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酒店客人退房時間規定為中午12:00之前。
第二條 延遲退房時間以超過1.5小時(即13:00)開始計,通常延遲退房時間至晚上6時前應加收半晚房租,延至晚上6時後退房應加收全晚房租。
第三條 如客人因故要求延遲退房時間又要求免收租,可根據不同實際情況和具體退房時間給予考慮延遲退房時間免收日租需經大堂副經理或前臺主管
以上人員同意並在“接待處通告書”上簽字認可。
第四條 以下客人應予優先考慮給予減免房租
1.重要客人(VIP);
2.飯店賓館常客;
3.飯店賓館協議價客人;
4.由飯店賓館行政人員介紹的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