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的官職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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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選拔有關人員便取得了做官的資格。但對這些人如何使用,是臨時使用還是長期使用,是試用還是實用,任用其擔任何種職務,給予什麼級別等等,則另有規定。

南北朝的官職任用制度

(一)任用方式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吏的任用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見於史冊的主要有:守、拜、領、錄、平、兼、行、假、試、權、知、監、參、掌、典、署、督、護、待詔等等。按照任用等差,可以分為如下幾種型別:

第一,候補之類。此類主要有待詔、郎選、聽選等方式。待詔是漢代的候補官制度,待詔人員有待詔於金馬門、公車、殿中、黃門、宦者署的,也有待詔於丞相、御史二府的。他們在官署聽候補官,有時也承擔本署內的一些事務。郎選是從三署郎官署的諸郎中選官,三署郎是漢代官吏儲備學校,被選拔上來的人才取得被任用為郎的資格,再經過一定時間的歷練然後出補為官。聽選是尚書將選人分類,等待有缺補官。還有一些候補官是因父母喪葬守制和其他原因去職,期滿要求復職的。

第二,試用之類。此類主要有行、守、試、假、權等方式。試用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以一年為限,多者長達三年。試用期間,俸祿稍低於實授官。試用期滿以後,稱職者轉為實職,稱為“真除”或“實授”;不稱職的則罷歸。試用官只有在試用期內不出重大的差錯,才能保住官職,爭取實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官員忠於職守和認真任事。

第三,拜授之類。此類主要有拜、授、遺詔等方式。經過拜授的官員即為正式任命的實缺官。拜有召拜、徵拜、策拜等區別,召拜是皇帝特召,徵拜是由外官轉入朝官,策拜是任命重要大臣。授有銓授、敕授、制授、特授等區別,銓授是吏部任命低階官吏,敕授是報請皇帝批准任命中級官員,制授是皇帝批准任命較高階的官員,特授是皇帝任命高階官員。遺詔是指新舊皇帝交替時期,由老皇帝在去世前任命輔政大臣的方式。名稱不同,所授官職的輕重高低也有不同。

第四,兼領之類。此類主要有兼、行、權、判、帶、領、錄、護、典、都、督、掌、監等方式。在某些官位缺員或某些重要的事務需要重臣負責的時候,多采用這種任命方式。兼和領都表示身有兩職以上,但內容和含義完全不同。兼是兼職,有長兼和權兼之別,可以低官假行,也可以高官判帶、同級互兼,這都是權宜的辦法,以避免官位缺員時耽誤工作。領則是主管,有一定的實際權力,能夠起到主要負責人的作用,如領尚書事、領城門兵、領鹽鐵事等,凡帶有典、護、督、錄、都、監等名的`,都擁有實際權力,他們大多數被皇帝授予假節、持節、使持節的名號,以代表皇帝行使權力。

第五,參知之類。此類主要有參、知、平、議等方式。有些重要的職事,任命參、知去參加共同議事,這樣做一是為了加強力量,使工作更加嚴謹,二是為了達到相互牽制、加強皇權控制的目的。這類官雖不能起主要作用,但有時也可以負責某項事務,如左將軍知殿內文武事、御史中丞參禮儀事等。知有參知、兼知、權知、總知的區別,議有參議、專議、領議的區別。名稱不同,地位和許可權也不同。

(二)任用程式

在任用官吏的程式上也是有所區別的。有皇帝直接任用的。稱為特簡、特任、特選、特拜、特召、召拜、徵拜等。一般適用於比較高階的官員。有由官吏主管部門任命的,稱為選、授、補、除、拜等,官吏在西漢歸丞相、御史二府主管,在東漢由尚書檯主管,在魏晉南北朝由吏部主管,官吏主管部門按照任命官吏的等級,或報皇帝批准,或交朝廷集議,或行文各級官府,對進入官秩等級的都要備案。有由主要長官任命的,稱為召闢、徵辟、闢署、命等、按規定,一般掾屬由主要長官批准,本官府備案即可,高階僚佐要報中央核准備案,有些還要由中央任命。

對不同等級的官員有不同的任用程式。高階官員必須經皇帝親自核準;中級官員必須由主管部門核查備案,報請皇帝批覆才能任命,低階官吏雖然主要長官有闢署權,但進入官品秩等,也必須報請中央官吏主管部門批覆,不得越級逾限,違者要受到嚴厲的處罰。如南宋大明七年(公元463年),吏部舉寒人張奇為公車令,這是中級官員,需皇帝敕旨,孝武帝劉駿以張奇資品不當,另換人選,吏部的令史抑敕旨而使張奇先到公車就職,事發後,尚書令史2人棄市,6人受鞭杖,吏部尚書坐免官,尚書右僕射降職。

(三)任用限制

為保證對官員任用得當,保持官階品秩大體升遷有序,照顧到官僚群體中的各種政治勢力及階層的平衡,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對官員的任用限制不斷增多。

秦漢以來,實行重農抑商政策,限制商人為官。魏晉南北朝時期,限制寒族為高官,這實際上是以階級貴賤的區分為基礎的。十六國和北魏時期,任用官員還有一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級森嚴的官僚隊伍中。出身和資歷是任官時優先考慮的條件之一,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資歷的限制越嚴格。

自東漢實行“三互法”以來,對官員的任用又增加了籍貫和親屬限制。“三互法”的基本內容就是本地人不得為本地長官,目的是防止這些人在家鄉徇私舞弊;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監臨,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屬關係的,不得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如果選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迴避。東漢時已經沒有本郡國人士回任本郡國長官的事例,三互法的實行,使得官吏對回原籍任職也須進行迴避。任用官員是體現國家權力如何分配和依靠什麼人的大問題,也是關係到政權結構和素質的大問題。因此,統治者對此非常重視,先後制定過許多制度,作過許多規定,以期用人得當,有效地貫徹統治意圖,發揮統治功能。用人權的重要性決定了任用官吏必然也是統治階級內部各種政治勢力的角逐中心。一時得勢的派別,總是根據自己的利害來權衡用人,無不以“附順者拔擢,件恨者誅滅”為根本。外戚專權,“父子併為卿校,親黨充滿朝廷”;宦官專權,“任用群小,奢侈僭福”;權臣當道,“門生故吏遍於天下”;士族門閥把持朝綱,“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士族大家子弟充斥朝野。各方面的人為了獵取官職,貨賂公行,請託成風,“資貨求官請罪者,道路相望”,“伎妾聲樂,盡天下之選,園池第宅,冠絕當時”,使“遊其門者,爵位莫不逾分”。統治階級制定的任官制度,往往由自已率先破壞,這是他們難以自我約束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