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報備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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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適用於本鎮各口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

否定報備的工作制度

二、工作人員在職權範圍內受理外來辦事單位或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時,經辦人員按規定不予辦理或不能及時辦理,經說明後申辦人仍提出異議的,應實行否定報備。

三、凡需實行否定報備的,應填寫《否定報備登記表》。否定報備的內容:(1)經辦人員姓名、所屬股室及職務;(2)被否定的基本情況及原因;(3)服務物件的單位、姓名及聯絡電話;(4)應補全的材料等。

四、屬於否定報備事項的,經辦人員應在3日內填寫《否定報備登記表》,並報各口負責人稽核,政策不明確的.應及時請示分管領導。對經稽核確認的否定事項,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否定報備登記表》影印件送交申辦人;對經稽核糾正的否定事項,經辦人員應及時告知申辦人。

五、對否定報備的事項應按程式做好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六、對有關政策、辦理事項的口頭請求,工作人員應即問即答,若經說明後申辦人仍提出異議,可告知申辦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履行否定報備手續,不得與其爭執。

七、各口辦公室應及時將《否定報備登記表》進行歸檔。

八、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應按否定報備而未報備的,第一次違反,責任人賠禮道歉,組織上批評教育;第二次違反,行政告誡一次。

九、本制度由鎮紀委負責監督、審查、協調、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