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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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到本公司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安全生產,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適用於所有入廠區的外來參觀人員、外來驗廠或稽核人員、外來培訓或實習人員、外來臨時施工人員、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外來維修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人事行政部(安全辦)負責本制度的歸口管理和執行情況的監督與考評。負責稽核各類證件和資質。

2、公司各有關部門/車間負責本制度的'執行與落實。負責對口外來人員的安全培訓或告知,及廠內安全行為指導與監督。

3、採購部負責對外來施工人員及維修人員的相關證件和資質進行前期確認,並與其簽訂安全協議或合同,同時應履行上之“2、”職責。

4、門衛負責在准許外來人員入廠前,禮貌要求對方出示證件,經確認後,請其進行來訪或入廠登記,依照公司《外來人員管理規定》例行其它手續後,向外來人員發放“來賓安全告知書”,引導外來人員到接待地點或通知接待人員到門衛室接洽。

四、內容

1、 外來參觀人員及外來驗廠或稽核人員的安全管理

1.1 相關接待工作,由對口部門負責。

1.2 在外來人員到廠之前,對口接待部門應儘可能的以最大的提前期,通知相關單位做好生產、安全等各項準備工作。

1.3 進廠後,對口部門應要求外來人員認真閱讀《來賓員安全告知書》,並要求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1.4 進入生產區,由接待部門指派專人負責陪同、監護,嚴禁外來參觀人員自行在生產區內活動。

1.4.1 進入生產區前,應指導外來人員穿戴相關勞保用品、洗手,通過專門的入口進入車間。

1.4.2 過程中,應注意外來人員不可私自亂動現場所有生產裝置設施,包括工裝夾具、檢測用儀器具等,未經允許不得與崗位人員長時間交談,以免擾亂正常的生產秩序。

1.4.3 未經同意,外來人員不準在生產區域或重要辦公區域照相、攝像。

1.4.4 未經同意,外來人員不可將產品及任可零部件帶出生產車間。

2、外來培訓或實習人員安全管理

2.1 外來人員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統一管理,人事行政部組織對外來人員進行入廠前(公司級)培訓,考核合格後,發放“臨時出入證”,憑證進出公司,各相關部門/車間負責配合、監督。接收部門/車間需組織車間級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才能將人員安排到班組,所在班組經組織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才能將人員安排到崗位,並有專人負責安全監管(誰培訓,誰監管)。

2.1.1 接受部門負責對外來人員進行本部門基本情況,安全生產特點、禁火要求、勞動保護與個體防護基本要求、崗位安全職責、勞動紀律等培訓。

2.1.2 班組負責對崗位安全特性、在崗位期間的安全監護、應急對策和其它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培訓。

2.2 外來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在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禁私自使用任何裝置設施、更不得亂動裝置設施開關及其它任何部位,以免發生危險或傷害事故。

2.3 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相關要求,不得串崗、睡崗以及做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2.4 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3、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3.1 臨時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

3.1.1 接待部門對臨時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 經“安全告知”確認(簽字)後,到人事行政部備案並辦理“臨時施工出入證” 。

3.1.2 如需動火及登高作業的,由接待部門協助外來施工人員辦理《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在許可證上需註明所帶的工具和裝置。接待部門及人事行政部應對危險作業外來施工人員的資質進行嚴格的確認。

3.1.3 臨時外來施工人員憑“臨時施工出入證”和《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由接待部門引入施工現場。

3.1.4 需進入車間進行施工的專案,接待部門應事先發聯絡單與施工專案所在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絡,經車間負責人或車間指定的責任人在聯絡單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施工作業,施工專案所在車間應指定專人監護。人事行政部(安全辦)應派安全員進行巡查監督。

注:車間以外的施工,由人事行政部委派專人監護。

3.1.5 專案完成後,專案所在區域負責人進行驗收並通知接待部門複驗,確認施工專案完成並符合要求、施工過程影響的安全設施恢復正常後,三方簽字,由接待部門引導離開。

3.1.6 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3.2 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3.2.1 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由採購部負責統一管理,必須與協作單位(組織)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職責,來公司施工人員應有協作單位證明,要求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3.2.2 按公司相關規定,採購部對施工(作業)人員驗證後,組織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籤認“安全告知”,經考試合格後,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外協人員入廠證”,施工人員憑“外協人員入廠證”出入公司大門和生產區施工(作業)指定位置。

注: 安全培訓教育主要內容:《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來賓安全告知書》、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特點、作業注意事項、需要辦理的許可證、辦理程式和基本要求等。

3.2.3 如涉及動火及登高作業的,採購部必須組織辦理有關施工安全作業證,經施工專案所在區域負責人或指定責任人簽字並明確現場安全監護人員後方可允許施工。每個專案完成後,施工專案所在區域負責人應組織初步驗收,並確認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後,通知專案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三方簽字。

3.2.4 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有關制度,公司各級人員應加強對進入所轄區域的外來人員的管理,有權拒絕無證人員或不符合公司有關制度要求的人員進入所轄區域,有權制止外來人員從事與施工內容無關的行為。

注:此條要求亦適用於“3.1”。

3.2.5 施工專案所在部門負責外來施工有關安全作業的現場監護與管理,確保施工安全。人事行政部按有關危險作業的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且應派安全員進行巡查監督,發現違規應即時糾正。

3.2.6 外來施工人員作業期間的個體防護和勞動保護,由採購部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時明確。

3.2.7 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4、外來維修人員 來廠進行裝置維修、除錯的人員,由相對口部門負責安全告知,經對方籤認後,方可進行相關作業,並由專人陪同。具體管理按3.1的要求。

五、相關檔案

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來賓安全告知書》

六、記錄

1、外來人員登記記錄

2、《來賓安全告知書》

3、外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4、《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