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俸祿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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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俸祿制度是在官制和財政稅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逐步創立的,其重要特點是:府、州、縣供職的'官吏領取的是俸錢及職田的租入。

元朝的俸祿制度介紹

元朝俸祿制度的建立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蒙古國時期:

二、元朝前期的定製。

在第一階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沒有俸祿的。一方面,蒙古國家組織機構的行政職能還沒有從濃重的軍事色彩中分離出來,蒙古國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稅收與分配製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戶、百戶那顏能夠不斷從戰爭中擄掠大量財物、大量的私屬人口,這些也為那顏的生活提供保證。實際上,蒙古人最初還沒有俸祿的觀念。正如徐霆所說的那樣:“韃人初未嘗有除授及請俸:韃主亦不曉官稱之義為何也。”(《黑韃事略》)

在蒙古國漢地統治機構中,曾有部分官吏領取過俸祿。十路課稅所(1231)及燕京行尚書省等機構建立後,勢必要給這些機構中無生活來源的官吏頒發俸祿。根據現有資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課稅所官二員支糧”。史稱耶律楚材“當國日久,得祿分其親族”(《元史·耶律楚材傳》)。忽必烈潛邸裡面,受邀請或被推薦的藩邸舊臣也由忽必烈支給祿廩。不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陝西、河南置安撫、宣撫、經略諸司,也曾實施過包括俸祿在內的一系列政治措施。顯然,俸祿之制從太宗時開始即已零星地實行過。

到第二階段,世祖即位後,俸祿制度才真正建立起來。《元史·食貨志》載:“祿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統三年初,又命姚樞講定條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詔新立條格,省幷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這項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結束,這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司官吏俸及職田”(《元史·世祖紀三》)。同年,“始頒將校俸錢,以秩為差”(《元史·董文炳傳》)。至元六年,分縣為上中下,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

至元七年,增定軍官、轉運司官及經歷以下吏員俸,並規定:“運司依民官例,於差發內支給。”而對“投下保充路府州縣官吏,其俸祿如王官。”(《元史·食貨志三》)這樣,到至元七年,內外官吏的俸祿已基本確定。“南宋滅亡後,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祿、職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給隨朝吏員增傣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這個比例給“大官人每”增發俸錢。在此基礎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祿,始於備品分上、中、下三等。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祿制在新的基礎上基本定型。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諸路站官俸祿。桑哥執政時期,給吐蕃官吏俸錢。至元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教授俸。這樣,元代俸祿制遂趨於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