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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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監護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監護管理制度

監護管理制度1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檢維修作業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等非常規作業的作業程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檢維修作業中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制度。

3.1特殊作業

裝置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築物、裝置、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3.2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電漿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e)使用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3易燃易爆場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3.4受限空間

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5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6盲板抽堵作業

在裝置、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3.7高處作業

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8墜落基準面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3.9墜落高度

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3.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3.11帶電高處作業

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3.12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13臨時用電

正式執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3.1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鑽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5斷路作業

在廠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 制定依據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系列(aq3021~aq3028-20xx)

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23018-1999)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gb30871-20xx)

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53號)

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示範文字的通知(魯安監函字[20xx]79號)

第二章 動火作業

1 基本要求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稽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取樣分析工作。

2.3 公司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稽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瞭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監護人應在班長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誌,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

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範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班長或車間主任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班長或車間主任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後,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後,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裝置、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批准。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須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的車間主任或班組長逐項確認。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後,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籤,並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後,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裝置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裝置、容器、管線進行測厚,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後,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並由動火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現場驗收,合格後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於儀器有效誤差範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註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裝置外部動火,應在不

小於動火點10m範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分數); c)動火裝置、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於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註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裝置、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並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採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定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瞭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佈。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裝置、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並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乾淨;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杆、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採取的臨時設施

監護管理制度2

一、 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瞭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在接到“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誌;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聽勸阻時,有權收回“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二、監護管理制度

監護管理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執行工作監護制度為的是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人監護、指導,以便及時制止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杜絕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監護人應熟悉現場的情況,應有工作的實際經驗,其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

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重點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

2、監護員負責作業現場裝置、設施使用監督工作,並監督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發貨作業現場兼職監護員

(1)付油作業現場兼職監護人員,監督進入發貨現場司機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負責指導車輛進入正確貨位,車輛停置後,放置作業指示牌。

(2)監督靜電接地連線,放置好髮油鶴管和防溢油探頭,通知發貨員開始發貨。發貨期間,巡視車輛及付油裝置,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付油。

(3)發貨完備後,監護人負責指揮車輛離開,檢查作業現場,裝置回覆原位。

4、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准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工作期間,監護員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點時,應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並告知工作班人員;返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監護員需長時間離開,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監護員,兩工作監護員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6、值班員如發現監護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並立即報告上級。

監護管理制度3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裝置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儲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監護管理制度4

1、患者入住監護室後須有主事家屬留在院內或留下聯絡電話,以便醫護人員隨時通報病情及徵詢家屬意見。

2、為防止患者受到交叉感染,保證患者處於安靜、清潔的治療環境,本室謝絕探視。

3、有以下情況者,經nicu醫生同意後必要時探視:

(1)入住nicu時間超過7天,短期內無法轉入普通病房的患者;

(2)瀕危狀態,臨終關懷;

(3)其他特殊情況,由nicu醫生臨時通知家屬必要時探視。

4、進入監護室探視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1)每次探視只允許1人,情緒不能自控者、有感染性疾病者及學齡前兒童不得進入病房,每次探視時間不超過5分鐘;

(2)探視前先按門鈴,經同意後方可進入本室,如遇搶救或治療,醫護人員有權暫時中止探視,敬請配合;

(3)探視前請將手機關閉,嚴禁在室內接聽手機;

(4)探視前須在門口緩衝區穿戴好口罩、帽子、隔離衣和鞋套,探視完畢,將隔離衣放回原處,口罩、帽子、鞋套放入汙物桶,嚴禁隨地丟棄;

(5)監護室內禁止大聲喧譁,禁止進行一切迷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