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唐初對隋朝諫官制度的繼承、發展與革新

才智咖 人氣:1.75W

摘 要:唐代初期與隋朝在諫官制度上的關係是繼承基礎上的發展與革新:其一,在諫官機構上,唐初諫官種類增多,權責更加明確;其二,在進諫內容上,延續廣泛的進諫範圍,監督力度有所加強;其三,在進諫途徑上,發展諫官諫諍方式,保證諫官行使職權。

簡述唐初對隋朝諫官制度的繼承、發展與革新

關鍵詞:唐代初期;隋朝;諫官;制度

唐初統治者吸取隋亡教訓,認識到“天下萬事,一人聽斷,雖復憂勞,安能盡善”,“人君須得匡諫之臣,舉其衍過”,所以諫官制度在承襲隋朝的基礎上有所發展,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機構設定更齊全,諫官種類增多,權責更明確

諫官的主要職責是“盡規獻納,糾正違闕”。隋朝的言諫機構為門下省,隋文帝在建立三省制度時,明確了其負責“獻納諫正”。又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等官員,掌“出使勞問”,兼有皇帝顧問的性質

隋煬帝即位後廢除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等,又在門下省設立給事郎,“省讀奏案”,這樣門下省能獨立處理政務,完全擺脫了皇帝侍從、顧問機關的性質。這有一定的進步。但隋煬帝廢除言官,阻塞了下情上達,也反映了他不重視言諫。

唐初,以諫為職的官員集中在中書、門下兩省,主要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補闕、拾遺等。散騎常侍隋朝既已設立,但其職權有限,為“常侍奉規諫,備顧問應對。”在唐代中書、門下兩省品位卻最高。諫議大夫隋初時置,“侍從贊相,規諫諷喻”,是唐朝最重要的諫官。唐高祖武德三年(620年)改給事郎為給事中,“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具體掌管審議封駁詔敕奏章,有異議可直接批改駁還。

補闕、拾遺在武則天垂拱元年(685年)正式創設。其職責用錢穆先生的話說,“補闕”是指皇帝有了什麼過失要替他彌補,“拾遺”是指皇帝遺忘了什麼需要提醒他。

由上可知,隋朝曾設立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等,但有職無權,隋煬帝時甚至被廢除。而在唐初,諫官機構設定齊全,且有相應實權。此外,還新設官職,品位雖小,但責任重大。職責各有側重,配合緊密。

二、進諫內容廣泛,監督力度有所加強

從進諫內容看,唐初和隋朝一樣,其諫官諫諍的範圍都比較廣泛。但相比於隋朝,唐初的諫官們監督的力度有所加強。

在統治政策方面,隋朝諫官言諫的主要是繁重的賦稅徭役。隋納言蘇威提出改革賦徭制度的.建議得以採納,確立了更輕的賦役徵收數額。而唐初諫官則側重百姓的休養生息,除諫言減輕賦役外,還包括其他方面。唐貞觀三年,唐太宗下詔關中免除二年租稅,關東免除一年徭役,且詔令已交租稅的不免。正任給事中的魏徵,指出這一政策“於財利小益,於德大損”,會失信於民,“猶必不可”。唐太宗收回詔令。

在用人標準方面,開皇初年隋文帝按照軍功授以官職,諫官諫言提出異議,文帝十分贊同於是撤銷任命。唐初延續隋朝用人標準,但皇帝有時也會迷糊。一旦在選任官吏上任人唯親,就會受到諫官的諫止。這樣的事例在唐史中很多。

在禮教道德方面,隋初,前朝公卿大臣死後,他們的遺妾侍婢常被子孫嫁賣取財,李諤認為該陋習需加以約束。既而“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的規定得以確立,到隋煬帝時成為法律。唐高宗打算在宣政殿會見百官和命婦,李利貞認為不合禮教,於是上疏諫言。

唐初和隋朝的諫官們諫言範圍之廣不再多述。隋文帝后期拒諫,隋煬帝昏暴獨裁,甚至廢除言官。而唐初尤其是唐太宗時期虛心納諫,因而諫官們更樂於言諫,言諫力度也更強。所以諫言內容的廣度和力度與統治者的重視程度有很大關係。

三、進諫途徑拓寬,諫諍方式更直接、有效

規範層面上說,隋朝時諫官看到不合時宜的都可向皇帝提出建議或勸告。隋朝諫官行使職權的形式主要是兩種:其一是廷爭,是指在朝堂上當面向皇帝直言得失;另一是上封事,是指用書面章奏向皇帝指陳為政得失。

唐初,諫官諫諍的形式承襲隋朝,但因統治者較為重視,所以在進諫途徑上有所發展,保證了諫官職權的行使,賦予了鮮明的時代特色。主要有:

諫官隨宰相入閣議事 散朝後,皇帝與宰相討論時旁人不得參加,但諫官們卻是例外。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詔令:“自今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閣議事,皆命諫官隨之,有失輒諫。”此舉便於及時指出得失、獻上計策。

諫官知匭事 武則天於垂拱二年(686年)設定銅匭,“鑄銅匭四,塗以方色,列於朝堂”,“丹匭曰‘招諫’,在南,論時政得失者投之”。諫官擔任上書言事的匭使,這一途徑使其向君主進諫提供了方便。

諫官掌起居注 唐貞觀二年(628年)置起居郎,議政事時“一人執筆記錄於前”。諫官客觀地記錄朝中政事,對皇帝和後世都能起到諫諍的作用。唐太宗的著名論述“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便是有力的證明。

給事中封駁塗還 給事中主要負責封駁事項。所謂“封”,即封還皇帝失宜的詔敕,“駁”則是駁回臣子有誤的奏章。給事中不僅可以封還詔敕,還可以直接在其上寫批語,稱作“塗還”。這種方式能直接約束皇上,起到言諫的作用。

以上可知唐初進諫途徑較多,且方便直接。唐初以後的諫官還擁有一些特權,如至德元年(756年)“諫議大夫論事,自今以後不需令宰相先知。”乾元二年(760年)“兩省諫官,十日一上封事,直論得失。”這都較好地保證了諫官履行職責,發揮其積極作用。

唐初較之隋朝,諫官制度有所發展和革新,與統治者的重視密切相關。這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歷史教訓:孤傲拒諫,國家會走向衰亡;虛心納諫,國家將會興旺繁盛。

參考文獻:

[2]趙貴龍:《中國曆代監察制度》,法律出版社,2010

[3]侯力:《中國政治制度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