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居民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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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群居民會議制度 篇一  社群居民會議由18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社群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18週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由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蔘加。

社群居民會議制度

社群居民會議是實行城市居民自治的決策機構,社群居民會議的職權主要是:審議社群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社群居民委員會;討論涉及社群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必須提請社群居民會議討論並作出決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群居民公約。社群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社群居民委員會成員。

社群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18週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社群居民委員會向社群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社群居民會議由社群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週歲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戶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群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社群居民會議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進一步發揮居民會議的作用,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會議的性質)

居民會議是居民群眾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進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居民會議的議事規則)

居民會議議事,應當遵循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現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居民會議的職責)

居民會議的職責:

1、選舉、撤換或補選社群居民委員會成員;

2、制定修改居民公約、居民自治章程,監督居民公約與居民自治章程的執行;

3、討論並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4、聽取並審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社群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5、討論並決定社群建設規劃、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實事專案;

6、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7、評議居民委員會成員;

8、糾正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錯誤決定。

第五條 (居民會議的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組成居民會議:

1、由18週歲以上的全體居民組成;

2、由每戶派1名代表組成;

3、由每個居民小組民主推選1——2名代表組成。

本居住區的社群黨(總)支部成員、社群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當然代表,享有戶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居民代表的.選舉與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