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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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貨運代理是代表進出口商進行聯絡裝卸貨物、儲存貨物、安排當地運輸,為其顧客索取應付款項等業務活動的佣金代理,這也是傳統意義上的貨運代理。近些年來,隨著國際貿易業務的擴大以及不同運輸方式的發展,使得貨運代理的服務範圍也隨之擴大,貨運代理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開展無船承運人業務,將其服務範圍延伸到整個貨物運輸和分撥過程,為貸方提供包括傳統貨代服務在內的一攬子綜合服務。
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認為貨運代理的服務範圍具體應包括以下方面:[29]
1、代表發貨人(出口商)
(1)貨運代理人依照發貨人的指示,將選擇航線、運輸方式以及合適的承運人,並向選定的承運人訂艙。
(2) 審查信用證條款,研究過境貨物運輸的法規,準備必要單據、接收貨物並簽發相關的單證。
(3)如有必要,將安排貨物的倉儲、稱重、測量貨物的體積。
(4)包裝貨物(除非發貨人在移交前已完成)。
(5)報驗、通關、代辦貨物保險。
(6)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並代為支付包括運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必要時安排轉船。(7)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索要提單交委託人及早結匯。
(8)通過與承運人及其國外代理人聯絡,監管貨物運輸直到交給收貨人。
(9)如發生貨物損壞和滅失,應註明破損情況,並協助委託人就貨物滅失和損壞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2、代表收貨人(進口商)
(1)代理人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將在收貨人支付貨物運費時,代表收貨人監管貨物的運輸,收取並檢查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單證。
(2)從承運人出接收貨物並在必要時支付運費。
(3)安排通關,並向海關和其他有關當局支付關稅和其他費用。
(4) 必要時安排貨物過境倉儲、運輸。
(5) 向收貨人交付已通關的貨物,必要時協助收貨人進行倉儲、代運和分配貨物。
(6) 如發生貨物損壞和滅失,應協助收貨人就損壞和滅失索取相應的記錄,並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隨著現代意義上的貨運代理的出現,貨運代理的業務範圍拓展到了集運和拼箱服務、多式聯運服務和物流服務。在這些業務活動中,貨運代理擔負起超出傳統貨運代理的責任。
在集運和拼箱服務中,貨運代理人把若干發貨人發往同一目的地的非整箱貨物集中起來,作為一個整件集運的貨物傳送給目的地國際貨運代理的代理人,並通過他們把單票貨物交給各個收貨人。國際貨運代理將簽發分提單給每票貨的發貨人,貨運代理對發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而言,國際貨運代理又是發貨人。實際承運人給國際貨運代理的提單是總提單,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從事的是無船承運人的業務。
在多式聯運服務中,國際貨運代理充當了總承運人,即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組織在一個單一合同下,通過多種運輸方式,進行門到門的貨物運輸。他可以當事人的身份與其他承運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別談判並簽約,但這些分合同不會影響多式聯運合同的執行。
在提供物流服務時,由於物流服務是一項從生產到消費的高層次、全方位、全過程的綜合型服務,與多式聯運相比,物流服務不僅提供一條龍的運輸服務而且延伸到運輸前、運輸中、運輸後的各項服務。因此貨運代理對其客戶要承擔更高水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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