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才智咖 人氣:1.32W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於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釋出,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裝置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執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執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築起重機械效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稽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除錯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誌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範圍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定相應的裝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裝置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裝置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