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矯正推進工作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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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社群矯正推進工作調查報告

宣威市社群矯正工作於XX年開展了社群矯正試點,今年以來,在全市26個鄉(鎮、街道)全面推開社群矯正工作,進入矯正實施階段。通過近三年的社群矯正實踐探索和全面開展社群矯正工作以來的情況,目前的社群矯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為三個基本,一是基本上構築了社群矯正工作管理組織,具體表現為全市26個鄉鎮街道都成立了社群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從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上對社群矯正工作給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級部門的要求,認真貫徹宣威市社群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全面開展了社群矯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職責、制度,部門銜接、隊伍建設、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對社群矯正物件實施了有效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獎懲考核、幫助服務。但由於社群矯正立法滯後,目前社群矯正工作的具體管理和工作程式等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責權不夠明確,實際操作性不強,在社群矯正推進過程中,時常會在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

二、現階段社群矯正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執法與執行上分離。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目前適用社群矯正的“五種物件”即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和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發的《關於開展社群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則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承擔社群矯正物件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幫助教育工作。由此,社群矯正從過去的公安機關單一管理改為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共同管理體制。從形式上說,作為執法主體的公安機關不再是社群矯正物件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承擔者,但仍然是“五種物件”監督管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責任單位。而從事社群矯正具體指導、管理、組織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卻沒有刑罰的執行權。這種狀況既影響了社群矯正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也影響了刑罰執行工作的嚴肅性和實際效果。

2、監督管理措施乏力。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物件”的監管規定存在一定缺失,導致當前的社群矯正工作缺乏應有的強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矯正手段難以落實到位。一是獎懲考核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物件”能夠獲得減刑、假釋獎勵的實際上只有管制和暫予監外執行物件。至於緩刑物件必須要“重大立功表現”才可以獲得減刑,假釋物件“一般不得減刑”,剝奪政治權利物件則沒有減刑獎勵。二是監督管理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物件”違反監管規定可予以收監執行的只有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物件。對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就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時,見檔不見人的,見人不見檔的,佔有相當比例而無相應處置措施。三是部分矯正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物件”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參加勞動的內容。雖然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實際執行中,該規定是否適用社群矯正物件以及目前適用社群矯正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物件是否屬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3、銜接工作缺乏有效機制。社群矯正試點工作涉及國家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具有相對複雜性。實際運作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統一思想、形成共識難度較大。目前,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法律文書的傳遞、社群服刑人員的交接、社群矯正物件的監督管理等銜接工作,經常出現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視等情況,特別是鄉鎮司法所與派出所的協調、溝通,由於職能轉變還存在思想認識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員裝備上的嚴重不足,脫管、漏管物件還佔相當大的比例,部分鄉鎮街道至今還沒有移交檔案,更不用說對下落不明的矯正物件的跟蹤查詢,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效率與質量,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也常常比較被動。

4、社群矯正隊伍素質不高。社群矯正工作人員不僅要對社群矯正物件實施管理考核、獎懲及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和公益勞動,還要幫助矯正物件解決心理、生活、就業、上學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這就要求社群矯正工作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才能較好地勝任工作。但從目前社群矯正工作人員的結構看,不同程度存在問題:司法所因為受編制限制工作人員較少,部分工作人員學歷、業務能力和文化素質較低;公安機關仍為執法機關,負有協助義務,但常因人員、經費等原因,工作銜接時常脫節;有的街道、鄉鎮領導思想不重視、派人不積極,組織領導、經費安排也存在問題,尤其是村(居)委會治安調解員的素質急待培訓提高。

三、關於社群矯正制度建設的幾點思考

1、明確社群矯正執行機制,構建統一的行刑權。目前,我國的刑事司法體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公訴權, 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部分刑罰執行權。但現行法律又規定“五種物件”由公安機關執行,這種狀況不利於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互相監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國際上刑罰執行一般統一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慣例。從執行權的屬性和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負責和相互配合的司法體制看,社群矯正的執行權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行使較為科學合理,有利於政法各部門的相互監督制約,符合執行權的本質屬性,符合我國刑罰執行的原則要求。因此,應當結合當前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積極推進社群矯正立法,將行刑權賦予司法行政機關行使,逐步規範我國行刑權的運作,形成監禁刑措施與非監禁刑措施良性互動的、統一的刑罰執行機制。同時,應在司法行政機關建立與社群矯正工作相適應的,自上而下的統一協調的專門工作機構。可在司法部設立社群矯正管理局,負責全國社群矯正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在省級設立社群矯正處,縣級設立社群矯正科,管理社群矯正工作;街道、鄉鎮司法所直接負責社群矯正工作。具體地講,就是要修改現行刑事法律,將“五種人”的非監禁刑罰權由司法行政機關行使。

2、完善監督管理措施,促使監管有章可循。監督管理是社群矯正工作的基礎,監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對於社群矯正工作的推進顯得尤為迫切,彰顯重要。針對“五種物件”獎懲中存在的“懲處多、獎勵難”現象,以及緩刑、假釋在減刑方面,既存在條件過高,又有實際執行中認定“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比較困難的問題,應及時推動立法就獎懲原則、種類、考核、條件、辦理及審批等內容和程式進行相應規定,適度突破完善。針對“五種物件”外出打工問題,在健全幫教小組、落實社群矯正責任人,嚴格請假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其動向的同時,切實加強與社群矯正物件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等社群矯正職能部門的聯絡和溝通,落實異地委託管理制度,對外出打工物件的個別談話教育,要緊緊抓住其外出與回村兩個時段以及傳統節日時機實施相關教育。針對“五種物件”下落不明問題,可制度創設其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即構成重新犯罪,對其實施網上追捕。針對“五種物件”參加勞動的問題,仍可制度創設規定社群服務,由法院判決犯罪人到社群進行一定時間無償勞動。

3、加大部門銜接工作,確保物件接收和矯正實施。社群矯正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離不開相關職能部門的參與,特別是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大部門銜接工作,關鍵要做到兩個確保。

一要確保具備“兩個要素”(戶在人在、法律文書齊全)的社群矯正物件全部接收。採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進行接收,統一由移交方向社群矯正物件宣讀社群矯正宣告書,告知其必須接受社群矯正,責令其做出書面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向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群矯正,並移送相關法律文書。對社群矯正工作啟動時現有社群矯正物件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對社群矯正工作啟動後新增社群矯正物件的日常交接,屬於本地人民法院判處或決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決定時宣告;屬於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屬於外地人民法院判處、決定、裁定,或屬於監獄出監,或屬於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報到登記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備“兩個要素”的社群矯正物件,經派出所繼續查找回所報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確保社群矯正物件接受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在社群矯正“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適度分離、配合時期,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大銜接工作力度,制定規範性檔案界定具體職責和工作程式。凡涉及社群矯正物件的報到、請銷假、行為和心理矯正、參加公益勞動、彙報思想以及就學、就業、家庭事務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凡社群矯正物件不接受、不服從監管或違反監管規定,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收監、重新追究刑事責任的,則由公安機關負責。

4、強化隊伍建設,培育一支高素質的社群矯正隊伍。強化隊伍建設,建立一支職業化、專業化的高素質的社群矯正隊伍,是社群矯正工作順利推進的關鍵所在,對於保障社群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非常重要。重點把好三大關:

一是嚴把選人關。司法行政機關要整合現有工作人員,把政治業務素質強的同志充實到司法所;公安機關要抽調專人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司法所和派出所開展社群矯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確定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的民警主動搞好對接;街道、鄉鎮要抽調想幹事、會幹事、能幹事的人專職從事社群矯正工作。針對本地實際,認真做好對社會志願者的選聘工作,廣泛動員和吸收社群內熱心矯正工作的社會團體人員、社群服務人員、專家學者、離退休幹部、教師、社群幹部等,充實社群矯正工作力量,參與社群矯正工作。

二是嚴把學習關。積極組織社群矯正工作人員學習培訓,掌握專業知識,或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相結合的方法,汲取借鑑各地的成功經驗。及時調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彌補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嚴把管理關。嚴格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制訂社群矯正工作人員工作績效考核辦法,並將其作為社群矯正工作人員獎懲、提拔、評優的重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