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倉倉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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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交割倉倉庫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割倉倉庫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西藏錦繡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規範交割行為,保證交割業務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本中心《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經本中心審定註冊的,為電子合同履行實物交割的指定倉儲企業

第三條 本中心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管理,指定交割倉庫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固定資產和註冊資本須達到本中心規定的數額;

(三)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承認本中心的《交易管理辦法》、《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倉單管理辦法》、《交割細則》等;

(六)倉庫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一定的倉儲管理經驗;

(七)貨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本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裝置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八)、有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影印件;

(四)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影印件及相關檔案;

(五)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准檔案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六)倉庫簡介及管理制度;

(七)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式:

(一)本中心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本中心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指定交割倉庫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本中心審定後方可開展本中心有關的實物交割業務;

(四)本中心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

第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經本中心核定批准後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倉單所需各種印章須到本中心備案;

(二)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簽字須到本中心備案;

(三)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倉庫管理人員接受本中心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本中心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應向本中心遞交《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申請書》,並經本中心稽核批准。

第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庫;

(二)結清與本中心的債權債務;

(三)按本中心規定清退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本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指定交割倉庫。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按本中心規定簽發《倉單》;

(二)按本中心審定的收費專案、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本中心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本中心《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和相關交割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的交割細則和其它有關規定,接受本中心的監管,及時向本中心提供有關情況;

(二)根據電子合同規定的標準,對用於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四)按《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五)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祕密;

(六)參加本中心組織的年審;

(七)繳納風險抵押金;

(八)變更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或股本結構、倉儲場地等事項,應及時向本中心備案;

(九)每年年初向本中心提交經審計的上年年度財務報告;

(十)出現法律糾紛時,在三個工作日內應向本中心報告;

(十一)對外出具有關貨物所有權證明函件時,應在證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個工作日內向本中心報告;

(十二)本中心《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和相關交割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保證本中心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出庫。

第十五條 經交割預報的商品在入庫過程中,指定交割倉庫應及時進行抽樣檢驗或者驗收,並將入庫數量、檢驗結果及時向本中心報告,並存檔備案。

第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對交割業務管理,賬目及有關單據須按本中心規定的統一格式進行處理,並定期傳送至本中心。

第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對檢驗後的樣品應設專門地點存放,以備查驗。

第十八條 交割貨物須合理存放。

第十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對保管的商品進行定期檢測,並做好記錄以備查驗。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做好消防等工作,杜絕或者減少商品損耗。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積極配合貨主發運商品,不得拖延。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及時將出庫商品的進度、貨位及發運方向等情況反饋到本中心。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庫存交割商品投保財產險。

第二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交割商品單獨設賬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倉單業務。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和提高本中心指定交割倉庫為交易商的服務質量,切實改進倉庫管理水平,本中心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查、本中心抽查和年審等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倉庫根據本辦法、交割細則、倉單管理辦法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本中心。

抽查制度:本中心根據掌握的情況或交易商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並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本中心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年審制度:本中心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和評比。本中心將根據稽核評比結果,調整交割倉庫的配貨量和交割限量。對確不符合指定交割倉庫要求又不能做改進的倉庫,本中心將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本中心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績效、賬目管理、交易商滿意程度以及本中心認為必要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指定交割倉庫的交割限量。

第二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向本中心繳納風險抵押金作為指定交割倉庫履行義務的保證。若未發生經濟賠償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本中心將其利息返還給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若發生經濟賠償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本中心首先用其所繳納的風險抵押金賠償,抵押金不足以賠償的,本中心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風險抵押金的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在指定交割倉庫的協議書上明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於本中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