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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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並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影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並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誌,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人員安全管理制度2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週歲以上,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後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複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複審內容:

(1)複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複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藉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人員安全管理制度3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公安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幹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幹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並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並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大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人員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外來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山西xx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內部建築、維修、改造、裝置檢修、安裝等施工專案。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山西xx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

第五條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管理由生產執行部門負責。

第三章外來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外包單位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承包工程資質,特殊專案的工程承包必須有質量監督部門的證明。

第七條外包施工單位應具備施工簡歷和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技術素質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條承包方必須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第九條建築施工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為了落實安全與經濟承包掛鉤,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應負的安全責任和處罰條款),辦理有關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遵守發包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發包方安全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安全部門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對情節嚴重者有權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負責。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執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安全部門。

第十二條施工管理部門應對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負責,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派專人辦理有關工作票手續,進行施工監督,並進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應有雙方簽字,併到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在危險性的區域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氣候變化等易引起人身傷害的場所作業,施工承包單位應制定完善的組織、技術、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後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檔案,施工檔案應包括,營業執照影印件、安全資質證書、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證明、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試成績、安全交底書面材料、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等。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得亂動、亂碰執行裝置,不得亂接水源、電源、氣源,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施工期間凡承包方違章作業,按山西沁水順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獎懲規定進行處罰,給發包方造成財產損失者,承包方應負責賠償。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負責。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後應當到安全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的終止手續。

第四章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將考試成績報安全部門備案,經安全部門稽核合格後方可准許施工。

第十九條施工人員進入廠區前應接受安全部門的入廠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施工人員應到門衛辦理人員入廠登記、出入證件等有關手續方可進廠,煙、火、手機存入門衛煙火櫃,每次進出要出示證件,配合門衛檢查。

第二十一條施工人員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並規範使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認真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發生的違章行為,與本單位員工同等處罰對待。

第二十四條施工管理部門指派的監理人員,應熟悉生產現場,監理人員確實做到始終如一,認真負責,監護到位,對人身和裝置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向監理人員或甲方領導請示,經甲方人員排查清楚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通過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護意識,在施工中做到“四不傷害”。

第二十七條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施工人員在施工中要遵守勞動紀律,不準在施工現場與施工無關的地方逗留,不準隨意串崗,不準亂碰、亂動所有執行的裝置,要愛護保護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因承包方人員誤動、誤碰執行裝置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因承包方檢修、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質期內發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擔,造成人身重傷的處罰5000元,造成人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10000元。

第三十四條承包方發生人員行為違章的如:不帶安全帽、登高作業不繫安全帶的等,視情節處罰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承包方未辦理開工手續擅自開工的,施工結束不辦理結束手續的,處罰1000元。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施工人員將手機、煙、火帶入防爆區域的,每人次處罰200—500元。

第三十七條承包方擅自亂接電源、水源、氣源的,處罰500元。

第三十八條承包方無票作業的,處罰500元,監督人員處罰100元。

第三十九條其它違章事項按照發包方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事故的調查,按照公司事故調查規定由公司安全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以上處罰條款,公司財務部門接到安全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單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