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機械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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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機械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1.1. 本制度規定了施工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購置、租賃、裝拆、驗收、檢測、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內容。

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現場全過程施工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裝置、租賃裝置和分包方自帶的裝置。

2.定義

2.1. 施工設施

施工設施,是指在施工作業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範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裝置)和採取的措施。包括:

1)安全防護設施:漏電保護器、安全網、密目網、安全扶手繩、孔洞蓋板、防護圍欄、防護欄杆及機械防護裝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設施:按公司規定製作、安裝、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圍欄、孔洞蓋板、裝配式防護欄杆、操作平臺等)。

3)臨時安全防護設施:指在施工作業中,根據施工工序、作業安全需要搭設的安全防護設施(如:採用掛設安全防護網、搭設鋼管安全防護欄杆、隔離層、安全通道等)。

2.2. 施工裝置

施工裝置,是指參與施工生產的所有施工機械裝置,包括各類大中型起重機械裝置、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龍門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籃、混凝土輸送泵車等裝置。

2.3. 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禦性裝備,對於減少職業危害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分為九類,包括:安全帽、呼吸護具、眼防護具、聽力護具、防護鞋、防護手套、防護服、防墜落具(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緩衝器、防墜器)、護膚用品等。

3.工作主體職責

3.1. 公司分管裝置的主管領導負責審批公司施工裝置的購買。

3.2. 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施工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

3.3. 公司、分公司、專案部材料裝置管理部門或材料裝置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對其合格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負責。

3.4. 分公司材料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專案部施工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需用計劃,組織評審裝置租賃供方和裝置購買供方,組織裝置租賃、購買合同條款會籤,監督檢查出租方對裝置維護保養和履約情況,組織對施工設施、裝置安全檢查,對各類施工設施、裝置管理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歸檔、移交等工作進行檢查。

3.5. 專案部負責實施安全設施、裝置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策劃,制訂相應的計劃並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對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實施結果進行驗收。

3.6. 專案部作為工程專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制度落實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裝置、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費用,並專款專用。

3.7. 專案部負責施工裝置的租賃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錄內,組織裝置的進場並負責施工裝置的安全檢查。

3.8. 專案部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應分管施工設施、裝置,對本專案裝置需用計劃進行評定。執行公司有關施工設施、裝置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對分包方自帶裝置進行監督管理,主持本專案施工設施、裝置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檢查和安裝、除錯、驗收、建立檔案等。

3.9. 專案部機械員負責制定施工裝置需用計劃、保養維修計劃,參與本專案的施工裝置驗收,報告裝置的執行情況並留存記錄,貫徹實施公司施工裝置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本專案施工裝置安全檢查。

3.10. 施工裝置操作人員應熟悉機械裝置的效能,堅守崗位,按章操作,做好機械裝置的日常保養,持證上崗。

4. 施工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

4.1. 施工設施、裝置的內容、範圍:

1) 為安全而重新佈置或改裝的設施、裝置;

2) 臨時用電工程中電器裝置安裝的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3) 為施工安全而設定的低電壓照明裝置;

4) 鍋爐、壓力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承壓爆炸危險的機械裝置配置的保險裝置和訊號裝置(安全閥、自動控制裝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壓力計等);

5) 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上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橋式起重機設定固定的著陸平臺和梯子;升降機和起重機械為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6) 各種聯動機械和機械之間、工作場所的動力機械之間、施工現場為安全而設的訊號裝置,以及在操作過程中為安全而進行聯絡的各種訊號裝置;

7) 在施工現場區域內危險處裝置的標誌、訊號和防護設施;

8)在施工人員可能到達的洞、坑、溝、槽、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裝設定的臨時防護裝置;

9) 在施工現場區域內,施工人員經常往來的道路,為安全而設定的通道及便橋;

10) 在高處作業時,為避免物料墜落傷人而設定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員墜落的防護網、繩;

11) 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及防護設施;

12) 腳手架、井字架和龍門架外圍封閉的防護網(密目網);

13) 為防止坍塌採取的支護設施;

14) 立體交叉施工作業區域的隔離設施;

15) 在建工程與周圍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築物的防護隔離設施;

16) 在建工程的外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隔離防護設施;

17) 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

4.2. 施工設施、裝置策劃

4.2.1. 根據工程專案的特點和結構、環境、技術含量和施工安全風險程度等因素,由專案經理負責,專案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實施施工設施、裝置安全技術策劃,策劃內容如下:

1) 確定整個施工過程中應執行的安全技術標準、規範。

2) 確定危險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專業性較強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論證。同時採取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認可。

4.2.2. 根據施工設施、裝置安全策劃結果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所須安全設施、裝置的結構形式、材料、設定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獨立體現。

4.2.3. 工程專案施工前,安全措施計劃隨施工方案一併上報有關部門稽核確認。

4.3. 採購:施工設施、裝置採購執行《物資管理分冊》有關制度。

4.4. 公司、分公司材料裝置管理部門應對供應商進行如下評價。

4.4.1. 根據能否滿足施工設施所需的材料、裝置要求的安全能力選擇供應商。

4.4.2. 根據採購施工設施所需的材料、裝置及防護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4.5. 檢查及驗收

4.5.1. 按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施工設施、裝置進行安全稽核檢查,只有通過查驗的設施、裝置才能安裝和使用。

4.5.2. 專案技術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員、安全員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檢查驗收計劃,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 施工過程中所需的施工設施、裝置的安全驗證;

2) 一般腳手架搭設工程(含外圍封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驗收;

3) 特殊類腳手架的搭設,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進行分類驗收,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理複查;

4) 施工過程中的施工設施安全技術要求,如通道防護棚;電梯井內隔離排或安全網;腳手架外圍封閉、上下通道;“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設施;懸挑鋼平臺;高處作業人員行走防護設施;危險作業點的防護措施;施工吊籃組裝;外挑安全網等搭設、組裝等。

4.5.3. 專案技術負責人應根據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方負責人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4.5.4. 專案技術負責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方負責人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驗收。

1) 對施工設施、裝置,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並責成使用方對施工設施、裝置進行維護,保持完好;

2) 對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升降裝置,必須按照特種裝置的相關法律和公司《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4.5.5. 上述各類檢查和驗收完畢後,專案部須填寫相應的檢查驗收記錄。

4.6. 過程控制

4.6.1. 施工作業人員操作前,專案技術負責人或施工員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字認可。

4.6.2. 專案部安全員應參與安全技術交底,並會同施工員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作業前對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做好班後清理工作。

4.6.3. 搭設或拆除施工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起重機械或其它設施、裝置,必須經專案技術負責人或安全員的確認同意。如當天未能完成時,應做好區域性收尾,並設定臨時安全防護措施。

4.6.4. 專案部應根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確定的危險部位和過程,責成分包方落實監控人員,確定監控措施和方式,實施重點監控,必要時應增派人員連續監控。

4.6.5. 應對危險性較大的懸空作業、起重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井字架和龍門架、施工吊籃、塔吊等垂直運輸裝置的安裝和拆除、施工升降機的組裝和拆除等作業,實施重點監控。

4.6.6. 在拆除施工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前應通知專案技術負責人,由其確認可拆除時,方可拆除。

4.6.7. 在工序交接中,應由專案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組織交接雙方負責人,對現場的施工設施進行驗收、確認。

4.7.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控制

4.7.1. 專案部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施、裝置和過程行為進行控制,確保不合格設施、裝置不使用、不合格安裝拆除過程不安排作業、不安全行為不放過。

4.7.2. 對事故隱患應由專案部安全員會同專案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理方式有:

1) 停止使用、封存;

2) 落實“五定”進行整改以達到規定要求;

3) 進行返工,以達到規定要求;

4) 對有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或處罰;

5) 對達不到安全生產的過程進行重新組織。

5. 施工裝置安全管理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裝置進場使用前,必須由專案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特種裝置必須經具有法定資質的專門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5.1.2. 施工裝置應按其技術性能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儀表或安全裝置、儀表已失效的施工機械裝置不得使用。

5.1.3. 任何人嚴禁拆除施工裝置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訊號裝置。其除錯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進行。

5.1.4. 處在運轉中的施工裝置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施工裝置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5.1.5. 施工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上崗操作;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

5.1.6.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於發令人強制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5.1.7. 施工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施工機械交給非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後操作。

5.1.8. 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長髮不得外露。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高處作業投擲物件。

5.1.9. 進行倒班作業的施工機械裝置均須實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員應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5.1.10. 施工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後,專案技術負責人或施工員應向施工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定。

5.1.11. 當使用施工裝置與安全管理髮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 當施工裝置發生事故或未遂事件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專案部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或人員,聽候處理。對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2. 裝置採購和租賃。

5.2.1. 必須堅持“安全高於一切”的裝置選購原則,要求做到裝置執行中,在能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人員和環境的安全。

5.2.2. 機械員或材料員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工藝要求,廣泛蒐集資訊(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裝置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後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採購或租賃意見按程式報批實施。

5.2.3. 裝置採購前,按照質量、安全要求,對裝置的生產廠商資質及生產能力進行審查及評審,選出合格的裝置供應商,需採購的裝置必須在合格裝置供應商中進行採購。

5.2.4. 嚴禁採購和租賃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嚴禁採購和租賃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低劣、劣質、結構簡陋、沒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機械裝置。

5.3. 大型專用和特種裝置的安裝和拆卸。

5.3.1. 大型專用和特種裝置的裝拆,專案部必須有具備裝拆能力、持有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或邀請具有相關業務能力和資質的單位實施。

5.3.2. 必須按照裝置製造廠商的相關說明並結合現場具體情況制定裝拆方案或作業指導書,負責裝拆的有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3.3. 如實做好記錄。對在裝拆過程中發現的一般性缺陷和問題應詳盡說明。

5.3.4. 大型專用和特種裝置的安裝,凡存在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重大缺陷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可行的補救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裝置使用安全。

5.3.5. 重大缺陷和問題經處理後,必須經過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門檢驗並經當地特檢所或安監部門同意並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工序。

5.3.6. 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裝置在安裝後,必須進行檢測、驗收,並確認各項安全技術指標達到要求和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後,方可正式執行。

5.3.7. 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裝置安裝工作自行實施的,完成後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租賃的大型專用和特種施工裝置安裝工作,必須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租賃雙方及相關方共同驗收。

5.4. 裝置的資料檔案管理。

5.4.1. 施工裝置安裝單位必須建立機械裝置安裝工程資料檔案,並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機械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施工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參見《施工裝置管理辦法》。

5.4.2. 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管理。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內容參見《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辦法》。

5.4.3. 各種機械裝置的驗收,應留存下列技術檔案:

1) 機械裝置安裝、拆卸及試驗圖示程式和詳細說明書;

2) 各種安全保險裝置及限位裝置除錯和說明書;

3) 維修保養及運輸說明書;

4) 安裝操作規程;

5) 生產許可證(實行生產許可的機械裝置)、產品鑑定證書、合格證書;

6) 配件及配套工具目錄;

7) 其他注意事項。

5.5. 裝置的使用檢查。

5.5.1. 施工裝置按照施工平面佈置圖合理佈置,儘可能降低對其周圍環境的影響。裝置進行驗收合格後,分類建立機械裝置臺帳,並負責存留相關記錄。

5.5.2. 專案部要做好機械裝置的標誌工作,按要求懸掛機械裝置標誌牌。

5.5.3. 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裝置,禁止違規操作,裝置現場管理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監督操作人員,以確保裝置安全執行。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制度。

5.5.4. 對於從事危險作業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機械裝置,應有明顯標誌和安全措施。

5.5.5. 施工裝置的停放、檢修、安裝應有統一固定的位置,場地應安全。對裝置進行轉移和檢修保養時,必須懸掛明顯警示標誌;對電器裝置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裝置。

5.5.6. 大中型施工裝置必須定人、定機,實行崗位負責制的.人機一體化管理。

5.5.7. 大中型施工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和安全技術規程;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取得相關有效證件,嚴禁無證上崗。

5.5.8. 按照施工裝置的維護保養規程,進行維護和保養,並如實填寫相關記錄。

5.5.9. 定期進行裝置安全檢查和檢驗,切實加強裝置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和檢查。裝置不得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作業,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機械裝置,必須立即停機整改,待故障排除後,方能重新使用。

5.5.10. 對於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場地及路段,或施工機械裝置存在嚴重故障隱患時,現場指揮人員和裝置管理人員有權制止使用,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操作。

5.5.11. 實行施工機械裝置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實到分包方、作業班組、及個人,做到責任分明,定期考核,並把考核結果同基層裝置管理人員、操作和修理人員的個人收入掛鉤。

5.6. 裝置的保養。

5.6.1. 一級保養:由操作人員實施,主要對機械裝置在操作前、作業後進行“十字作業”保養(清潔、潤滑、堅固、調整、防腐),並對一些外部易損部件進行拆洗檢查,調整。

5.6.2. 二級保養:由維修人員完成,二級保養除一級保養內容外,主要是對機械裝置內部各系統進行清潔、潤滑和調整,並對可能有問題的部位予以解體進行檢查、清洗的調整。

5.6.3. 三級保養:指對裝置主體進行解體檢查和調整,更換達到磨損限度的零部件。同時對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損情況進行測量和鑑定。三級保養由專業維修人員完成。

5.6.4. 施工裝置的各級保養由各裝置產權單位負責。

5.7. 施工裝置的維修。

5.7.1. 小修是一種維護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當,保養失誤及使用中發生的臨時故障和區域性損壞,維護機械裝置的正常運轉,小修應結合保養進行。

5.7.2. 中修:是在兩次大修之間和新機械裝置大修之前有計劃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於消除兩次大修之間裝置部件損壞和出現不平衡的狀態,以及可能延長大修間隔期。

5.7.3. 大修:是對裝置的總體狀態達到極限磨損的程度進行技術鑑定,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恢復性修理,使效能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以延長使用壽命。

5.7.4. 施工裝置的各類維修,由裝置產權單位負責實施,或按合同實施,且由專業修理人員完成。

5.7.5. 專案部要做好施工裝置運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施工裝置保養維修計劃,分公司監督檢查以上修理執行情況。

5.8. 裝置更新改造及報廢。

5.8.1. 施工裝置報廢條件、申請、手續,執行公司《施工裝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5.8.2. 裝置改造的基本要求:

1) 經過技術論證後,採取新技術、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裝置的綜合安全技術水平,經濟上也是合算的。

2)裝置改造要持謹慎負責的態度,不能輕易蠻幹,必須按照申請、論證、批准的基本程式執行。

6. 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

6.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執行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6.2. 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

6.2.1. 安全帽,是用於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有塑料、玻璃鋼和防寒安全帽。

6.2.2. 防護服,是用於保護員工免受勞動環境中的物理、化學因素的傷害的護具。防護服分為特殊防護服和一般作業服兩類。

6.2.3. 防護鞋,是用於保護足部免受傷害的護具。主要有防砸、絕緣、防滑鞋等。

6.2.4. 防墜落護具,是用於防止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發生的護具,主要有安全帶等。

6.2.5. 防護手套,是用於手部保護的護具。主要有耐酸鹼手套、電工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等。

6.2.6. 眼防護具,是用於保護作業人員的眼、面部,防止外來傷害。主要有防衝擊眼護具、焊接用眼防護具、防強光射線眼鏡等。

6.2.7. 聽力護具,長期在90dB以上或短時在115dB以上的環境中工作時應使用聽力護具。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6.2.8. 呼吸護具類,是預防職業健康危害和職業塵肺病的重要護具。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氧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和隔絕式兩類。

6.2.9. 護膚用品,用於外露面板的保護。分為護膚膏和洗滌劑。

6.3. 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6.3.1. 公司各單位在選購勞動防護用品時,依據《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GB11651-2008)的相關規定進行選擇防護用品和生產廠商。

6.3.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執行公司《物資採購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6.4.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保管與發放。

6.4.1.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與發放執行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6.4.2. 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由個人妥善保管,領用和使用前進行檢查,對破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不得領用和使用,對非正當原因造成的勞動防護用品損壞,按有關規定辦理。

6.4.3. 工會應監督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不定期徵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7. 管理與追責

7.1.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1)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2)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7.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2) 安全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3) 未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4)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5) 危險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裝置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6)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的。

8. 附則

8.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2 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9. 附錄

本制度採用的資料表格,是執行山西省《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J04T289-2011)標準中的記錄表,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採用國家或行業安全技術規範、規程、標準規定的檢查記錄表,如:對塔吊的安裝、使用、拆卸管理,也可以採用《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標準中的檢查記錄表。凡採用《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程》的表格,詳細表格內容、格式、要求參見《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J04T28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