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居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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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有關社群居民自治制度,僅供社群居民做制度時參考!

第一章

社群居民自治制度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規範社群自治組織的工作,增強廣大社群成員的社群意識、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縣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群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群是指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在縣、街道指導和社群黨支部的領導下,在社群成員代表大會監督下,在社群居委會的具體組織管理下的社會區域生活共同體。

第三條 本章程提及的社群是在街道管轄區內設立的,依據人口、自然資源、地緣關係及社群居民認同感等實際情況劃定的。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社群成員的行為規範,每個社群成員必須認真學習,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社群組織機構包括:社群成員代表大會,社群居委會。

第二章 社群成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社群成員代表大會是社群中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社群成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權的基本形式。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七條 社群成員代表由本社群內年滿18週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社群居民代表以及轄區單位代表組成。

第八條 社群成員代表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有其它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當予以撤換,從原成員小組中補選產生。

第九條 社群成員代表擁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社群成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加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可對某項議題進行表決,到會代表贊同票超過二分之一,可視此項議題形成決議。可以行使選舉權選舉產生本社群居委會。可以撤換和補選社群居委會成員。

2、罷免權?社群成員代表會議對不稱職和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社

區居委會成員有權實行罷免。罷免事項必須召開社群成員代表大會,並有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3、審議權。審議和通過本社群發展規劃,對社群居委會和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實行有效的`民主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社群居委會及職能部門應對其予以說明和解答。

4、監督權。社群成員代表對社群居委會的各項工作實行有效的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社群居委會應對其予以說明或解答。

5、調查權。經代表會議的授權和委託,社群成員代表有權對社群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調查時無論是社群居民還是社群單位、團體等,都應為其調查提供條件,並自覺接受調查。

6、提出議題權。可以單獨或由幾名代表聯名提出議題並報送社群居委會,社群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

第十條 社群成員代表的義務:

1、聯絡社群成員的義務。社群成員代表應經常聯絡社群成員、徵求意見,並及時向社群居委會反映,維護社群成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

2、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教育所代表的社群成員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3、帶頭執行社群成員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的義務。宣傳貫徹落實社群居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決議,對社群居民進行宣傳教育,並積極與駐區單位、其它社會團體溝通協調,自覺維護社群成員代表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在社群成員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按時到會,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5、協助社群居委會做好工作的義務。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應積極協助社群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並動員和教育所代表的社群成員積極完成社群居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在社群建設的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一條

社群成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週歲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可以臨時決定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社群成員代表大會堅持民主管理,必須有社群成員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決定問題,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其決議、決定和通過的事項在本社群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群組織和社群居民無權更改,全體社群成員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十三條 社群成員代表大會一般由社群黨支部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也可以由社群居委會在徵求社群黨支部意見的前提下主持召開。

第三章社群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

社群居委會由社群成員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在國家憲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規範圍內開展社群民主自治活動。在社群黨支部的領導下,在縣、街及各業務部門指導下,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選舉、民主監督。

第十五條 社群居委會管轄規模一般在1000戶—3000戶左右,特殊情況可不受居民戶數的限制。

第十六條本社群居委會經過選舉由X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社群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相關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