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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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怎麼寫?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關於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歡迎閱讀!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1總則

2術語

3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4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

4.1一般規定

4.2防火間距

4.3消防車道

5防火、防煙分割槽和建築構造

5.1防火和防煙分割槽

5.2防火牆、隔牆和樓板

5.3電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捲簾

5.5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

6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一般規定

6.2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3消防電梯

7消防給水和滅火裝置

7.1一般規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滅火裝置

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一般規定

8.2自然排煙

8.3機械防煙

8.4機械排煙

8.5通風和空氣調節

9電氣

9.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2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9.3燈具

9.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附錄A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

附錄B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附:條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361號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15張)

建設部關於釋出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區域性修訂的'公告

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1年版)區域性修訂的條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區域性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在《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8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區域性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區域性修訂的條文,第4.1.5A條、第4.1.5A.1條、第4.1.5A.2條、第4.1.5A.3條、第4.1.5A.4條、第4.1.5A.5條、第4.1.5A.6條、第4.1.5B條、第4.1.5B.1條、第4.1.5B.2條、第4.1.5B.3條、第4.1.5B.4條、第4.1.5B.5條、第4.1.5B.6條、第4.1.6條、第6.1.3A條、第6.2.8條、第7.6.4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區域性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規範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0號

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該規範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區域性修訂公告

第8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區域性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區域性修訂的條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7年6月24日

關於釋出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5]265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45—82同時廢止。

在執行本規範個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的主持下,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商解決。

本規範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