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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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外租倉庫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外租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外租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公司各單位出租廠房、裝置的安全管理,落實出租方與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單位出租廠房、裝置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中,出租廠房還包括經營場所(酒店、商場)、辦公場所等。

第二章 出租廠房、裝置滿足條件

第三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進行廠房、裝置出租時必須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發生租賃業務前必須簽訂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劃定出租方與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或在租賃合同中註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有的內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須嚴格按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內容履職盡責

第三章 出租方的責任和權利

第五條 各單位出租的廠房、裝置必須滿足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各單位廠房、裝置出租前,對承租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其資質必須與合同約定的作業活動相符,不準將本單位的廠房、裝置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資質審查包括相應證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責任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等情況。

第七條 當一個區域內有多個承租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出租方對此區域各個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協調,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避免出現安全管理盲區,確保區域的整體安全。

第八條 當承租方在承租廠房進行施工與檢修時,出租方應當對可能引發事故的周邊設施(包括隱蔽工程)、危險物品等情況向承租方說明。

第九條 出租方應定期對出租的廠房、裝置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 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及隱患書面通知承租單位限期進行整改,並對整改情況跟蹤落實。

第十條 出租方可隨時到現場瞭解掌握出租廠房、裝置的用途、經營專案範圍等。

第十一條 出租的廠房、裝置發生事故時,出租方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採取措施,協助搶險。

第四章 承租方的責任和權利

第十二條 承租方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承租方應加強承租廠房、裝置的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事故隱患並及時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和應急措施。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時,必須停產、停業,限期進行整改,並及時書面報告出租方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承租方應積極配合出租方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和問題整改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承租方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條 當承租方將租賃廠房、裝置的用途、結構發生改變,與租賃合同規定內容不符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並提供相關符合性審批資料和資質,待出租方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 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準將所承租的廠房、裝置擅自進行轉包或轉租。

第十七條 出租的廠房、裝置發生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組織應急搶險,並及時、如實地向出租方報告。

第五章 罰 責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出租方必須依照法律程式終止承租合同,收回廠房、裝置的經營、使用權。承租方拒不執行的可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程式解決,並配合採取相關措施。

1、承租方無相應資質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違反合同規定擅自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性質的;

3、因國家法律、法規對承包(租)相關業務規定發生變化而現狀不符合規定要求時。

第十九條 發現出租方與承租方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在租賃合同中未註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有內容的,必須立即停止合同執行,限期進行整改。滿足要求後,方可繼續履行合同,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條 承租方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拒不整改,出租方下發停產或停業告知書,並可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罰,直至終止合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自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廠房、裝置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應當立即與承租方協商,對原有租賃合同或安全生產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級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情 況。各單位自本制度執行之日起,10 日內將本單位出租廠房、裝置詳細情況報本單位安監部門存檔備案,方便監督檢查。以後,凡有新出租廠房、裝置情況出現或出租情況發生變更時,必須在合同生效三日內報本單位安監部門存檔備案。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外租倉庫安全管理制度2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裝置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築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稽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定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定醒目的禁火標誌。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採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定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外租倉庫安全管理制度3

1、物品驗收

(1)倉管員對採購員購回的物品無論多少、大小等都要進行驗收,並做到:

①發票與實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不相符時不驗收;

②發票上的數量與實物數量不相符,但名稱、規格、型號相符科按實際驗收;

③對購進的食品原材料做到不鮮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對購進的物品已損壞的不驗收。

2、入庫存放

⑴驗收後的物資,除直撥的外,一律要進倉保管;

⑵進倉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⑶堆放要有條理、注意整齊美觀,不能擠壓的物品要平放在層架上;

⑷凡庫存物品,要逐項建立登記卡片,物品進倉時在卡片上按數加上,發出時按數減出,結出餘數;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3、保管與抽查

⑴對庫存物品要勤於檢查,防蟲蛀、鼠咬,防黴爛變質,將物資的損耗率降到最底限度。

⑵材料會計或有關管理人員也要經常對倉庫物資進行抽查,檢查是否帳卡相符、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4、領發物資

1.領用物品計劃或報告:

①凡領用物品,根據規定必須提前做計劃,報庫存部門準備;

②倉管員將報來的計劃按每天發貨的順序編排好,做好目錄,準備好物品,以便取貨人領取。

2.發貨與領貨

①各部門各單位的領貨一般要求專人負責;

②領料員要填好領料單(含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用途等)並簽名,倉管員憑單發貨;

③領料單一式三份,領料單位自留一份,單位負責人憑單驗收;倉管員一份,憑單入帳;材料會計一份,憑單記明細帳;

④發貨時倉管員要注意物品先進的先發、後進的後發;

3.貨物計價

①貨物一般按進價發出,若同一種商品有不同的進價,一般按平均價發出;

②需調出以外的單位的物資,一般按原進價或平均價家手續費和管理費調出

5、盤點

5.1倉庫物資要求每月月中小盤點,月底大盤點,半年和年終徹底盤點;

5.2將盤點結果列明細表報財務部稽核;

5.3盤點期間停止發貨

6、記帳

6.1設立帳薄和登記帳,帳薄要整齊、全面、一目瞭然;

6.2帳薄要分類設定,物資要分品種、型號、規格等設立帳戶;

6.3記帳時要先稽核發票和驗收單,無誤後在入帳,發現有差錯時及時解決,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帳;

6.4稽核驗收單、領料單要手續完善後才能入帳,否則要退回倉官員補齊手續後才能入帳;

6.5發出的物資用加權平均發計價,月終出現的發貨計價差額分品種列表一式三份,記帳員、部門、財務部各一份;

6.6直撥物資的收發,同其他入庫物資一樣入帳;

6.7調出本企業的物資所用的管理費、手續費,不得用來衝減材料成本,應由財務部衝減費用;

6.8進口物資要按發票的數量、金額、稅金、檢疫費等如實折為單價人民幣入帳,發出時按加權平均發計價;

6.9對於發票、稅單、檢疫費等尚未到的進口物資,於月底估價發放,待發票、稅單、檢疫費等收到、衝減估價後,在按實入帳,並調整暫估價,報財務部材料會計調整三級帳;

6.10月底按時將材料會計報表連同驗收單、領料單等報送財務部材料會計;

6.11與倉管員校對事物帳,每月與財務部材料會計對帳,保證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7、建立檔案制度

7.1倉庫檔案應有驗收單、領料單和實物帳薄;

7.2材料會計的檔案有驗收單、領料單、材料明細帳和材料會計報表

倉庫物資管理細則

1.倉庫的倉管人員應嚴格檢查進倉物料的規格、質量和數量,發現與發票數量不符,以及質量、規格不符合使用部門的要求,應拒絕進倉,並立即向採購部遞交物品驗收質量報告。

2.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必須填制“商品、物料進倉驗收單”,倉庫據以記帳,並送採購部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物料經驗收合格辦理進倉手續後,所發生的一切短缺、變質、黴爛、變行等問題,均由倉庫負責處理

3.為提高各部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採用隔天發料辦法辦理領料的有關手續;

4.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或“內部調撥憑單”,經使用部門經理簽名,再交倉庫主管批准方可領料;

5.各部門領用物料的下月補給計劃應在月底報送倉管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送倉管部。

6.物料出倉必須嚴格辦理出倉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或“內部調撥單”,並驗明物料的規格、數量,經倉庫主管簽署,審批發貨。倉庫應及時記帳及送報財務部一份

7.倉管人員必須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後發貨的程式發貨。嚴禁白條發貨,嚴禁先出貨後補手續。

8.倉庫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以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帳、物、卡三相符。

9.倉庫人員應定期盤點庫存物資,發現升溢或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盈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領導批准,據以列表,並報財務部一份

10.為配合供應部門編好採購計劃,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人員應每月編制“庫存物資餘額表”,送交採購部、財務部各一份。

11.各項材料、物資均應制定最底儲備量和最高儲備量的定額,由倉管部根據庫存情況及時向採購部提出請購計劃,供應部割據請勾數量進行訂貨,以控制庫存數量。

12.倉管部因未能及時提出請購而造成供應短缺,責任由倉管部承擔。如倉庫按最底存量提出請購,而採購部不能按時到貨,責任則由採購部承擔。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企業安全保衛的各項規章制度。倉庫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工傷事故的出現。

2.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組織,做到制度上牆、責任到人、逐級把關、不留死角,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宣傳教育在前的原則,堅持部門責任制。

3.若庫區配備消防器材和工具應按企業內部規定執行,不得私自挪用。

4.嚴禁各種生活用危險品、車輛、油料、易燃品進如庫區。

5.倉庫區域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活,按企業有關安全保衛規定執行。

6.加強用電管理。建立班前班後檢查記錄制度,做好交接檢查的詳細記錄。

7.加強對企業內美、窗、鎖的管理,出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及時採取措施。末班人員下班後,將鑰匙交到保衛部門,方可離去。

8.做好來賓登記工作,嚴禁夜間留宿。特殊情況須報廠保衛部備案。

若因違反以上各款規定而造成物品損失,按企業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