通、交流,容易走入矯正人員內心世界,以“春風化雨”的方式完成對矯正人員的教育、矯正,因此,他們是社群矯正工作的重要輔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群矯正中社會工作者隊伍缺位。3.社會志願者隊伍作用發揮有限。《社群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社會志願者是社群矯正工作的重要補充力量,司法所要積極組建社群矯正社會志願者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據調查,目前安陸市基本沒有從事社群矯正工作的社會志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