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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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綜合監督管理和分行業專項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並推行控制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加大財政投入。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分析、佈置、督促和檢查本地區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其職責許可權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

管理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其他負責人對其管理範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七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同時對轄區內沒有其他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管理的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綜合管理事故統計工作;

(五)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釋出安全生產資訊;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煤礦、xx、交通運輸、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負有專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其它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一條 履行安全生產事項審批或者驗收職責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並對審批或者驗收事項承擔審批或者驗收直接責任。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督促檢查。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應當予以配合,按照檢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並將整改結果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和檢查計劃。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專項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和檢查計劃,並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按計劃進行。在監督檢查中,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分別進行檢查,但相關部門應當互通情況,發現應由其它部門處理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並形成記錄備查。檢查情況應當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對投訴舉報集中、問題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情況和資訊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就危害安全生產的行為或安全隱患,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應當立即進行調查並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礦山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需要安全評價的建設專案,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設計檔案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由設計審批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NextPage]

建設專案竣工投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執行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單位,以及從事大型娛樂、商業經營的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提取,專戶儲存,用於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安全隱患整改等。